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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9.18”爆炸燃烧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2月24日

2017年9月18日,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生药业)加成车间发生爆炸后起火,建筑物过火面积8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2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决不姑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0月8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郑耀英同志为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咸宁高新区、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总工会等单位和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9.1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惠生药业成立于2009年11月24日,是由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投资87.5%新建的一家现代化医药原料药生产企业。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69514689-X,法定代表人为郑早亮,注册地为湖北省咸宁市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内,注册资本6000万元。企业具有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编号:鄂20160066,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许可范围:原料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饲添(2012)3257,有效期至2017年12月18日,产品名称:维生素(1):维生素B6)。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9月18日22点36分,惠生药业加成车间东外墙废气回收管道爆炸起火,快速蔓延,车间值班员工发现后,迅速开展灭火自救并报警,消防等相关部门快速处置,截至19日凌晨1点左右,明火被扑灭。

(二)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9月18日22点38分,惠生药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赶到公司,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救火、疏散员工,并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22点43分,惠生药业将事故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安监局、咸宁高新区、市消防支队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抢险工作,并将事故报告省有关职能部门,发布新闻通稿,做好舆情应对。市环保局、市药监局、市畜牧局等单位及时赶赴现场。

9月19日上午,市安监局对该企业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区域采取停止供电措施。惠生药业成立事故调查处置组与安保组,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同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制定灾后安全巡查制度,防止跑冒滴漏以及二次污染,做好巡查记录,重点保护库区和罐区安全;对公司现有原辅料进行统计,对车间内暂存的原辅料全部退库;对反应釜内的混合料密切关注其温度变化,每小时做巡查记录,确保关停期间安全。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加成车间东外墙废气回收PP材质管道老化,接头处产生裂口,管道废气中的易燃物质发生泄漏,导致周围易燃气体密集,遇监控视频配电箱内继电器开闭合过程产生的电火花发生爆燃,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惠生药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擅自改造环保设施;二是对废气回收设施检查不力、管理不到位;三是监控设施设计存在缺陷,配电箱未采用防爆电器且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四是未建立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查找并消除事故隐患。

2.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失职。认识不到位,认为管食品药品安全就是管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侧重食品药品质量监管,对惠生药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

3.咸宁市畜牧兽医局监管失职。一是与咸安区畜牧局之间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二是对惠生药业的安全监管侧重督促教育培训、文件的上传下达,2017年至事故发生时没有赴惠生药业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检查,监管不到位。

4.咸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监管失职。对惠生药业擅自改造环保设施行为失察失管,没有及时督促开展环保设施“三同时”,及时跟进监管。

5.咸宁市安监局高新区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认定

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9.18”爆燃事故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郑早亮,惠生药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并由咸宁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对其处以上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李立,惠生药业公司副总经理,作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李志顺,惠生药业安环部经理,安全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负领导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4.叶良刚,惠生药业设备部主管,对废气回收管道老化未及时发现与维修更换,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5.胡秋生,惠生药业安环部当班安全主管,在工作过程中巡查不仔细、安全意识不强,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6.陈义华,惠生药业加成车间主任,对事故负重要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7.项和合,惠生药业加成车间当班班长,在工作过程中管理不到位,巡回检查不及时,未及时发现车间及车间周边安全隐患,对事故负直接责任。责令惠生药业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8.欧阳章宏,男,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建议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处理。

9.梁光华,男,中共党员,咸宁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没有认真履行对惠生药业的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到位。建议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处理。

10.饶辉,男,中共党员,咸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副局长。对惠生药业擅自改造环保设施行为失察失管。建议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处理。

11.徐立,男,中共党员,咸宁高新区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局副局长。没有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协调和督促企业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建议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处理。

12.张公敏,男,中共党员,咸宁市安监局高新区分局局长。没有认真履行惠生药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建议由市安委会对其进行约谈处理。

(二)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惠生药业系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咸宁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其实施经济处罚20万元。

(三)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成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市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咸宁市畜牧兽医局向市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咸宁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向咸宁高新区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咸宁高新区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局向咸宁高新区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5.责成咸宁市安监局高新区分局向咸宁高新区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功能区要深刻吸取“9.18”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特别是高新区、开发区等功能区要在进一步理清内设机构安全生产职责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衔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契机,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深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要结合重点工艺、设备、岗位、时段等特点,开展隐患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隐患做到整改单位、整改时间、整改责任、整改投入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一无一降”工作目标的实现,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要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覆盖到每名员工,真正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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