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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09.30”模板坍塌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2月06日

   一、事故简介
    2006年9月3O日,淄博市某碳酸钙厂二次混料室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71万元。.
该工程主体是单层混凝土框架结构,长22m,宽12m,高13m,屋面设计标高13.lm。屋面是现浇钢筋混凝土肋梁楼盖,由主梁(400mm X 1400 mm)、次梁(250 mm X 500 mm)和板(1OO mm)组成。标高7.6m以下部分的立柱、梁,已于9月5日浇筑完成。二次混料室满堂架体的模板支撑系统,由施工员组织人员搭设。2006年9月29日晚开始浇筑二次混料室标高7.6m以上部分。浇筑完柱和梁后,又由北向南浇筑板。9月3O日凌晨,当板浇筑到一半的时候,施工面突然出现塌陷,浇筑完的柱、梁和板由北向南全部坍塌,工作面上的施工人员坠落到地面,被混凝土、脚手架等埋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施工员2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木工班长、建设单位副厂长等6名责任人分别受到罚款、记过、警告等行政处分;施工、监理等单位受到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二次混料室模板支撑系统的刚度和稳定性不合格,是造成这一事故的的直接原因。
    (1)搭设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部分立杆间距过大,超过:《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模板体系设计的有关要求;二是同一高度立杆接头过于集中;三是立杆底部底座或垫板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立杆纵横向拉接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没有按规范要求设置纵向和水平剪刀撑;六是整个支撑体系与7.6 m以下部分的立柱、梁没有连接。
    (2)模板支撑系统使用的管材、扣件存在质量缺陷,外观尺寸和强度要求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和《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1995要求。
    (3)顶层的混凝土柱与屋面的梁、板同时进行浇筑,水平约束差。
    2.间接原因
     (1)该项目建设中,法定建设手续不全,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失。一是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超大模板工程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二是未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三是有关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就安排上岗,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欠缺。
     (3)监理单位对二次混料室工程二层模板进行现场验收时,不符合规范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验收,且验收结论为合格,与现场参数不符。
    三、事故教训
    1.这起事故是因为模板支撑系统刚度、强度和稳定性都不足而造成的。在脚手架进行搭设的过程中,施工方明显没有按相关的设计标准进行,搭设完成的脚手架不满足相应的要求,且采用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混凝土浇筑,这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
    2.模板支撑系统的坍塌,除了施工和构件的质量不满足要求外,更要引起注意的是在整个施工的过程中,尽管出现了明显够同题和安全隐患,却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和解决。对于建筑工程市场而言,由于其本身所涉及的活动极其复杂,参与的主体多有不同,要想真正实现安全的预防和控制,相关主体对于安全管理的分工和合作必须要做到公平、合理,并且要切实履行其相关安全责任。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由于模板支撑架体承载力不足和稳定性不符合规范标准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该工程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多层面、多方位存在致命的问题。我们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依法履行安全职责。建设单位要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办理并完善有关手续,按照招投标规定,使用资质、手续完备及具备施工技术力量的单位。
    2.逐步健全施工工艺和规范。这起事故同近年来国内发生的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直接原因基本相同,即:搭设架体所选用的材料质量不合格,如钢管壁薄、构造铸造缺陷;架体构造上违背规范或方案要求,主要是间距过大;架体自身缺少剪刀撑无法形成自身的空间稳定体系且未与已完成的竖向结构(墙、柱等)做可靠的构造连接。今后凡是遇到类似现浇框架结构应注意,只要设计没有特殊要求的应一律先行浇筑竖向的柱墙部分,以便势梁板支架提供稳定措施。
    3.切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完善施工技术措施,严格落实操作规程。特别是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及时查找支护等方面的事故隐患。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施工等手续。
    4.加强工程监督效能。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提升安全监管能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动态检查,凡是没有注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不全或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和施工项目,要严肃查处并责令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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