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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之江化工有限公司“7•2”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4月12日

2017年7月2日17点左右,江西省彭泽县九江之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化工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380万元。

一、事故单位及事故装置基本情况

之江化工公司位于江西省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占地220亩,项目总投资1.5亿元,共有职工292人,从事染料、农药有机中间体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和开发。公司主要有紫外线车间、二氯车间、对(邻)硝基苯胺车间(以下简称对(邻)硝车间)。经营范围:对硝基苯胺、邻硝基苯胺、2,6二氯对硝基苯胺、对苯二胺、紫外线吸收剂、苯并氧杂二氮戊-N-氧化物BFO化学中间体及颜料、染料的制造、销售及进出口经营业务。

发生事故的对(邻)硝车间为钢构结构,建筑面积2176m2,车间共2层,设有2个安全出口。车间共有27台反应釜,其中6000升14台,11000升13台。车间北面为对(邻)硝基氯化苯储罐、配氨罐、氨回收罐、对硝基苯储罐,南面为中试车间,东面为液氨罐,西面为质检室和对硝基氯苯储罐(如图1)。

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南昌特种设备公司),成立于1991年7月12日,2015年5月18日取得了由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容器)。公司在九江地区下设九江工程处与第二工程处。

图1  对(邻)硝车间平面简图

二、事故简要经过

2017年7月2日4时30分,之江化工公司对(邻)硝车间7#反应釜投加原料工作结束。操作工甲打开蒸汽阀对7#反应釜进行缓慢升温,7时20分左右,升温至160℃、压力为4.6MPa,关闭蒸汽阀门,让物料进入自然反应阶段,7时30分操作工甲与下一班操作工乙进行交接班。

操作工乙接班后,按照班长的指令对7#反应釜进行操作。在8~9时之间,对该反应釜进行了短暂的搅拌,并为反应釜升温,当压力达4.7MPa时停止升温。11时左右,车间主任和当班班长发现7#反应釜温度只有140℃,指示操作工乙将温度控制在168~170℃,压力控制在5.2MPa以下。操作工乙将温度升至168~170℃之后,就去查看其它的反应釜。16时左右,操作工乙发现7#反应釜温度降至150℃,随即打开蒸汽阀门再次进行升温,并开启搅拌,16时30分左右,7#反应釜第一台安全阀起跳(整定压力为6.2~6.4MPa)。安全阀起跳后,车间主任带领当班班长、操作工丙立即赶到现场,打开冷却水阀,撬开保温层,用冷却水冲淋反应釜壳体进行紧急降温。约3分钟后,起跳的安全阀回座(安全阀密封试验压力为5.58~5.76MPa),但此时反应釜的温度仍然较高(约200℃

左右),车间主任就继续带领当班班长和操作工丙对反应釜进行降温。

17时左右,7#反应釜第一台安全阀第二次起跳,2分钟后第二台安全阀也接连起跳,4秒后发生爆炸。爆炸造成正在现场处置的车间主任、当班班长、操作工丙3人死亡,正在车间岗位上作业的操作工乙、蒸氨工、打料工3人受伤。

图2  爆炸事故现场照片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之江化工公司违法购买、安装和使用已报废且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反应釜,搅拌桨不能持续进行搅拌,导致反应釜内物料局部反应较为激烈,速率难以控制,且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停用了控制压力、温度的安全联锁装置,致使反应釜温度、压力的异常升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超过了工艺要求的安全控制范围,最终导致温度、压力异常升高而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法制观念淡薄。

(1)企业重经济效益、轻安全。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为节省成本,以物换物置换报废的反应釜,伪造相关资料,将报废反应釜“变成”新反应釜,规避监督检验并投入使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容积更小的反应釜更换为容积大的反应釜。

(2)企业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管控不到位。企业擅自停用压力、温度监控和联锁装置。

(3)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无证操作。对(邻)硝车间共有员工37人,其中管理人员5人,均未取得特种设备管理资格;操作工32人,仅2人取得了特种设备操作资格。

(4)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未有效开展特种设备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邻)硝车间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隐患缺乏排查和处置能力。

2.南昌市特种设备安装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该公司对其下属的九江工程处和第二工程处落实安全生产及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工作督导不力,对下属单位存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重缺失、长期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办理压力容器安装手续及压力容器安装工作层层分包、转包等问题失察。

四、事故启示及防范措施建议

此次事故的根原因,是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法制意识淡薄,未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违规使用报废设备,伪造资料,重效益轻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低且不重视安全联锁的作用,随意将联锁停用,明知生产设备存在问题,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完全依赖于人员凭感觉、凭经验控制反应进程,既不科学也不可靠,最终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企业应深刻吸取同类事故教训,强化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坚决克服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的位置,切实加强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严格落实。

(二)加强设备完整性管理,坚决杜绝特种设备、生产设备带“病”运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达到使用寿命或报废条件的要及时申请报废,已报废设备绝不再用。

(三)企业应重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全面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坚决杜绝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四)强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管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应认真分析危险化工工艺的控制方式,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的控制方案,使其功能满足《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09]116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的要求,确保控制系统处于正常投用状态,严禁擅自摘除联锁,应将生产过程中各类监控参数、各种紧急状态均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五)企业应加强应急管理,在综合应急和专项应急方案的基础上,制定重点岗位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明确应急处置的总体原则,应将人身安全摆放在应急处置的首要位置,发生场面失控的征兆,应及时组织应急处置人员撤离现场,保障人身安全,杜绝现场处置措施不当,危险辨识不到位,致使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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