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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南县“4•2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6月11日

2017年4月20日16时20分,位于郁南县建城镇西镇村云浮市晋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禾公司”)生产场所内发生一起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2人受灼伤,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

受伤人员:钟沃玲,男,43岁,广东省建城人

曾金满,男,53岁,广东省建城人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晋禾公司基本情况

该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工商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2MA4UHUYP78,公司法人代表刘强,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淀粉制品,生物制品,食用农产品,农副食品:国内贸易。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100万元。2016年6月12日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344532200040。公司有8名员工,1名生产管理员。该公司厂房建设时没有施工规划图纸,厂房为单层钢架+铝板结构,生活区为二层板房结构,平面图形呈不规则六边形,最深约为35M,宽约为15M,高约为6M。厂房车间内间隔为防火板材构造,分为7个功能车间(具体见手绘的“晋禾公司厂区布局图”),装设有防静电、除尘收纳和防粉尘摩擦起火装置,但没有使用防爆电机和空气开关。

发生事故的基本情况:该公司生产场所内从事淀粉加工工序,现场粉尘清扫处理措施不当,位于配电房内抽风机积聚较多粉尘后发生故障致使电线短路并燃烧电线产生明火,抽风管道内的粉尘达到一定浓度,遇到明火,导致发生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4月20日16时20分,晋禾公司生产车间当班工作人员共8人在进行淀粉加工过程中,其中有3人位于包装车间、3人位于投料车间、2人在通道负责原料搬运及成品进仓,生产负责人程永志位于车间外工作。突然热风炉管口发生爆炸响声,很快除尘车间内除尘装置也发生爆炸,爆炸威力巨大,致使除尘装置收纳的粉尘扬起,现场到处粉尘漂荡发生粉尘云,爆炸后产生明火燃烧粉尘云,场所内两层隔板基本炸开炸裂,除尘装置、抽风机电机、电线总开关等已烧毁。

现场包装车间钟沃玲、曾金满二人造成Ⅱ度烫伤。其中曾金满烫伤双臂、头部、胸部,双臂烫伤,灼伤面积为35%;钟沃玲身体上身被烫伤,灼伤面积为65%;员工伍就胜躲避及时,没有造成伤害。发生事故后二人能自行离开现场,最后等待车辆接送医治。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时,该厂生产负责人程永志听到大响声和工人的呼叫,迅速跑向查看,并发现配电房、除尘车间有明火,紧急安排人员救人救火,16时35分打119报火警,16时40分打110报警,同时向郁南县建城镇人民政府报告,接报后建城镇政府主要领导带领镇派出所、镇消防、镇安监相关人员赶往现场开展救援工作,17时县消防大队到现场进行扑火,17时10分将明火扑灭,17时50分县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查看。伤者已送郁南县人民医院救治,并于当晚22时30分转达云浮市人民医院治疗,并且情况也较为稳定,医治期间费用全部由晋禾公司支付。

事故发生后,郁南县安全监管局接到建城镇政府报告,马上派出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事故相关情况,随后向郁南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郁南县4·2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2017年4月26日,郁南县人民政府成立郁南县建城镇云浮市晋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2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小组。

三、事故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过调查,并结合消防专家调查意见,导致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位于配电房内抽风机积聚较多粉尘后发生故障致使电线短路并燃烧电线产生明火,明火通过电机上方吸风口进入热风炉管道引发管道内玉米粉发生粉尘爆炸,粉尘爆炸后的高温燃烧物经收尘管道到达除尘装置再次发生爆炸,除尘装置收纳的粉尘扬起,现场到处粉尘漂荡发生粉尘云,爆炸后产生明火燃烧粉尘云,造成两名包装工人躲避不及当场被燃烧的粉尘云灼伤。

(二)间接原因

1、晋禾公司生产场所未能按照涉粉尘行业采用相关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和条件未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行业标准要求。

3、晋禾公司没有按要求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现场工人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不强。

4、晋禾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落实不严,粉尘清扫不彻底,为事故的发生留下隐患。

5、晋禾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工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危险点和危害因素了解不足,认识不够。

四、事故性质

经查,这次事故是一起电机故障引发粉尘爆炸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一般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1、晋禾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严,安全教育不扎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规定,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的原则。决定不对晋禾公司负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行政处罚。

2、晋禾公司从建厂到投产整个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落实不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应对事故能力薄弱,发生事故必然会导致员工发生伤亡。结合此案举一反三为目的,建议由郁南县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晋禾公司行政处罚。

结合上述1、2两点意见:建议由郁南县安全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给予晋禾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六、整改措施

1、晋禾公司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专家对生产场所进行现状评价,特别对各种易产生静电和涉粉尘场所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要求组织演练。

2、晋禾公司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应急处置预案、隐患排查分级建档等进行认真梳理完善,确保安全生产所有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3、晋禾公司要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报事故处理意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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