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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5·27”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九江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8日

2016年5月27日9时左右,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5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6月12日成立了由九江市安委会副主任、安监局局长曾宪奎任组长,市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和永修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员参加的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5·27”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是一家专门从事成品油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单位负责人沈增光。该加油站于2016年3月换发了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该加油站于2013年5月换发了九江市安监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截止事故发生前,该站在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的准备工作。该加油站于2015年换发了江西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

2016年3月加油站进行了安全评价,评价结果认定该加油站储罐与西面居民楼间距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058-2014)要求,应予整改。5月10日加油站开始整改。

二、事故发生经过、信息报告、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情况

5月27日上午6时50分左右,徐安贵(徐安贵为沈增光弟媳的亲戚,前期在该加油站做事的工人)和朋友童庆富带上砂轮切割机一起来到加油站做事和回收加油站改建过程中的废铁。7时左右,任广强(三溪桥镇广强汽车修理个体户老板)和陈志新(任广强熟人)一起来到加油站。沈增光将任广强和陈志新带到油罐区,并告知他们拆除管道接口法兰的螺丝,同时交代他们不要抽烟后就往加油站后院走。沈增光走后,任广强就安排陈志新拆除螺丝。大概十分钟左右,陈志新准备下到储罐区去拆除螺丝的时候,发现罐区内徐安贵和童庆富已经在拆除螺丝,陈志新就到第三个油罐的顶部位置拆除螺丝。由于有几个螺丝很难拆动,徐安贵和沈增光、任广强经商量后准备采取边浇水边用切割机切割管道的方法,童庆富口头制止,说罐区内切割很危险,但是三人未采纳他的意见。几分钟后徐安贵手拿切割机下至储罐区,罐区内在作业的陈志新刚听到有“呲呲”声,储罐区内就瞬间喷出一团火,陈志新烧伤后赶紧从储罐区罐体上跳下,从罐区后门往外撤离,徐安贵在储罐区前门位置被大火严重烧伤,衣裤基本烧烂。

事故发生后,沈增光和任广强一起用灭火器对喷火管道进行了灭火,并拨打了119和120,120将受伤的徐安贵和陈志新送至永修县人民医院,因徐安贵伤势过重,后将两人转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伤势过重,于5月30日21时左右死亡。陈志新后治愈出院。

事故发生后,永修县三溪桥镇镇政府、永修县消防大队和永修县安监局相关人员到现场处置。

沈增光于2016年6月与死者徐安贵长子和次子(长子:徐青龙;次子:徐青国)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并予赔偿。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徐安贵在拆卸油罐管道时,冒险使用切割机违规作业;油罐区内残存的汽油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切割火花发生爆燃。

(二)间接原因

1.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负责人在进行螺丝拆卸作业前,没有检验检测管道内是否会残存可燃气体,主观上认为油罐里长时间没有使用而且往罐体内注入了水,就没有残存可燃气体;在拆卸螺丝作业过程中,不听从他人劝阻,同意在罐区内使用切割机进行危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2.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在未对临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交底、未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就允许工人到存在可燃气体的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辨识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

3.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未认真执行加油站巡检制度,在作业人员进行拆卸螺丝工作中,加油站没有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管理和监护,作业人员在罐区内擅自使用切割机进行作业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5·27”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及处理建议

1.徐安贵,农民,安全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辨识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违规使用切割机在油罐区内进行危险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徐安贵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沈文杰,安全员,作为加油站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认真审查事故当天作业人员的资质,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建议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

3.任广强,拆除作业管理负责人。聘请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人员从事储罐区危险作业,作业前,未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作业中,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

4.沈增光,加油站主要负责人。作为加油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对加油站罐区内的管道残气体进行检验检测,冒险组织危险作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认真执行安全巡检制度;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如实报告事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三)、(五)、(七)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二)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及处理建议

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在进行罐区迁移改建过程中,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进行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导致了“5·27”事故的发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是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建议由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要自上而下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汲取事故教训,坚决杜绝再次发生类似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要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不要让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体现在纸上、挂在墙上,而要落实到岗位上,落实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行动上;

(三)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要进一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进一步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力度,坚决遏制从业人员的“三违”行为,积极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永修县庐山西海三溪桥加油站要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作业现场进行监督,确保作业方案安全有效、确保作业过程安全责任明确,确保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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