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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12.13”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18日

2013年12月13日1时25分(北京时间,下同),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以下简称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94.06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同志、国务委员郭声琨、杨晶、王勇等领导同志作出了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同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付建华同志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李万疆同志率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传达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导救援工作。

在北京开会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同志、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同志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作出部署。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库热西·买合苏提同志、昌吉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经过24小时的抢险救援,14日凌晨1时35分左右,将最后一名被困人员遗体运至地面,井下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12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商议成立了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12.13”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许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管局局长吴甲春担任,事故调查组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管局、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等单位组成,并邀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了5名国内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吸取专家组对事故直接原因的分析鉴定,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公司、煤矿基本情况

1.公司基本概况

2000年6月由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联营工业公司第一煤矿改制为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性质为民营股份制,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有2名股东,王振平出资比例为81.56%,刘建刚出资比例为18.43%。2012年3月7日,法定代表人由王振平变更为折社田;2013年3月4日,董事长王振平通过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折社田行使董事长职权。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折社田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常务副总经理李增田协助折社田主管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杜文亮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李增田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工作(无安全管理资格证);副总经理王小平负责设备、材料供应、原煤销售等工作;总工程师杨继海(享受副总经理待遇)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及工人培训工作。

公司没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职能机构,公司领导层直接参与煤矿管理工作。

公司由1个煤矿构成,即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2.煤矿基本概况

煤矿位于呼图壁县南部山区的雀尔沟矿区中段的白杨河河谷北侧,北距呼图壁县城83km,交通较为便利。行政区属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雀尔沟镇。

煤矿前身为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联营工业公司第一煤矿,始建于1991年,属地方国有煤矿,生产能力3万吨/年。2009年1月,煤矿通过9万吨/年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2010年8月通过提升系统改造验收,2011年2月,核定生产能力为63万吨/年。

煤矿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持有营业执照,证号:650000150000125,有效期至2014年4月21日;采矿许可证证号:C6500002010111120105795,有效期至2015年12月;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新)MK安许证字﹝2013﹞51G2Y1,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0日;矿长孔凡宇持有安全资格证,证号:11165010000478、矿长资格证证号:MK650000017,有效期至2014年4月。

矿长孔凡宇,负责煤矿原煤生产方面的生产安全工作;安全副矿长范永堂,负责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机电副矿长彭军,负责煤矿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生产副矿长王德志,负责煤矿的生产组织工作;通风副总工唐文弟负责煤矿井下一通三防和一通三防的技术资料管理,协助总工程师工作;地测副总工李优负责煤矿测量放线工作、探放水技术工作、施工落实、质量标准化方面的软件资料,协助总工程师工作。

煤矿设置生产技术、调度、通风安全、地测、机电、安全监控等职能部门和综采队、掘进队等生产单位。安通科长雷华章(兼安全培训办公室主任)、生产技术科科长李成龙、调度室主任高长锁(行使矿领导下井带班职责)、综采队队长邓海、综采队副队长罗伦斌,掘进队队长陈芝国、副队长陈芝辉。各科室未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综采队没有配备技术人员。上述公司和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已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煤矿现有员工104人。

 (矿井自然开采条件

井田东西走向长2.4km,南北倾向宽1km,面积2.0312km2。井田构造总体为一北东倾向的单斜构造,倾角10~20°。井田内含煤地层为中侏罗统西山窑组,共含煤8层。矿井主要可采煤层有B4、B2、B1煤层,截止2010年7月矿井可采储量3972万吨。现开采B4煤层,厚度11.56~13.78m,平均厚度12.65米,倾角10~14°;煤层为自燃煤层,自然发火期为6~12个月;煤尘具有爆炸性,火焰长度≥500mm;煤层为31号不粘煤,原煤挥发分为31.51%~32.84%;煤质坚硬,坚固性系数f为2~3;煤层顶板坚硬,直接顶为0~8.5m的泥质粉砂岩、中粗砂岩,基本顶普氏硬度系数f为6,厚度32.5m,粗砂岩,不易冒落。2011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瓦斯矿井,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1.48 m3/min,相对涌出量0.95m3 /t,矿井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为1.36m3/min,相对涌出量0.88 m3 /t。

(三)矿井各环节状况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井田中部布置有主斜井、副斜井、斜风井3条井筒。主斜井使用带式输送机担负矿井原煤运输任务;副斜井使用单钩串车提升,担负矿井设备、材料的提升任务;

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主、副斜井进风,回风斜井回风;风井装备两套FBCDZ№16/2×55型对旋轴流式通风机,一套工作,一套备用,配套电机功率2×55kW,采用变频调速调节风量。矿井通风设计确定矿井总风量为2223 m3/min,B4-03综采工作面需风量800 m3/min。2013年12月11日矿井测风记录显示,矿井总风量为2328m3/min,总回风量为2356 m3/min,风压为190~200Pa;采煤工作面进风量为923 m3/min,回风量为929 m3/min。

矿井采用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井底水泵房安装有3台IS125-100-315型水泵,其中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

矿井装备一套KJ90NA型安全监控系统和KJ128型人员定位系统,事故当班34人,有18人佩戴定位识别卡,有16人未佩戴定位识别卡。

采煤方法为倾斜长壁综合机械化放顶煤。

矿井开采水平为+1514m,回风水平为+1568m。

(四)采区概况

井田内f1正断层落差40~55m,控制长度2900m,f2正断层落差0~10m,控制长度1000m,两条断层近于平行,在两条断层之间形成了长度约700m,宽度150~200m相对独立的块段。 2012年10月,哈密矿务局勘察设计院编制《呼图壁县白杨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断层边角煤回收方案》(以下简称《回收方案》),对该块段的巷道布置、采煤方法进行设计,采用倾斜长壁综采放顶煤采煤法,仰斜开采。2012年12月,昌吉州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该《回收方案》。该《回收方案》中的采煤工作面即B4-03综采工作面(事故工作面)。

(五)工作面概况

1.设计及规程、措施编制情况

2012年6月27日,煤矿审查批准了《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以下简称开采设计),设计工作面长度120m,割煤高度2.9m,放顶煤高度7.68m,割4刀放1次顶煤,循环进尺2.4m。

2013年6月16日,煤矿审查批准了“B4-03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以下简称作业规程)。B4-03综采工作面布置在f1和f2断层中间,为倾斜长壁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运输顺槽长790m,材料顺槽长640m,开切巷(净高2.8m,净宽6.46m)长度80m,安装支架53副。工作面采煤高度2.8m,放煤高度7.88m,采放比1:2.81,割四放一,循环进度2.4m。工作面顶煤预裂爆破与步距放顶(循环放顶)同步进行,炮孔布置方式“从上下顺槽向工作面斜交单孔布置方式,在周期来压区域内,决定在上、下顺槽每组各布置一个老顶孔,一个老顶孔辅助孔,一个端头孔”。 2013年6月15日,煤矿批准了《B4-03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以下简称初放设计)。初放设计规定:初次放顶炮孔分为3组,第一组C型炮眼布置在开切眼内靠北帮,距开切眼中心线1.75m,眼距5m,眼深9.5m(垂深8m),装药长度3.5m,封孔长度6m,与开切巷平行,呈“一”字型分布,共布置16个炮眼,主要作用是破碎开切眼上部顶煤;第二组A型炮眼垂直于开切眼沿回采方向布置,眼距5m,眼深32m(垂深25m),装药长度15.27m,封孔长度16.73m,共布置17个炮眼,主要作用是切断工作面的老顶,以保证后期循环放顶工作正常进行;第三组B型炮眼垂直于开切眼沿回采方向布置,眼距5m,眼深28m(垂深20m),装药长度9.62m,封孔长度18.38m,共布置17个炮眼,主要作用是辅助爆破孔。采用毫秒延期电雷管和导爆索起爆。

2.事故前,工作面布置及工作过程

2013年6月,B4-03工作面安装完毕,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和材料顺槽各布置一组隔爆水袋棚,水棚长度24m,安设24个容积40L水袋。

6月14日工作面割煤2刀,采煤机出现故障,停止生产。6月23日,煤矿地面发生雷管爆炸事故,死亡2人伤1人,县政府停止供应全县煤矿火工品,6月25日,呼图壁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以“呼煤管处字〔2013〕36号”监管指令,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井下一切施工作业,只允许进行通风、气体检测和排水工作。

8月煤矿向呼图壁县人民政府提出进行整改工作的申请,9月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同意煤矿进行整改,10月恢复火工品供应。至11月17日,工作面向前推进了1.2m(2刀),在工作面液压支架后部打了17组初次放顶炮眼,每组3个眼,分别为初放设计中A、B、C型炮眼。炮眼数量比初放设计多,炮眼布置方式、参数与初放设计基本一致。在上下顺槽各打了2段循环放顶炮眼,第一段在距工作面煤壁向外35m的位置,第二段在第一段向外25m位置,每段3组炮眼,组间隔7m,每组3个炮眼,上下顺槽共施工了36个爆破孔。

11月17日晚煤矿召开调度会,会上煤矿领导对初次放顶爆破的放炮位置及其它事项进行讨论。会议由孔凡宇、杜文亮、杨继海主持,参加人员:高长锁、彭军、殷浪涛、李仁强、李优、李成龙、罗成怀、李真文、范永堂、唐文弟、邓海、雷华章。会上杨继海提出 “我们还是在井下放,前面和其它地方都是这样放的,写都要写在地面起爆”,孔凡宇回应“这样的事,不出问题没人找我们,但出现问题,我们就是违章指挥”。

11月19日,呼图壁县煤炭局对该矿进行检查,同意该矿进行初次放顶工作,待检查出的所有问题整改完成且初放工作完成,报县局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进行采煤作业。11月20日早班开始,该矿组织工人对初次放顶炮眼和上下顺槽循环放顶炮眼进行装药。至11月28日,工作面后方初次放顶炮眼和上下顺槽循环放顶炮眼炸药已装填完毕。11月29日早班割煤2刀,中班开始至11月30日对工作面后方初次放顶炮眼进行了爆破。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后,工作面上部留有3m左右的顶煤,该矿认为初次放顶效果不好。

11月30日晚煤矿召开调度会,讨论顶煤处理等事项。会议由孔凡宇、杜文亮、李增田主持,参加人:高长锁、彭军、范永堂、李优、唐文弟、马传军、殷浪涛、李成龙、李仁强、邓海、李真文。会上决定在工作面进行架间打眼对顶煤进行爆破。12月1日早班,在液压支架后立柱位置和前梁与顶梁联结处各布置一排顶煤爆破孔,并进行了爆破。由于炸药不够,实际炮眼并未完全按安排布置。12月1日中班割煤3刀。12月2日早班和中班,在工作面打架间爆破顶煤的炮眼。12月2日晚上至6日,因停电,采煤工作面没有作业。12月3日煤矿得到昌吉州煤炭局来矿进行质量标准化检查的通知,孔凡宇安排夜班用煤沫将架间炮眼堵上。8日中班,对12月2日打的架间眼进行了爆破。8日晚调度会,该矿通过了采煤作业定额,从12月9日起,综采工作面从计时工资制改为计件工资制,按工作面产量给作业人员给付工资。12月9日早班割煤三刀,9日中班至10日中班,进行放煤,打了一排架间眼并装药。11日早班对架间眼进行爆破,割煤三刀。11日中班至12日早班,打工作面架间眼并装药。

由于工人不足,采煤工作面实行两班工作制,早班9时至21时,中班21时到次日9时。矿井带班矿领导、电工、瓦检工、皮带机司机等实行“三八工作制”。

截止事故前,工作面已推进7.8m(13刀),共完成了3排架间眼的爆破(不包括12月1日架间打眼爆破),三个循环,采出煤量约5000吨。

3.事故时井下作业地点

事故当班井下作业工作面共2处,分别为:B4-03综放工作面、绞车硐室掘进工作面。B1煤层开拓巷道已于2012年9月停止掘进,只进行通风、排水和瓦斯检查。绞车硐室布置在B4煤层中,设计长度为52m,该工程外包给四川煤建施工队,已掘7m。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3年12月12日17时15分,掘进队队长陈志辉召开掘进队二班班前会,班长吴恕弟、瓦检员王家领和6名掘进工共8人参加了班前会,当班安排支护和出渣。调度室主任、中班带班领导高长锁17时5分领矿灯,在巡视地面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后,17时58分从副井入井,到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看了交接班记录,察看外包的绞车硐室掘进面,到了综采工作面,未见到头班跟班领导杜文亮,见到了综采队队长邓海。由于高长锁未参加11日晚调度会,邓海向高长锁转述了晚调度会的工作安排,并向高长锁交待了本班遗留的工作。20时58分,高长锁升井,主持召开综采队中班班前会,采煤队副队长罗伦斌、罗成怀和21名综采队工人,共计24人参加了班前会。工作安排:紧固前后刮板运输机挡煤板螺丝;外移下端头的排水泵;领5个架间眼的炸药,上下端头打4个炮眼,将4个炮眼及早班因炸药不够而未装药的一个眼的炸药装好;工作面放煤,放完煤后进行放炮作业。22时42分,高长锁与罗伦斌等人从风井入井,到达工作面时作业人正在进行扒煤,高长锁也参与了扒煤。13日凌晨0时58分,高长锁离开工作面,至此时,该班作业人员仍在扒煤,未在工作面进行过放炮。1时14分,高长锁到达井底车场,见井底车场水漫上来了(水泵坏了),给监控室打电话,查到当班电工在+1561m运输平巷,高长锁打电话给电工,让其马上到水泵房修水泵。1时25分左右,高长锁填完矿领导交接班记录后在水泵房硐室口面朝副井口,突然感到后面冲击波来了,被冲击波冲到信号硐室打点器处,倒下时抓住了硐室口的一根角钢,这时听到一声响。高长锁随即站起来,进入信号硐室给监控室等地打电话,均无反映,意识到电话已经不通后,即从信号硐室回到井底,副井风向已经正常。电工孟祥云从后面跑过来,两人即从副井升井,时间为13日凌晨1时31分。高长锁升井后到了监控室,安排监控员给矿领导汇报,然后回到副井口。不久,总工杨继海到达井口,安排高长锁在井口警戒,防止人员盲目入井施救。绞车硐室掘进工作面7名作业人员(含1名伤员)、主井煤仓放煤工、运输石门刮板运输机司机、瓦检员、主井皮带司机等10人自救升井(高长锁、电工孟祥云已在前面升井)。

当班34人,自救升井12人,22人被困井下。

(二)事故抢险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煤矿分别向昌吉州矿山救护队和呼图壁县煤炭局报告。呼图壁县煤炭局接到报告后,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了报告。昌吉州矿山救护队于13日3时45分到达事故矿井, 13日4时35分由副井入井进行第一次搜救,找到3名遇难人员;行进至B4-03运输顺槽173m处,遇到巷顶冒落无法通过,返回至地面。7时43分左右,指挥部决定由自治区矿山救护基地入井进行第二次搜救。侦察小队由B4-03采煤工作面轨道顺槽进入开展搜救,行进至距工作面煤壁30m处时,发现一名被困人员,具有生命体征,及时运送升井抢救(该伤员因抢救无效,于12月22日2时40分死亡);侦察队穿过工作面下端头至运输顺槽并前行搜救5m,原路返回升井。随后,指挥部决定进行第3次入井搜救,23时20分,找到最后一名遇难人员。14日凌晨1时35分左右,井下遇难人员全部运至地面,井下抢险救援工作结束。至12月23日,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完成对死难者家属的赔付等善后工作。

三、事故类别、地点、时间

(一)事故类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二)事故地点: B4-03综采工作面。

(三)事故时间: 2013年12月13日1时25分。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煤矿违规实施架间放炮引燃综放面采空区积聚的瓦斯,并形成了瓦斯爆炸;冲击波沿运输顺槽、+1561m运输平巷传播途中,联络巷、探巷内积聚的瓦斯以及运输顺槽、+1561m运输平巷扬起的煤尘参与爆炸,形成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导致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

1.矿井技术管理混乱,违规组织生产。

(1)煤矿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16条的规定,在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未报批的情况下,违规组织生产。

(2)2013年11月30日,初次放顶布置的炮眼爆破完成后,违反呼图壁县煤炭管理局复查决定书(呼煤管复字〔2013〕42号)第3条“待所有问题整改完成且初放工作完成,报我局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进行采煤作业”的指令,未提出验收申请,擅自决定工作面继续推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B4-03综放工作面在开切眼布置的切顶孔爆破后,在工作面架间顶梁处布置架间炮孔处理顶煤,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煤矿编制的《B4-03综放工作面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没有对工作面初次放顶的顶板、顶煤冒落范围、冒落程度等放顶效果标准进行明确,没有制定初次放顶效果不好时的处理方法和措施;没有对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后初采期间的采煤工作面割煤、放煤和顶煤处理等采放煤工艺予以明确,并制定措施;没有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架间打眼放炮处理顶煤无任何安全技术措施。

2.弄虚作假,蓄意隐瞒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1)煤矿有关人员明知该煤层顶板、顶煤难以自然冒落、需要进行爆破处理的情况下,《B4-03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仍然写的是“B4煤层顶板冒落性较好,随采随垮,能及时充填采空区”。

(2)煤矿有关人员采用将架间眼用黄泥封堵外抹煤沫及在支架顶梁间放置大块煤的遮挡方式,掩盖在工作面采用架间眼爆破处理顶煤的违法事实。11月17日该矿晚调度会对初次放顶爆破的起爆位置是设在井下还是地面问题进行了讨论,决定实际放炮地点设置在井下,但在编制安全措施时将放炮地点写成在地面,以应对煤炭管理部门的检查。

(3)在图纸上编造高程数据,掩盖B4-03工作面开切眼实际标高。

3.放炮管理混乱。井下爆破未使用水泡泥,炮线布置在巷帮电缆架上,放炮器没有集中管理,且使用人不固定;在采煤工作面放顶煤的同时进行架间打眼装药作业,打眼与装药多次交叉平行作业;装药后没有及时爆破,等数个班后再集中进行分次爆破;作业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人员应撤出工作面至+1549m材料运输平巷,实际井下爆破时放炮警戒距离不够,放深孔炮警戒距离仅150m。

4.煤矿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煤矿设置的安全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等职能科室除设有部门负责人外,没有配备其他工作人员,无法履行安全检查、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调度指挥职能;煤矿部分岗位和职能部门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没有以正式的文件下发并执行;任命的部分管理人员不具备任职条件,常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及部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为高中、初中或小学学历,违反《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与井下安全监督检查的常务副总经理无安全资格证。

5.职工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职工安全意识不强,自保、互保意识差,部分新工人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部分职工对于打眼装药平行作业、一次装药分几个班次爆破、放炮距离也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等违法违规现象习以为常。特殊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未为放顶煤采煤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6.综合防尘措施不到位。矿井粉尘防治措施计划对综放工作面采取煤层注水措施,实际采煤工作面没有实施煤层注水;降柱、移架和放煤时没有实现同步喷雾;放炮未使用水炮泥。

7.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扎实。虽然多次对该矿进行了检查,但对白杨沟煤矿停产整改期间整改情况不掌握,对煤矿违规违章放顶煤、回采作业等问题失察;未督促煤矿按照有关要求对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进行报批,对残采开采方案设计审查把关不严。

(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分析,事故性质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罗伦斌,综采队副队长,事故当班B4-03工作面跟班队领导。违章指挥,违规在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对煤矿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建议

1.折社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违反监管指令,在按照《B4-03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专项设计》布置的初次放顶炮眼爆破完成后,未经县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九条;任命的部分安全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违反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参与井下安全管理的常务副总经理无安全资格证,违反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七条;劳动组织不合理,工人劳动时间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未为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配备专职技术员,违反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第5条;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违规采用架间打眼爆破方式处理顶煤问题失察,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十八条第(三)项,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疆监察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建议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由考核发证部门撤销折社田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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