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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10.28”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20日

2009年10月28日14时左右,在大兴区瀛海镇下十号村瑞中街4号院内,由大兴区亦庄镇刘建个人非法建设、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在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组织施工的4层钢结构楼房,在建过程中整体倒塌,造成3名作业人员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总工会、市检察院以及大兴区政府有关领导先后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指导善后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总工会以及大兴区政府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该起事故开展全面的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委托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对房屋的倒塌原因进行了技术鉴定,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调查。

一、基本情况

史宝利和刘建2人于2008年9月28日以个人名义与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下十号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顾兰英,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位于下十号村瑞中街4号的原村委会大院,租期20年,年租金30万元。该院占地5.4亩,为集体建设用地,院内有2000平方米房屋。合同约定,史宝利和刘建对院内房屋因经营需要,需要翻建或扩建时,应向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协商书面同意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史宝利和刘建2人为在院内建农贸市场,在未办理任何开工手续的情况下,于2009年5月10日与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长中签订在院内建设钢结构的四层楼房的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总面积约3000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施工工期为2009年5月10日至10月30日。史宝利和刘建口头约定由刘建全权负责项目的建设工作。苏长中为取得该项工程施工权,向刘建提供了伪造的施工资质证明。同时,刘建和苏长中口头约定由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责施工设计。苏长中自行设计了施工图并于施工的同时送交了刘建。在该项工程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5日进入场地非法施工,该公司工人陈东风在苏长中不在现场时,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组织工程施工。

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7日,注册资本金50万元(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二村糖业路10号,法定代表人苏长中),该单位没有任何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

经现场勘察,非法建设的钢结构四层楼房南北长26米,共5根立柱,柱间距6.5米;东西长36米,共7根立柱,柱间距6米。事故发生时,东南角2x4根柱距之间钢结构立柱、主梁、系杆和部分混凝土圆孔板已安装完,柱墩地基建设已完成。

2009年9月12日,下十号村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该施工单位无施工资质、该工程无施工手续,属于非法建设项目,便以下十号村村委会名义向刘建下发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同时将该情况报告了党支部书记顾兰英。对此,顾兰英也要求刘建立即停止非法建设,并补办相关建设审批手续。9月15日,村安全员发现该工地未按要求停止施工,随后将此情况报告了瀛海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科。9月16日,瀛海镇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科以镇政府名义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刘建、史宝利停止非法建设。9月24日,瀛海镇镇政府再次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工地已竖起立柱,没有按照检查指令停止施工,遂下发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京大瀛政限拆字[2009]0128号),要求刘建、史宝利于9月27日前自行拆除该非法建设。在刘建、史宝利未拆除的情况下,镇政府于10月12日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京大瀛政强拆字[2009]0101号),决定10月13日对该非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并要求刘建、史宝利于10月13日下午4时前将非法建筑物内物品清理完毕。10月13日,镇政府委托北京诚志成建筑物拆除公司(该公司具有二级拆除资质,与镇政府签订有强制拆除委托协议,协议确定由该公司负责瀛海镇的所有非法建筑拆除工作)负责人马文胜到现场察看拆除作业面。马文胜表示近两年拆除的建筑物都是砖混结构,没有拆除过大型钢结构的建筑物,由于该非法建筑拆除作业面窄,拆除作业难度大,为保证拆除作业安全,瀛海镇责成该公司尽快制定拆除方案,做好相关拆除准备工作。至事发当日,镇政府一直着手准备强拆相关工作。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09年10月26日晚,施工现场负责人陈东风租用一台个人挂靠在大兴区旧宫镇宏航汽车运输队的25吨汽车吊车(车牌号:京G38577,吊车型号:JZX5306JQZQY25F,车主:王七十,司机:王立辉),用于施工钢结构和楼板吊装。10月27日,吊车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2009年10月28日下午,陈东风带领本单位临时雇用人员陈利民、吴建华、曹秀永、蒙加阔、蒙加斌、王桂民、刘海晨等8名工人进行钢梁和水泥预制板的吊装作业。汽车吊司机王立辉和王七十2人负责汽车吊操作;陈东风、刘海晨和王桂民3人在地面上负责把钩;蒙加斌、蒙加阔、曹秀永3人和陈利民、吴建华2人分别在3、4层负责横梁和水泥预制板的安装。

13时45分左右,当吊装完部分横梁和水泥预制板时,陈东风指挥汽车吊司机王立辉开始起吊3层东北侧横梁。作业人员蒙加阔在上完横梁一头的螺栓后,发现立柱间距过宽致使另一头的螺栓无法紧固,便要求汽车吊司机王立辉将横梁静止悬吊在4层北侧。陈东风在地面指挥陈利民、吴建华、蒙加阔、蒙加斌、曹秀永5人使用倒链校正柱间距。曹秀永在刚刚拉紧倒链时,整个钢结构建筑主体便由东向西整体倾倒,在楼上作业的5名工人随倒塌建筑主体从高处坠落并被倒塌的钢梁和水泥预制板砸中。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施救受伤人员并拨打急救电话,将受伤人员分别送往大兴医院和亦庄医院救治。事故当场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名伤者送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伤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一)曹秀永,男,22岁,天津市蓟县人(身份证号码:120225198705305413),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雇用作业人员,事故中死亡,鉴定结论: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京公治亡查字〔2009〕第090904号)。

(二)陈利民,男,23岁,天津市蓟县人(身份证号码:120225198601061178),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雇用作业人员,事故中死亡,鉴定结论: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内脏损伤死亡(京公治亡查字〔2009〕第090905号)。

(三)吴建华,男,20岁,河北省玉田县人(身份证号码:13022919891012407x), 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雇用作业人员,事故中死亡,鉴定结论: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内脏损伤死亡(京公治亡查字〔2009〕第090906号)。

(四)蒙加阔,男,18岁,天津市蓟县人(身份证号码:120225199102185410),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雇用作业人员。事故中负伤(诊断结果:左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左小腿前外侧肌群毁损伤,左肱骨中段开放性骨折)。

(五)蒙加斌,男,31岁,天津市蓟县人(身份证号码:120225197812035418),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雇用作业人员。事故中负伤(诊断结果: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面骨多发性骨折,左腿粉碎性骨折)。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并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的目击者和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非法建筑的结构设计存在严重缺陷,没有设立柱间支撑,无法形成抗侧力体系,在楼面荷载和施工荷载增大条件下,受到施工扰动,导致房屋整体倒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建筑工程检测中心对事故现场检测分析(报告编号:TC-JG2-I-2009-130),施工现场柱脚传递弯矩能力很弱,属于铰接柱脚;主梁、系杆与柱子的连接是用柱子上焊接的耳板通过螺栓与工字形截面的主梁、系杆的腹板连接,尤其是系杆与柱子只用两个螺栓连接且连接于抗弯能力很弱的柱腹板上,也属于铰接;整个结构在整体倒塌前,没有设立柱间支撑,该结构整体上未形成抗侧力体系,整个结构属于几何可变体系。

(二)间接原因

1.该非法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存在严重缺陷,施工单位无施工资质承揽施工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没有任何施工和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提供虚假施工安全许可资质,非法承揽工程设计和施工;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没有施工实施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员。

2.项目建设方执意进行非法建设。经查,该施工项目未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项目建设方对村安全检查人员和镇执法人员在检查中指出的非法建设以及施工单位无资质问题,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也未按照检查指令停止施工。

此外,瀛海镇下十号村村委会和瀛海镇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科对非法施工现象制止不力。村安全检查人员和镇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非法建设和非法施工情况后,虽及时向建设方指出了违法情况,先后下达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和强制拆除的指令,并在下达强制拆除非法建设的指令后进行了强制拆除的准备工作,但未能在强制拆除的指令规定期限内拆除该非法建筑。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个人非法建设、施工单位非法施工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长中,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资格,使用虚假资质证书非法承揽工程设计和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第2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条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对本起非法建设引发的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陈东风,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在没有任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挥施工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对本起非法建设引发的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该非法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实际负责人刘建,未按规定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未聘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未将苏长中提交的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致使没有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严重缺陷;在村、镇监督检查指令指出施工单位没有合法施工资质、要求立即停止施工的情况下,执意违法,继续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第12条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7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对本起非法建设引发的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瀛海镇下十号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顾兰英,作为该村主要领导,未及时发现该非法建设;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施工行为,对本起非法建设引发的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瀛海镇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科科长张凤翔,虽然在接到下十号村关于该非法建设的报告后及时进行了检查处理,但没有及时组织强制拆除该非法建筑,对本起非法建设引发的事故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2项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六)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施工;未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不具备建筑施工单位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和第20条第2款规定,对本起非法建设引发的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项规定,给予北京中兰月阳金属结构有限公司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建议和措施

(一)下十号村村委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出租场地和房屋的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土地使用和规划方面的政策要求,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建设行为。

(二)大兴区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打击非法建设力度。特别是针对城乡结合部非法占地、非法建设的情况,进一步督促各街道、乡镇和村级自治组织加强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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