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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亿丰时代广场亿丰金街 “6.6”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01日

2019年6月6日2时08分,淮安亿丰时代广场亿丰金街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部分门面房不同程度损坏,2人受轻微伤。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伤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有关单位

淮安亿丰时代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管公司),为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淮安亿丰时代广场”委托经营管理方,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彭均。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6月21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76745099R。经营范围:商业广场项目投资管理、自有房屋、设备租赁服务;设计、制作、安装、代理、发布国内各类户外广告。

淮安奥特莱斯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莱斯),为亿丰公司聘请对亿丰时代广场进行全方位的商业运行管理单位,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董祖张。该企业成立于2014年8月26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313953806D,经营范围:商业项目营销策划服务;自有资产投资、管理经营;招商服务;物业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及相关技术服务;日用百货、鞋帽、纺织品、服饰、皮革制品、电子产品、五金、办公及自动化用品设备、计算机及配件、橡塑制品、建筑装饰材料、卫浴、厨房设备、家具家居用品、珠宝首饰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印刷品除外);停车场管理服务。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千面坊特色面馆(以下简称58号商铺),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21幢21-58室,经营者:朱敬磊。该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于2017年8月29日,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91MA1Q5NTQX3。经营范围:小吃服务。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尚烤焰你烧烤店(以下简称62号商铺),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亿丰时代广场21-62号商铺,经营者:马建。该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于2018年7月11日,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91MA1WUXE356。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胥二华小吃部(以下简称64号商铺),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21幢64室,经营者:胥二华。该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于2017年3月16日,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91MA1NKH0EX8。经营范围:小吃服务。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马俊武兰州拉面馆(以下简称66号商铺),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21幢66室,经营者:马俊武。该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于2017年9月15日,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91MA1R63NQ3W。经营范围:小吃服务。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清沙县小吃部(以下简称68号商铺),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21幢68室,经营者:黄清。该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于2016年9月21日,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320891600368984。经营范围:小吃服务。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小佩奇餐馆(以下简称70号商铺),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21幢21-70室,经营者:张曙光。该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于2017年9月16日,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91MA1R6C084K。经营范围:餐饮服务。

淮安德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69号商铺),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第3幢69号,法定代表人:韩继明。该公司注册成立于2017年5月3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NX2NT9P。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建筑装饰材料、工艺饰品、五金、卫生洁具销售。

淮安匠鑫空间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71号商铺),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第3幢71号,法定代表人:卜鑫竹。该公司注册成立于2017年5月15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P0FG47Q。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机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图文设计制作。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张统淮南牛羊肉汤餐馆(以下简称72号商铺),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21幢21-72室,经营者:张统。该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于2018年10月16日,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91MA1XAX6Q4A。经营范围:小吃服务。

(二)伤者基本情况

马哈白(轻伤),女,34岁,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住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21幢66室。

马梅(轻伤),女,9岁,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住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21幢66室。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6月6日

地点:淮安亿丰时代广场亿丰金街

凌晨2时08分,淮安亿丰时代广场亿丰金街商铺突然发生爆炸。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时,64、66、68和72号商铺二楼均有人员居住。事故发生后,商铺内人员随即展开自救。64号商铺内5人从本商铺内撤离,66号商铺内5人因爆炸导致楼道堵塞,连同68号商铺内2人从68号商铺二层下至商铺一层撤离事故现场。值班保安曹同童在听到一声巨响后,至现场进行查看,发现为商铺爆炸后,立即通知监控室人员报警。公安、消防出警后,第一时间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封锁,并组织开展搜救工作,同时将伤者送至中医院进行医治。

三、技术专篇

根据现场勘查、现场监控视频、现场人员笔录,发现:

1.经现场勘查,受损商铺内墙体、物品基本以64号商铺为中心向外倒向或倾斜,64号商铺内吧台南侧地面有一筷子消毒机,消防救援人员第一时间至现场时,该消毒机为起火状态,消毒机周边桌椅均以该消毒机为中心,呈放射状向周边倾倒。

2.事故发生现场受损严重的商铺分别为62、64、66、68号商铺,各商铺之间采用玻璃纤维增强混凝土(GRC)的隔墙进行隔断,各商铺地面以上无相互连通处;各商铺单独设置下水管道至室外交汇,事故发生后下水管道未发现有爆炸痕迹。

3.64号商铺一层北部厨房内原连接液化石油气钢瓶与灶具的胶管,穿墙后经简单三通分配至2个灶头,爆炸后进气胶管头与简易三通连接处有脱落痕迹。厨房北面隔间内原放置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双阀钢瓶)1只,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单阀钢瓶)1只,在事发后被公安人员移出店外。经查验,两只钢瓶均在使用有效期内,且外观完好,没有过火痕迹。对50kg钢瓶称重,显示72.15kg(含瓶,瓶体护套显示钢瓶自重47kg)。

4.事故发生后,64号商铺内5人从本商铺内撤离;66号商铺内5人因爆炸导致楼道堵塞,连同68号商铺内2人从68号商铺二层下至商铺一层撤离事故现场。

5.62、64、66、68号商铺为餐饮经营,经营场所内均存放有液化石油气钢瓶。在现场搜救时,发现64、66号商铺内液化石油气罐本体阀门均处于关闭状态,62号商铺二楼北面厨房内,与烧烤架连接的液化石油气罐阀门未关闭。

6.现场勘查时,事故调查组利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型号YA-1001C),对62号商铺二楼北面厨房内的液化石油气罐及连通附件进行气密性检测,检测过程中检测仪未报警,读取数值为1(检测仪初始化数值为1),检测结果显示气罐与连通附件无漏气;采用泡沫水检漏时,减压阀与胶管连接处有轻微气泡(可忽略),其他各接口正常。

四、管理专篇

(一)餐饮经营商铺燃气使用管理

1.在事故中受损的商铺大部分为餐饮经营单位,各商铺内未能接入天然气管线,采用液化石油气供气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2.事故中受损的餐饮经营商铺,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制度,未针对燃气使用对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64号商铺液化石油气瓶隔间内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进行定期测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违反了《餐饮场所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4.64号商铺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胶管与三通连接的方式供应两个灶具进行使用,违反了《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5.64号商铺在使用液化石油气供气方式的同时,使用蜂窝煤作为燃料,至事发时仍在使用,违反了《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6.64、66、68号商铺在商铺内装设了燃气设施,同时将商铺二层改造为长期居住用房,违反了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二)物业公司安全管理

1.根据2019年4月12日《金街日常管理工作会议会议纪要》第一条:“大商业下属商铺归属奥莱物业管理,小区楼栋下商铺归属小区物业管理,管理内容仍包括商铺消防安全监管、商铺水电报修等方面”,亿丰金街北侧商铺的消防安全监管由奥特莱斯负责。

2.亿丰金街南北两侧商铺租赁业务由商管公司负责,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因经营所涉及的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油烟排放、食品安全、排污处理、营业执照等,必须符合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如发生问题,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但合同中未专门设置关于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的条款。商铺的装修审核工作由该公司同时负责,根据公安部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与商管公司所提供的64号商铺装饰装修申请(审批)表,64号商铺一层装修审批的主体结构与实际一致,仅部分电器设施位置存在变动。

3.商管公司与亿丰金街南侧商铺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中第2条和第4条规定,商铺负责人使用完燃气用具后需关闭阀门并定期对燃气具进行检修。商管公司每月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已提供会议纪要,参会人员均有签字且有现场照片),讨论解决所辖区域的消防安全问题,同时在节假日前组织对商铺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已提供检查记录)。

4.根据奥特莱斯所提供的《消防安全强制30条》中第14条规定,奥特莱斯必须与主力店、步行街商铺、及库房用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但目前奥特莱斯无法提供与北侧商铺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基于以上,奥特莱斯未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胥二华小吃部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对关于安全生产事项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

5.根据奥特莱斯所提供的检查记录,奥特莱斯在本年度1月25日、4月3日、4月27日和6月5日,对商铺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内容为消火栓、烟感等消防硬件设施。在2019年6月5日的检查(事发前一天)中,检查内容涵盖了商铺住人、油烟设备清洗和商铺燃气使用的情况(含本次涉事商铺),但无法提供现场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商铺签字)、影音、图片等辅证资料。基于以上,奥特莱斯在日常管理中未对商铺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情况和商铺内住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结合现场勘查和专家意见,通过综合分析认定,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64号商铺液化石油气泄漏达到爆炸极限,遇点火源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64号商铺未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制度,未针对燃气使用对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定期进行测试,液化石油气使用胶管连接方式不符合要求。

2.奥特莱斯作为商铺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未与租赁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未建立有效的燃气监管机制,对于商户违规使用燃气的情况底数不清,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综上分析,这是因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发生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爆炸事故。

六、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1.64号商铺

该经营单位在经营场所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气设备设施,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商务管理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2.奥特莱斯

奥特莱斯作为亿丰金街北侧商铺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对于商户违规使用燃气、三合一场所住人的情况底数不清,对所租赁商铺的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缺乏统一的协调与管理,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胥二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胥二华小吃部经营者。

安全意识淡薄,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设备设施,致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爆炸。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商务管理部门与燃气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2.张双寅,淮安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

作为淮安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对其进行约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明确管理职责,开展专项打非治违行动。依据《省安委会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安〔2016〕3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5〕14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我区燃气安全监管方面有关部门职责。商务部门作为餐饮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牵头联合公安、住建、安监、市场、消防等部门,深入开展全区餐饮行业燃气专项排查整顿,改善当前我区餐饮行业燃气安全的问题。

2.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提高供用气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意识。各分管部门依据上级文件规定职责,加强对供用气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供用气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履行职责。所有供用气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员工安全教育,保证安全用气。

3.加大对三合一场所整治力度。认真落实《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由消防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商务、安监、市场、街道办等部门,深入开展全区三合一场所专项排查整顿,进一步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加强动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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