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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大湖口镇“2·3”非法制造爆炸物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3月07日

2018年2月3日14时45分左右,安乡县大湖口镇新剅社区闲置的棉花剥绒厂发生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7.4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2018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安乡县大湖口镇“2·3”非法制造爆炸物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以及安乡县人民政府、安监局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监察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和经过,核实了人员伤亡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人(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非法制造爆炸物情况

1.主要涉案人员分工情况

2017年12月底,徐进国与谭亚了解到市面上黑火药供不应求、利润空间大,邀约蒋祖均、戴仕如、俞龙等人商议非法生产黑火药替代品,以获取巨额利润。蒋祖均、戴仕如提供技术、设备以及原材料的进货渠道,谭亚、徐进国负责出资租借场地并组织雇请非法生产人员,再由蒋祖均负责销售非法制造的黑火药替代品。

经公安机关查实,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2月3日间,蒋祖均将非法制造的黑火药替代品销售给临澧县合口镇楠桥村筒子厂负责人罗清。

2.场地租用情况

事故发生地为安乡县大湖口镇新剅社区一闲置的棉花剥绒厂 ,厂区占地面积11340平方米,四周建有围墙,成封闭院落。1997年由乡政府出资在预制厂基础上改建创办安凝乡藠头厂,1998年建成投产;2003年原安凝乡政府将该厂50年的经营产权以30万元价格盘资清债给了曲家元;2010年曲家元以30万元价格将该厂固定资产及经营权转让给胡小华(曲家元、胡小华等承包经营期间均无相应工商注册登记及变更信息),胡小华邀请梁传友、艾传郦、胡中华3人入股经营,并将厂区改造升级后从事棉籽剥绒生产;2013年3月该厂停产,闲置至今。平时由股东梁传友的父亲梁述庆居住在厂区内负责看管。

徐进国等人经梁述庆同意进入该厂区非法组织制造黑火药替代品,与实际经营者胡小华未签订场地租用合同。

3.原材料采购情况

徐进国组织谭亚、戴仕如、蒋祖均等人,分六批次采购原材料共9.475吨,其中高氯酸钾7.5吨、无硫还原剂1.75吨、酒精0.225吨,均用徐进国自有面包车拖运至安乡县大湖口镇新剅社区闲置的棉花剥绒厂。徐进国组织非法采购原材料详细情况如下:

2017年12月10日徐进国通过谭亚,盗用临澧县大荣鞭炮厂的资质在临澧县青山钾厂购买40包共1吨高氯酸钾;

2018年1月12日,其通过电话联系浏阳市戴仕如,委托其购买30包共0.75吨无硫还原剂,1月16日,在安乡县安洁物流公司接收货物;

2018年1月13日,其通过蒋祖均在临澧青山钾厂购买60包共1.5吨高氯酸钾;

2018年1月14日,其在安乡县安障乡家福旺酒精厂购买10壶共450斤酒精;

2018年1月26日,其再次通过戴仕如购得40包共1吨无硫还原剂,接货地点为津市市广达物流公司;

2018年1月31日,其通过蒋祖均在临澧县青山钾厂购买200包共5吨高氯酸钾。

4.设备购买及运送情况

2017年12月11日,谭亚、俞龙到长沙市浏阳市购买了电机、小型搅拌机、簸箕等工具,2018年1月6日,徐进国用自有面包车将工具运至大湖口镇新剅社区闲置的棉花剥绒厂内。

5.非法制造爆炸物经过

2018年1月17日徐进国组织易继云、易继华、梁述庆在大湖口镇新剅社区闲置的棉花剥绒厂内开始非法制造黑火药替代品,断断续续7天时间,共非法制造黑火药替代品2.25吨,均全部售给蒋祖均。

2018年2月1日,徐进国再次组织易继云、易继华、梁述庆等人非法制造黑火药替代品。2月3日14时45分左右,大湖口镇新剅社区闲置的棉花剥绒厂发生爆炸,非法制造黑火药替代品的生产人员易继云、易继华、梁述庆三人在爆炸中死亡。

6.非法制造爆炸物去向

2018年1月17日至24日期间,徐进国组织易继云、易继华、梁述庆等人非法制造黑火药替代品共2.25吨,由蒋祖均以1.8万元/吨的价格回收,蒋祖均再以2.2万元/吨的价格转手卖给临澧县楠桥村烟花筒子厂罗清,罗清在自己的厂内,雇请工人将黑火药替代品填装作为烟火发射药,并冒用临澧县华语烟花鞭炮厂的品牌,主要生产“华语”牌的“聚福人家”(60发)和“开门红”(45发)两种系列的烟花,其非法生产的烟花全部销售给安乡县蒋辉。

经公安机关侦办,专案民警找到给罗清长期送货的三名货车司机,并调取了大量卡口监控信息,获知:2018年2月至3月间,罗清累计给安乡蒋辉运送了约130车次的“华语”牌烟花,每车装载9000-12000发不等,共计约130万发烟花。6月28日,公安机关在安乡县蒋辉处查获了非法生产的 “华语”烟花共计291件,其中“聚福人家”196件,“开门红”95件。据蒋辉交代,其余从罗清处购得的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在春节假期销售旺季时卖出。

公安机关通过罗清和其雇请的工人交代,每单发烟花需填装1.5-2克左右的黑火药替代品,130万发烟共计用量在1.95吨-2.60吨左右,与蒋祖均销售给罗清的黑火药替代品数量基本吻合。

7.现场库存原材料及残留物检验情况

2018年2月4日清理事故现场时,现场存有高氯酸钾150包(共4吨);无硫还原剂16包(共0.4吨)及簸箕、小型搅拌机、装酒精的塑料筒。

2018年2月6日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受检安乡县大湖口镇新剅社区闲置的棉花剥绒厂爆炸现场提取物,检验结果显示:检材中含甲醇、高氯酸钾、氯离子、氯酸根离子(见附件1)。

参照GJB1056-2004黑火药规范及听取专家意见,事故组判定现场爆炸提取物为黑火药替代品无硫发射药。

(二)非法制造爆炸物相关责任人基本情况

1.徐进国,男, 1971年3月23日出生,户藉所在地:安乡县大湖口镇张九台居委会二组。2000年初开始在自己家中经营烟花鞭炮;2006年因非法运输烟花鞭炮被安乡县公安局拘留七天;2016年在安乡振兴烟花公司从事烟花鞭炮销售工作。

2.蒋祖均,男, 1982年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临澧县刻木山乡群玉社区泉十组10033号。2011年至2014年临澧县吉星花炮厂股东,从事烟花鞭炮生产工作;2015年至2017年临澧泉水花炮厂股东。

3.谭亚,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乡县深柳社区司法巷26号,临澧县大荣鞭炮厂业务员。

4.戴仕如,男, 1973年1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杨家弄村杨家片和平组。

5.俞龙,男, 1965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化县圳上镇洪家村五组019号。十年前在娄底新化老家从事烟花引线生产工作,且在新化老家有一家废弃的鞭炮厂,2017年7月至案发前在大荣花炮厂工作。

6.罗清,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临澧县合口镇楠桥村一组001019号,临澧县楠桥村烟花筒子厂法定代表人。

7.蒋辉,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乡县安昌乡丁家渡村10023号。2012年至2014年在安乡新合作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相关工作,2014年10月离开;2017年3月-5月底在安乡振兴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相关工作;个人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于2016年9月到期,因不符合发证条件此后未再发证。

8.易继云,男,安乡县人,1954年11月1日出生,在事故中死亡。

9.易继华,男,安乡县人,1966年10月13日出生,在事故中死亡。

10.梁述庆,男,安乡县人,1940年11月4日出生,在事故中死亡。

(三)有关职能部门“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

1.大湖口镇党委、镇人民政府

经查,2017年3月3日至2018年1月26日,大湖口镇党委共召开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党委会议19次;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11月13日,大湖口镇政府共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31次。2017年12月27日下发了《大湖口镇“两节两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12月28日召开了由各村党支部书记、安监员等人参加的会议,要求对闲置厂房、废弃仓库等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2018年1月26日,传达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1月31日,镇党委会研究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工作方案。至事故发生时止,大湖口镇政府未对剥绒厂开展现场隐患排查等工作。

2.大湖口镇新剅社区

经查,2017年度,新剅社区对剥绒厂开展了两次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其中2017年11月发现其灭火器过期失效,并将其作为安全生产隐患上报镇安监站;同年12月,再次排查未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此后,因剥绒厂大门紧闭,检查人员未进入院内进行现场检查,未向镇安监站上报安全生产隐患。

3.大湖口镇公安派出所

经查,大湖口镇公安派出所传达部署了相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多次参与配合镇政府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参与了县安监局组织开展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安全生产检查,但未对剥绒厂进行现场检查,未及时摸排发现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等问题。

4.大湖口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经查,2017年度镇安监站主要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工品、工贸企业和职业安全健康等多家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涉及化学品5家、烟花爆竹销售54家、工贸企业5家、渡口19处。2017年度,镇安监站先后对新剅社区加油站、烟花爆竹销售点等开展了6次现场检查,排查了相关安全生产隐患,但未对剥绒厂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5.安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经查,2017年度,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每月会同消防、安监等单位召开安全监督监察会议或联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十九大”特护期间近3个月连续多次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振兴、新合作两家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停发了道路运输许可证,但未组织或督促开展对剥绒厂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6.安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经查,2017年度,县安监局每月25日前承办召开“一月两查”牵头单位负责人协调会,开展了以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为重点的综合整治行动,整顿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并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5家,对全县12个乡镇和25个安委成员单位进行了4次大型安全生产督查和检查。2017年县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股对登记在册、证照齐全的2家批发企业及398家零售商户进行日常监管,对零售商户按比例进行了2次抽查。县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股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协调指导落实“一月两查”和“打非治违”工作,未对剥绒厂进行现场排查。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侦办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高度重视,迅速采取应急措施:一是疏散围观群众,设置警戒线。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疏散群众,封锁现场,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二是勘察事故现场及人员伤亡情况。爆炸现场面积有2000余平方米,四栋建筑物坍塌,现场一片狼藉,从爆炸中心现场130余米范围提取零碎尸块17块。同时,因现场西边仓库还堆放有烟花爆竹,为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安排专人值守并于次日上午将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安全转移。为确认人员伤亡,对周围1000米范围内400余户居民进行核查。三是及是收集和发布事故信息。按照应急管理要求,在事故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同时,统一做好对外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四是市县召开会议,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2月4日上午9点,常德市紧急召开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会议通报了安乡“2·3”爆炸事故情况,传达了省、市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并部署安排了下一步工作,安乡县委、县政府就事故进行了检讨。10点,安乡县召开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部署会议,传达了省安委办警示约谈会议精神,对事故相关责任人事前追责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全面安排部署在全县开展地毯式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要求所有县级领导带队深入一线进行检查排查。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乡县委县政府迅速启动应急机制,保护爆炸现场、疏散周围群众、摸排受灾情况、修缮受损房屋、组织救助支援、安抚受灾群众,安置善后工作及时有序有效,群众情绪稳定。

(三)八条断然措施落实情况

2月4日10时,安乡县召开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部署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并根据省委省政府采取八条断然措施坚决遏制事故的通知精神(湘办发明电〔2014〕120号),决定对大湖口镇党委书记罗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唐纯国,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王祥,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彭春文进行先期免职;责成大湖口镇镇党委、政府按程序对镇安监站站长汪平,镇新剅社区书记刘小平先期免职;责成县公安局党委按程序对大湖口镇派出所所长赵洪峰先期免职。

(四)案件侦办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了以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汉桃为组长,安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任立为副组长的专案组,抽调刑侦支队、治安支队、安乡县公安局等精干警力全力侦办该案。专案民警在第一时间控制了犯罪嫌疑人徐进国,徐进国如实供述了伙同犯罪嫌疑人蒋祖均、戴仕如、谭亚、俞龙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事实。2月5日,徐进国被刑事拘留。同日,犯罪嫌疑人谭亚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

根据徐进国的供述,专案组分专班分别对犯罪嫌疑人蒋祖均、俞龙、戴仕如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

2月6日,犯罪嫌疑人俞龙在其老家新化县圳上镇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蒋祖均、戴仕如两人在案发后迅速隐匿躲藏,王汉桃、任立同志为此多次赴临澧、浏阳等地,沟通衔接抓捕工作,并安排专案民警长驻两地开展侦查活动。5月21日,专案组民警通过查询电子卡口信息,获知犯罪嫌疑人蒋祖均于当日曾在石门县城出现。此时,驻临澧专案组民警闻讯后果断出击,在石门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将其一举抓获,次日将其刑事拘留。经审讯,蒋祖均如实供述了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所回收的黑火药替代品已全部转手给了临澧县合口镇楠桥村罗清。

公安机关找到曾在罗清筒子厂打工的邢成华、龚海玉夫妇及长期帮罗清送货的货车司机胡军、葛辉胜进行调查,证实罗清曾在案发期间多次雇请他们运送非法生产的烟花至安乡境内。6月8日,犯罪嫌疑人罗清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在审查中,罗清交代在本案案发期间确有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事实并供述了其以2.2万/吨的价格从蒋祖均手中购买黑火药替代品用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其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全部卖给了安乡蒋辉。

根据罗清的交代,专案民警突击检查了蒋辉的多个烟花储存点,现场查获大量尚未卖出的仿造“华语”牌烟花(见附件2),7月19日市安监局联合安乡县公安局对蒋辉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假冒伪劣烟花爆竹行为展开调查。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见附件3),直接经济损失147.4万元(见附件4)。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非法制造易爆黑火药替代品。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关证照、参与制造爆炸物的人员未经过培训,未持相关工种上岗操作证;不了解制作工艺,非法使用易制爆物品组织、从事非法制造活动。

(二)间接原因

1.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

(1)安乡县大湖口镇党委、镇政府未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未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和指导、协调村(居)委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安乡县大湖口镇新剅社区未按“打非治违”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一月两查”工作规定要求,对辖区内影响生产、生活及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废弃仓库进行排查,对棉花剥绒厂非法制造爆炸物情况失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安乡县大湖口镇公安派出所未按职责要求有效打击非法制造爆炸物行为,未对剥绒厂进行现场检查,对摸排发现非法制造爆炸物品问题失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安乡县大湖口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未对棉花剥绒厂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部门责任

(1)安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作为县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未有效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未组织或督促开展对棉花剥绒厂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安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股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协调指导落实“一月两查”和“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未对剥绒厂进行现场排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1.梁述庆,组织和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活动,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易继云,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活动,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易继华,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活动,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1.徐进国,组织并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3月14日由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批捕(见附件5)。

2.谭亚,组织并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3月14日由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批捕(见附件6)。

3.蒋祖均,组织并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6月30日移送起诉(见附件7)。

4.戴仕如,组织并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刑拘在逃(见附件8)。

5.俞龙,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3月14日由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批捕(见附件9)。

6.罗清,收购非法制造的爆炸物品、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8年7月15日由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批捕(见附件10)。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许振坤,中共党员,2016年5月至今任新剅社区支部委员、治安主任、党建专员、安全员。作为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未按“一月两查”工作要求深入细致排查安全隐患,存在造假上报“一月两查”检查表,对安乡县政府、大湖口镇部署的“两节两会”安全生产大检查不重视,对闲置的剥绒厂未深入排查检查,未及时发现辖区内安全隐患等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刘小平,中共党员,2013年4月至今任新剅社区党支部书记(已先期免职)。未按要求积极完成大湖口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一月两查”工作流于形式,存在未及时发现辖区内安全隐患,对闲置的剥绒厂未深入排查,未及时发现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汪平,中共党员,2016年8月至今任大湖口镇安监站站长(已先期免职)。开展“打非治违”不力,对“一月两查”工作标准不高,指导督促不力,致使村(社区)安全隐患排查检查流于形式,存在未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行政职务。

4.唐志维,中共党员,大湖口镇城建站副站长,2016年3月至今任新剅社区联村工作组长。对新剅社区“一月两查”工作要求标准不高,指导督促不力,致使村(社区)安全隐患排查检查流于形式,存在未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赵洪峰,中共党员,2016年4月至今任大湖口镇派出所所长(已先期免职)。大湖口镇派出所配合大湖口镇党委政府“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存在未及时摸排发现辖区内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王祥,中共党员,2016年4月至今任大湖口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已先期免职),分管全镇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在分管大湖口镇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大湖口镇安监站开展“打非治违”不力,对“一月两查”工作标准不高,指导督促不力,致使村(社区)安全隐患排查检查流于形式,存在未及时发现新剅社区棉花剥绒厂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7.唐纯国,中共党员,2017年4月至今任安乡县大湖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已先期免职),为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大湖口镇党委政府研究部署“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督导检查镇安监站、新剅社区“一月两查”工作隐患排查不力,存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充分、安全意识不牢固、责任压实不到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8.李佳伟,中共党员,2015年3月至今任安乡县安监局烟花爆竹股股长。在日常工作中侧重对证照齐全企业进行日常监管,督促乡镇排查隐患不深入、不彻底,未及时发现新剅社区棉花剥绒厂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安全隐患信息。鉴于2018年2月7日国家安监总局对安乡新合作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行业监管失职问题,已对李佳伟立案调查,建议并案处理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9.裴超,中共党员,2016年4月任安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兼行业管理中队中队长。“打非治违”工作上力度不够,督促指导大湖口派出所对非法生产爆炸物品等违法线索摸排力度不够,存在“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其他处理措施的人员

1.罗洪,中共党员,2017年3月至今任大湖口镇党委书记(已先期免职),对全镇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大湖口镇党委政府研究部署“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督导检查镇安监站、新剅社区“一月两查”工作隐患排查不力,存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充分、安全意识不牢固、责任压实不到位的问题。该同志对上述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七、八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2.彭春文,中共党员,2015年12月至今任安乡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已先期免职)。在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期间,未严格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致使未及时发现新剅社区棉花剥绒厂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安全隐患信息,存在对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彻底的问题。该同志对上述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七、八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3.肖伟,中共党员,2017年7月至今任安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安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承担“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及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等工作职责,存在督促指导大湖口派出所对非法生产爆炸物品等违法线索摸排力度不够, “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的问题。该同志对上述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七、八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4. 汪洋,中共党员,2016年1月至今任安乡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分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工作。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存在对本行业应担负的职责工作指导不够有力,对烟花爆竹的运输管控不到位、留有死角的问题。该同志对上述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予以谈话提醒。

5. 任立,中共党员,2016年9月任安乡县公安局局长,同年12月兼任安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并担任安乡县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存在对于“打非治违”工作研究不够透彻,贯彻落实、指导谋划不力,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于烟花爆竹的运输管控不够到位,还留有死角等问题。该同志对上述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同时,作为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还承担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七、八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五)其他建议

1.安乡县新剅社区党支部对事故负属地监管不力的直接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七、八条之规定,建议大湖口镇党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2.安乡县大湖口镇政府存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责任压实不到位的问题,负属地监管不力的主体责任,建议其向安乡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3.安乡县安监局存在履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不力的问题,建议其向安乡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安乡县公安局存在履行部门监管主体责任不力的问题,建议其向安乡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安乡县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监察管理责任履行不力,对于省级层面部署的“打非治违”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高,统筹谋划不够,具体落实有漏洞。安乡县人民政府对“2.3”事故应承担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全面责任。建议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6. 该起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蒋辉非法储存、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市安监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见附件11)。

7.罗清、蒋辉在临澧县、安乡县区域内组织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临澧县、安乡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到位、不彻底的问题,建议移交市监察委另案调查(见附件12)。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安乡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易制爆化学品及黑火药、烟花爆竹的管控,加强基层“打非治违”网络建设,落实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全面动员,坚决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违规违法行为;开展爆炸事故警示教育生活会,汲取事故教训,引以为诫。

(二)安乡人民政府要建立“打非治违”重点监控人员名单库,对有非法生产、经营前科的人员进行重点监控,坚决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安乡县安委办要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发动教育群众,对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抵制,实现平安社会共建共享的工作局面。

(四)此次事故中暴露出临澧县境内存在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问题,临澧县人民政府应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夯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相关部门联动机制,严防“打非治违”工作走过场、不落实,坚决斩断烟花爆竹非法产销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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