安全管理网

博兴县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12·5”较大坍塌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4日

2013 年12 月5 日10 时左右,博兴县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山东益仁纸业有限公司恒丰分公司5#、6#、7# 锅炉扩建项目干煤棚钢结构工程施工时,钢结构立柱和横梁发生坍塌,造成3 人死亡、2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28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自2013 年11 月20 日开始,博兴县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对干煤棚建设项目中钢结构工程⑦轴至⑫轴进行施工。该工程南北两跨,每跨33 米,轴距8 米,柱高16.8 米。事故发生时,钢结构工程B-C 轴立柱和北跨横梁已安装完毕。12 月5 日7时左右,博兴县金旭钢结构施工队在施工现场继续安装钢结构立柱和横梁,使用两台流动汽车吊配合吊装7 轴/A-B 轴段钢梁。12 月5 日10 时左右,该工程已安装完毕的⑦轴至⑫轴B-C轴段钢结构整体自东向西坍塌,将在该工程B 轴(东西向)与⑦轴(南北向)交汇钢柱顶部配合钢梁安装的两作业工人张大宝和时栓宝摔倒混凝土地面上,2 人当场死亡,并将在下部进行土建施工的张荣新、赵敦三和樊兆运砸伤。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 人轻伤。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博兴县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违法施工,钢结构安装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未安装轴柱间竖向支撑和屋面水平支撑,东西向刚度和稳定性极差,导致坍塌。

(二)间接原因

1.博兴县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伪造、违法出借资质。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将公司资质出借给公司业务员田一钧;违规用钱涛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为工程挂名经理;公司管理混乱,对公司人员刘文明伪造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未进行纠正处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工程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2.现场施工队伍管理混乱。现场施工队在没有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情况下, 违法承揽工程。队长穆兆亮无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事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力,现场未配备技术员、安全员,在进行钢梁吊装过程中,未安排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没有预见⑦轴至 ⑫轴钢结构基础施工造成⑥轴至⑦轴柱间支撑无法安装存在的危险,施工安全管理薄弱。

3.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工程管理部,作为事故工程事实上的监理单位,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未正确确定事故工程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没有及时发现事故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

4.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招标办,未严格审查《招标申请书》,未严格审查博兴县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致使田一钧用伪造的二级资质证书中标。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博兴县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12·5”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对以下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穆兆亮,事故工程施工队长。施工队伍和个人均无任何资质,事故工程无技术员、安全员,事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力,事故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事故后存在迟报、漏报问题,对此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 年12 月8 日刑事拘留,12 月20 日批准逮捕。

2.田一钧,博兴县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业务员,事故工程实际项目负责人。无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违法借用公司资质承揽工程;违法借用钱涛注册建造师资质,弄虚作假参与招标;事故工程项目未配备安全员、技术员;将对施工企业资质要求较高的事故工程,转包给无资质施工队伍,对此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1 月14 日取保候审。

3.刘文明,博兴县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业务员。伪造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致使田一钧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中标,应对此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和伪造国家公文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 年1 月14日取保候审。

4.刘兆录,博兴县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将公司资质出借给田一钧;违法借用钱涛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公司管理混乱,对公司业务员刘文明伪造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未进行纠正处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配备事故工程专职安全员,对事故工程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发生事故后存在迟报、谎报问题,对此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 年1 月14 日取保候审。根据法院宣判结果,确定对其是否实施行政处罚。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人员

1.钱涛,事故工程挂名项目经理(工作单位:博兴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在博兴县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注册二级建造师,虽然对事故工程项目经理之事不知情,但违规将资质证书放到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并每年收取7000元左右的费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由发证机关注销其注册二级建造师资质证书。

2.王兆轶,中共党员,山东益仁纸业有限公司恒丰分公司总经理。对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撤销职务,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3.杨本兵,中共党员,山东益仁纸业有限公司恒丰分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对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撤销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付莉莉,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招标办招标管理员,未严格审查工业工程管理部提交的《招标申请书》,发布了对事故工程承包企业资质为三级及以上的《招标邀请函》;

在开标前发现了事故工程需要承包企业资质为二级及以上这一问题,未中止事故工程的招标并重新发布《招标邀请函》;

未严格审查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致使田一钧用伪造的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二级资质证书中标,应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撤销职务,由公司按照内部制度进行经济处罚。

5.吴锦超,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招标办主管,未严格审查工业工程管理部提交的《招标申请书》,发布了对事故工程承包企业资质为三级及以上的《招标邀请函》;作为招标办负责人,清楚事故工程需要承包企业资质为二级及以上这一情况后,未中止事故工程的招标并重新发布《招标邀请函》,应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撤销职务,由公司按照内部制度进行经济处罚。

6.曹同凯,中共党员,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员。作为事故工程的直接监管员,没有发现事故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确定事故工程对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将事故工程承包企业应该是由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确定为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作为事故工程招标评审小组主要负责人,在开标前发现了事故工程需要承包企业资质为二级及以上这一问题,未中止事故工程的招标;未严格审查博兴县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致使田一钧用伪造的二级资质证书中标,对此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由公司给予除名,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曹连开,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工程管理部部长。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没有发现事故工程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审查出事故工程对施工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上的要求,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撤销职务,由公司按照内部制度进行经济处罚。

(三)相关行政处罚

1.博兴县金旭钢结构有限公司,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规定,处以30 万元的罚款,由发证单位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迟报、谎报事故行为,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以50 万元罚款。由滨州市安监局对其处以80 万元罚款,由发证单位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山东益仁纸业有限公司恒丰分公司,对外来施工队安全监管不到位,应对此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滨州市安监局对其处以40 万元的罚款。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