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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建设违反“规范”引发重大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02月21日

1999年8月10日18时13分左右,江苏省某县的一座加油站发生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7人轻伤,22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一)事故简况

加油站位于庄村大桥的北端,有3间平房(1间出租当理发店,1间为加油站开票收款室兼营百货小商店,1间为洗车店)。与加油站相连的南北隔壁有电器商店、缝纫店各1间。

8月10日14时30分,加油站向置于地下室内的油罐卸入8240L汽油。由于油罐无安全附件,油罐上的排气管安装不规范,油气直接排到地下室内,地下室通过管沟与加油机连通,在地下室、管沟、加油机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16时30分左右,中间的1台汽油加油机,开始向1辆拖拉机车上的8只油桶内加注汽油(1600L),在加油结束时发生爆炸,炸毁上述5间平房,13人被埋入废墟,砸伤2人(1人抢救无效死亡),3人从废墟中自救脱险,加油站及店铺等9人被倒塌房屋砸死,其中8人因房屋倒塌被当场砸死,1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8月11日凌晨30分死亡,另有6人被爆炸飞出的水泥块和砖块砸伤。

(二)事故简析

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1)加油站未按审批、建设程序设计,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一2002)要求,从选址、设计、施工、营运都存在着诸多不安全因素,不具备使用条件。

(2)加油站个体业主丛某于1995年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加油站,存在着严重的事故隐患。某县的消防等有关部门于1998年7月、1999年7月7日和8月4日,曾先后3次现场检查,口头责令停业拆除,但未采取其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业主丛某违反规定建设加油站,且不听劝阻;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严,查处不利,导致了加油站爆炸事故的发生。

(3)相关部门曾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责令停业拆除。丛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千方百计找关系试图过关,以致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负主要责任(丛某在事故中死亡)。

业主丛某未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建设加油站,虽于1995年底到工商部门领取了有效期为1年的农机用油临时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的成品油经营,已远远超出临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时间,1997年至1999年8月10日期间属无证非法经营。

(4)加油站中间1台汽油加油机内的防爆继电器安装不规范,继电器内一根相线绝缘包皮被夹破,由于加油机连续工作近lh,使电器线路发热、漏电而产生花火,引燃加油机内爆炸性混合气体,通过管沟火焰传播到地下室,造成地下室爆炸,加油站及毗邻的建筑物倒塌,并引发火灾。

(5)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人员,未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特别是个别人员玩忽职守,对加油站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认真地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这起事故涉及人员主要有某县工商局副局长邱某,县计经委主任助理、综合计划科科长、县石油市场整顿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某、某镇镇长周某、县计经委副主任、县石油市场整顿监督领导小组副组长袁某、某工商所副所长陈某、某镇党政办公室秘书翁某、县计经委综合计划科科员、县石油市场整顿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王某、某工商所的工商员杨某、某镇派出所代所长王某,以及其他责任人。

(6)这起事故的教训,一是责任意识不能有丝毫的松懈。有关责任者假如能坚持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具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就不会酿成这起重大责任事故。二是防范措施不能有丝毫的疏漏。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不能麻痹大意,要有严密的防范措施,并一抓到底,确保整改到位。三是执法监督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没有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存在着好人主义,甚至受贿问题,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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