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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市东方礼花有限公司“4·22”较大爆炸事故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26日

2014 年4 月22 日8 时51 分许,文登市东方礼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礼花公司)生产作业区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 人死亡,1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00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4 月22 日上午6 时上班后,宋志波等26 人开始生产作业。其中,搬运工王凤元、郑仲付负责用手推车将先装好发射药的半成品运至8 号工房处(王凤元负责运输至东单元,郑仲付负责运输至西单元),装填工田桂英、陈冬玲、夏桂娟、李占云(两人一组分两间作业,其中夏桂娟、李占云在西单元作业并负责搬卸,郑仲付也帮忙搬卸)负责在8 号工房内装填锯末。之后,搬运工孟二奎用电瓶三轮车将装填后的半成品运至后续工房进行拨底和装填爆响药。王凤元、郑仲付将装好爆响药的半成品文登市东方礼花有限公司“4·22”较大爆炸事故现场再运回8 号工房,由田桂英等4 人再次填装锯末,并负责将装填后的产品搬至工房西侧空地处,封口工王晓红、李亚东负责封口并就近晾晒。8 时51 分许,8 号工房外突然发生爆炸(爆炸点位于西南墙角向西偏南约45°,距西墙延长线0.3m、距南墙延长线0.5m)。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郑仲付、李占云在8 号工房西单元外搬卸时,操作不当致使未封口双响半成品与水泥地面发生撞击引起爆炸,并引爆周边区域内的双响半成品和成品。

(二)间接原因

1.东方礼花公司违法将烟花爆竹生产线及工(库)房转包给宋志坤使用,对宋志坤、宋继者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及在8号工房处设置装填(木屑)、封口、晾晒及包装作业等严重违规行为未加制止致使形成重大事故隐患。

2.宋志坤、宋继者在明知工房改造方案未获批准且现场不具备生产双响产品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擅自将组合烟花生产线改为升空类(双响)生产线,组织工人在8 号工房处集中从事装填、涂封口胶、晾晒及包装作业,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和违规使用电瓶三轮车运输,造成超人员、超药量作业等重大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文登市东方礼花有限公司“4·22”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郑仲付、李占云操作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宋志坤,在明知工房改造方案未获批准且现场不具备生产双响产品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烟花爆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宋继者,在明知工房改造方案未获批准且现场不具备生产双响产品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烟花爆竹,擅自将组合烟花生产线改为升空类(双响)生产线,组织在8号工房处集中从事装填、封口、晾晒及包装作业,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和违规使用电瓶三轮车运输,导致形成超人员、超药量作业等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宋志波,生产现场负责人。违规安排工人在8 号工房处集中进行装填、封口、晾晒及包装作业,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和违规使用电瓶三轮车运输,导致形成超人员、超药量作业等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张侠生,东方礼花公司实际控制人。违法将东方礼花公司烟花爆竹生产线及工(库)房转包给宋志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张立生,东方礼花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协助张侠生违法将东方礼花公司烟花爆竹生产线及工(库)房转包给宋志坤;在明知工房改造方案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允许宋继者在组合烟花生产线进行升空类(双响)产品生产,未及时消除超人员、超药量生产、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刘昌光,中共党员,东方礼花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现场存在改变工房用途、超人员、超药量违规生产行为未制止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威海市安监部门对东方礼花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文登区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文登区人民政府对其依法予以关闭。

2.鉴于张立生已被移交司法机关,待司法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后,确定是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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