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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7·11”炸药爆炸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5日

1事故概况

2009年7月11日,河北省遵化市某铁矿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71.23万元。

7月11日9时30分左右,建设单位民爆运输服务中队用专用车辆运送民爆器材到达铁矿北区斜井井口,为A施单位施工队和B施工单位施工队运送炸药14箱(336kg),导爆管雷管600发(msl~ms10段)14箱炸药装斜井矿车,由斜井卷扬送至斜井-60m水平井底车场,B施工单位施工队2人在躲避硐室对面车场人行道领走4箱炸药(事故后退库),搬运至距斜井井底车场300m以外的盲竖井-60m车场;A施工单位施工队领走1箱炸药(事故后退库)。10时10分左右,A施工单位施工队保管员王某在地面领取导爆管雷管600发,撕下塑料包装,并用软绳通过导爆管内圈将导爆管雷管捆绑在一起背在后背上(导爆管每10个一把,共60把),人工徒步经斜井人行道由地表送至躲避硐室里间分发,10时25分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导爆管雷管在裸露运送途中造成导爆管破损,破损的导爆管雷管在无防爆设施的躲避硐室内发放,遇到漏电产生的电火花引发导爆管雷管爆炸,继而引发炸药爆炸。

(2)间接原因。

1)违反《爆破安全规程》,将爆破器材的发放地点选择在斜井井底车场躲避室处,发放地点的照明电缆、照明灯具、空气开关、拉线开关、电压等级等不符合规定,且在爆破器材的运送、分发过程中,存在导爆管雷管裸露运送,炸药与导爆管雷管混放、混发现象。

2)管理制度缺失,未制订爆炸物品分发和使用的协调、管理、检查制度。

3)建设单位民爆运输服务中队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未能及时发现施工单位施工队伍在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发放地点发放爆炸物品这一重大安全隐患,继续向施工队供应爆炸物品;施工队爆破工王某运送导爆管雷管方式违反了《爆破安全规程》建设单位民爆运输服务中队井口安检人员未予制止。

4)唐山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对民爆物品服务管理不到位。建设单位民爆服务中队共有58名涉爆人员,应全部持证上岗,实际仅有7人持证上岗。

3事故处理

(1)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

1)对施工单位项目部实际控制人詹某、工程队副队长徐某、股东詹某,施工单位副总经理张某、安全总监吴某、安全处长朱某、工地主任刘某,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陈某,建设单位副矿长杨某、党委书记吴某、矿长王某,给予党政纪处分及行政处罚。

3)对建设单位采矿车间主任罗某、安全科副科长胡某、保卫科长张某、中队队长窦某,建设单位集团公司总经理褚某、董事长兼法人代表王某,分别给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2)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由河北省安全监管局分别给予罚款处理。

4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重新选择布设爆炸物品发放点。

发放点工房的结构及电气应符合规程要求炸药与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的厚度不小于0.25m新发放点应报属地公安机关审查

批准。

(2)规范爆炸物品运输、分发、使用规定。严禁雷管和炸药混运、混放、混发,确保雷管和炸药的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用人工搬动爆破器材时,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爆破安全规程》要求。

(3)增设爆炸物品发放视频监视点,扩展电子监控系统的存储空间,录像信息储存时间不宜小于7d。

(4)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定员定量、定置管理、危险点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强化分发、使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5)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涉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掌握相关规章制度和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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