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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3·3”燃气爆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7月22日

2.东莞市东城兴华燃气有限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城区供应站的管理不到位,没有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措施。事发当天,东莞市东城兴华燃气公司城区供应站派了3名人员前往中侨大厦中石化内部饭堂的厨房更换气瓶,违规使用电梯运送燃气瓶,3名送气人员当中,负责搬运的梁金卫和郑水军两人均未经过培训,没有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第四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和《燃气服务导则》5.7.1“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并进行岗位培训”的规定。同时,东莞市东城兴华燃气公司在中石化内部饭堂储气间设计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未要求其整改并给予供气,未按要求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中石化东莞分公司内部员工饭堂使用的调压器等燃气设备超出规定使用年限未督促更换,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燃气服务导则》5.11.1“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组织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的规定。东莞市东城兴华燃气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3.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作为莞城街道办事处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负责辖区燃气供应站的选址及其安全消防设施,牵头负责辖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等工作任务。但对东莞市东城兴华燃气有限公司城区供应站的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够认真负责。莞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对东城兴华燃气有限公司城区供应站部分工作人员没有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失察,对督促落实定期安全检查燃气设施等工作不到位,没有督促落实燃气经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根据2013年4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安办〔2013〕32号),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制定了《莞城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要对辖区内所有餐饮场所以及涉及燃气应用的场所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而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并没有对中石化东莞分公司内部员工饭堂进行检查,存在监管不力、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情况。
4.市燃气协会培训发证工作不够完善,部分燃气从业人员得不到及时培训。从2012年10月起,市燃气协会承担为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发证的职责。市燃气协会组织培训发证工作不够规范,对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等单位在2013年初上报的培训人员名单未能及时组织开展培训,对造成东城兴华燃气公司城区供应站部分送气工无证上岗具有一定工作不到位的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市莞城街道中侨大厦“3·3”燃气爆炸较大事故是一起燃气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对东莞市莞城街道中侨大厦“3·3”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张莉,女,197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广东茂名人,现任中石化东莞分公司内部员工饭堂的管理员。张莉不认真履行管理员的职责,对饭堂的日常安全管理及检查巡查不认真负责,对饭堂违规使用瓶装燃气情况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免去中石化东莞分公司内部员工饭堂的管理员职务。
2.陈眈,男,1980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广东陆丰人,现任中石化东莞分公司经理办公室主任。该饭堂由经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作为经理办公室主任,陈眈对办公楼的燃气安全使用管理不到位,对饭堂违规使用瓶装燃气情况失察,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免去中石化东莞分公司经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3.钱志明,男,1964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浙江人,现任中石化东莞分公司总经理。中石化东莞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是导致该次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单位。钱志明作为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饭堂违规使用瓶装燃气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大过处分,并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4.吴征燃,男,1957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广东河源人,2011年6月至今任中石化东莞石油分公司党委书记。中石化东莞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是导致该次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单位。吴征燃作为该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饭堂违规使用瓶装燃气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原则,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陈创高,男,1971年11月出生,广东东莞人,群众,现任东莞市东城兴华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东莞市东城兴华燃气有限公司城区供应站负责人。陈创高管理工作不到位,其供应站部分送气工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对不符合使用瓶装燃气的中石化东莞分公司内部员工饭堂违规供气,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备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6.吕旭峰,男,1973年6月出生,广东东莞人,中共党员,现任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巡查大队巡查员。吕旭峰对辖区内的燃气使用安全巡查工作力度不够,对城区供应站部分工作人员没有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问题失察,督促落实燃气公司定期安全检查燃气设施等工作不到位,开展莞城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认真负责,对中石化东莞分公司内部员工饭堂存在的燃气使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监督不力的情况,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7.区卓林,男,1977年4月出生,广东东莞人,群众,现任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巡查大队副大队长。区卓林对辖区内的燃气使用安全巡查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城区供应站部分工作人员没有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问题失察,督导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认真落实,对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燃气监管工作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免去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巡查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8.莫耀棠,男,1968年10月出生,广东东莞人,中共党员,现任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环卫办主任。莫耀棠对辖区内的燃气使用安全巡查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城区供应站部分工作人员没有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问题失察,布置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落实,对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燃气监管工作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王柏全,男,1963年9月出生,广东东莞人,中共党员,现任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王柏全作为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对燃气使用安全巡查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城区供应站部分工作人员没有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问题失察,布置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落实,对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燃气监管工作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0.梁丰,男,1958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09年6月至今任莞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2011年8月至今分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对莞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燃气监管工作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监察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中石化东莞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东莞市东城兴华燃气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市燃气协会培训发证工作不够规范,建议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依法处理。
(三)建议作检讨及其他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1.莞城街道办事处具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责令其向东莞市政府做出深刻检讨。
2.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具有行业指导监管责任,建议责令其向东莞市政府做出深刻检讨。
3.莞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不认真落实,建议责令其向莞城街道办事处作出深刻检讨。
4.东莞市燃气协会秘书长黎静文(群众身份)对市燃气协会组织开展培训发证工作不到位负有责任,建议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依法处理。
如司法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这次事故的发生反映出当前我市一些餐饮场所以及涉及燃气使用的单位管理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等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对燃气使用的安全工作不够重视,对燃气使用的安全隐患没有落实整改措施。全市各镇街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提高对燃气使用安全的宣传力度,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日常重要工作计划,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燃气安全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体系,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认真履行职责,防止燃气监管工作存在真空地带。
东莞市莞城街道中侨大厦“3·3”事故的发生,反映出莞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燃气企业以及餐饮场所、涉及燃气使用的场所的监管不到位,没有严格落实市政府部署的燃气隐患排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要将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通过燃气安全检查,纠正燃气供应、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对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坚决查处,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履行对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安全服务的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做好消防监督工作,依照消防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对燃气企业和燃气使用单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质监部门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4〕15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等质量违法行为和充装超期未检或应报废气瓶、翻新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促进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主动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液化石油气充装、检验行为,预防和减少液化石油气气瓶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燃气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大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各镇街(园区)和燃气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督促燃气企业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指定企业负责人牵头督办,登记造册,限期整改,确保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并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措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同时加大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发放燃气安全知识的资料,提高燃气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
(四)提高宣传力度,普及燃气使用的安全知识。燃气使用面广,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各镇街(园区)要在电视、报刊、墙报、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宣传燃气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教育广大市民正确识别燃气使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在更换燃气瓶时要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掌握解决常见问题的技能。同时,各镇街(园区)要组织属地相关管理部门联同村(居)委会,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深入村(居)社区、工业区、建筑工地、出租屋等居民用气终端,宣传安全用气常识,督促居民用户积极参与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切实提高全社会安全使用燃气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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