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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拓创产业园“8•26”气雾罐爆炸燃烧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8月16日

        3.深圳鹰达行作为湖北鹰达行的控股股东和实际管理者,对湖北鹰达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严重失管失控。深圳鹰达行明知湖北鹰达行承租拓创产业园E栋5楼建筑使用性质为丁类的厂房,不具备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仍将代加工之易燃易爆产品储存于该厂房内;深圳鹰达行明知湖北鹰达行不具备加工易燃易爆产品安全条件,仍然为湖北鹰达行采购、安装了非标准UV固化机设备并组织加工生产;深圳鹰达行在明知违反常规将已充装好的易燃易爆物质的实瓶气雾罐进行UV固化加工具有极大危险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前期生产过程中已发生过一次燃烧的情况下,仍然允许、放任湖北鹰达行继续违法违规生产。
        4.湖北天瑞超范围经营。违反国家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化油器清洗剂、积碳清除剂等,为事故单位违规充装气雾罐。
        5.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藏龙岛办事处安全管理失职。没有认真履行辖区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组织安全检查不彻底,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存在监管盲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湖北鹰达行武汉仓库违规使用危险工艺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6.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消防大队监管失职。没有认真履行辖区内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消防重点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力,监督检查有盲区,未及时发现湖北鹰达行武汉仓库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未及时对事故企业在火灾危险性为丁类房屋从事火灾危险性为甲类气雾罐储存和UV固化作业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未督促企业对锁闭安全出口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7.武汉市江夏区安监局落实辖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藏龙岛办事处及其安全生产办公室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基层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失察失管。
        8.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落实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到位。组织监督检查消防重点单位工作不力,指导督促江夏区消防大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9.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领导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对辖区内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三)事故性质认定。
        武汉市江夏区拓创产业园“8·26”气雾罐爆炸燃烧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佘刚,男,湖北鹰达行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武汉仓库负责人,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杜大成,男,湖北鹰达行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武汉仓库技术人员,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曹欣纪,男,香港籍,湖北鹰达行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郑其轮,男,中共党员,湖北鹰达行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深圳市鹰达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3.郭惠兰,女,武汉拓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4.查勇军,男,武汉拓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物业部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5.范戎,男,时任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藏龙岛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管员。对分管片区内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监督不到位,对湖北鹰达行违规使用危险工艺从事生产的违法生产行为失察失管,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建议给予其开除处分。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的人员。
        1.李艺波,男,中共党员,时任武汉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保大队专业技术十级助理工程师,借调到江夏区消防大队工作。武汉拓创所属的拓创产业园作为消防重点单位由其直接监管,2015年曾三次到现场检查,均未在产业园内发现湖北鹰达行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在火灾危险性为丁类的房屋储存加工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物品、长期锁闭安全出口等重大违法行为,存在失管漏管的严重失职行为,对此次事故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处分。
        2.尤军,男,中共党员,时任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藏龙岛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主持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查处湖北鹰达行在其武汉仓库内擅自改变工艺流程进行危险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3.程国峰,男,中共党员,时任武汉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夏区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分管监督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大队重点消防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不力,疏于监管,致使湖北鹰达行武汉仓库在消防检查中失管漏管,未及时发现和查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4.徐天新,男,中共党员,时任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藏龙岛办事处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办事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指导不力,组织安全检查监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5.张拓,男,中共党员,时任武汉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夏区消防大队大队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大队重点消防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力,对所属人员管理不严,致使湖北鹰达行武汉仓库在消防检查中失管漏管,未及时发现和查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6.夏昌彪,男,中共党员,时任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藏龙岛办事处党委书记,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办事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对安全检查监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7.熊毅平,男,中共党员,时任武汉市江夏区安监局监管一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化工行业监管不力,未及时督促拓创产业园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五)建议实施问责的人员。
        1.龚志棠,男,中共党员,时任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副局长,分管消防管理工作。对江夏区藏龙岛办事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建议对其作诫勉谈话处理。
        2.肖英俊,男,中共党员,时任武汉市江夏区安监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对江夏区藏龙岛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建议对其作诫勉谈话处理。
        3.钱圣国,男,中共党员,时任时任武汉市藏龙岛办事处主任,负责办事处全面工作,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办事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对安全检查监督不到位。建议对其作诫勉谈话处理。
        4.刘谅军,男,中共党员,时任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导藏龙岛办事处、相关部门履行消防监管、监督职责不到位,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5.肖少华,男,中共党员,时任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对辖区内开展安全检查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六)建议实施行政处罚人员。
        1.郑其轮,男,湖北鹰达行法定代表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郭惠兰,女,武汉拓创法定代表人、物业部经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七)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湖北鹰达行系事故发生单位。该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工作缺失,违法违规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改变工艺流程进行危险作业,并锁闭安全出口,最终造成人员死亡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武汉拓创系事故发生单位。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缺失,隐患排查不力,疏于管理,对湖北鹰达行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改变工艺流程进行危险作业,并锁闭安全出口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3.深圳鹰达行系事故相关单位。该公司作为湖北鹰达行的控股股东和实际管理者,系湖北鹰达行武汉仓库储存、加工气雾罐产品和UV固化机设备的实际所有人,也是UV固化机生产的实际组织者和气雾罐产品的实际经营者,对湖北鹰达行武汉仓库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储存行为失管失控,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4.湖北天瑞系事故相关单位。该公司违反国家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外,超范围经营,由注册地工商部门另案处理。
        (八)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1.责成江夏经济开发区藏龙岛办事处向江夏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江夏区人民政府向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武汉市江夏区拓创产业园“8·26”爆炸燃烧事故的沉痛教训,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企业经济效益和安全生产的关系,牢固树立依法治安观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好。
        (二)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0号)的要求,坚持不懈地开展“打非治违”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继续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保持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打击“三合一”、“多合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安全违法违规现象。要高度重视企业消防工作,坚决打击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建立“打非治违”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工贸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以及“一岗双责”的有关原则和要求,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危险性生产经营行为要严把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关,强化“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加强源头管控;要充分利用隐患排查“两化”系统,实现企业监管全覆盖;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整改隐患和问题;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发挥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切实做到执法不留死角。
        (四)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安全检查作为安全工作的重要抓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严防安全检查走过场。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深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要克服对安全检查消极应付的态度,努力使安全检查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增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检查活动进行效能评估,不断改进检查工作。
       
        湖北省“8?26”气雾罐爆炸燃烧较大事故调查组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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