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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青岛颐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5·19”较大液化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02日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颐荷酒店承包经营人和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泊,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超范围经营,私自从事餐饮服务;在地下室未经消防验收、只有一条消防通道的情况下投入使用,设置厨房、餐厅和员工宿舍,违法使用和储存液化气,存在重大隐患;在液化气使用过程中未建立安全使用制度,未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及安全常识培训;使用的中餐灶为三无产品,液化气供应系统连接不规范,导致爆炸发生,造成人员和财产重大损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鸿鑫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负责人法律意识淡泊,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已注销的情况下仍然从事燃气经营,并违法充装非自有气瓶;对送气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不落实,送气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违规将液化气送至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地下室。 3. 永鑫源公司挂靠车辆管理不力,在挂靠在其公司名下的鲁B70E59号牌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已被交通主管部门到期收回的情况下,依然从事危险品道路运输。 4.福彩中心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约定。福彩中心原主任 2008 年将绍兴三路 8 号建筑租赁给颐荷酒店时,未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就该建筑的使用安全方面事项进行约定,督促承租方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5. 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南大队履行消防检查职责不到位,排查消防安全隐患不力。市南大队未按照《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定,将颐荷酒店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 - 9 -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市南大队工作人员在对颐荷酒店进行检查时,仅发现该酒店疏散楼梯拆除和地下室住人等问题,未发现酒店存在地下室设置厨房和餐厅,并违规存放和使用液化气等问题。 6.八大湖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未督促颐荷酒店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企业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彻底;社区安全生产网格员履职不力,2014 年 9 月 25 日、2015 年 2 月 6 日、4 月 20 日吴兴路社区安全助理荆颜琴、社区网格员吴珍青(均为聘用人员)对颐荷酒店进行了三次安全检查,均未发现酒店在地下室违规存放和使用液化气问题。 7.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执法大队对无燃气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行为查处措施不力。在收到市燃气管理处注销青岛鸿鑫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源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函告后,联合市燃气管理处等部门或单独对鸿鑫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多次发现该企业涉嫌无证经营,虽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经营燃气,但采取查处和关停措施不力,未根本解决该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导致该公司直至事故发生后才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8.市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燃气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开展燃气管理执法工作和专项治理工作不全面。未按照《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条例》和三定方案规定, - 10 - 部署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经营和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和储存液化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履行燃气专项整治执法职责认识不清晰,仍按照市局下放燃气方面的四项权力开展相关工作,履行燃气行政执法职责不力。 9.市南区城市管理局落实区政府交办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2015 年市南区政府《关于成立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中明确在区城市管理局设立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但该局对承担的燃气整治工作牵头职责认识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做好区域内燃气安全整治相关任务。 10.市南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不到位。区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牵头部门不明确,未制定市南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督促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11.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查处违法提供餐饮服务工作不到位。2015 年 5 月初,颐荷酒店在未办理餐饮许可的情况下对外提供早餐服务。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3〕21 号)规定,及时发现并查处颐荷酒店的违规行为。 12.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燃气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漏洞。2014 年 9 月,鸿鑫源公司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被注销,该局在对企业进行检查过程中未认真核查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期限, - 11 - 执法工作存在漏洞。(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陈鑫鑫,颐和酒店店长。作为酒店的日常经营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指定专人负责液化气管理,未对酒店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私自从事餐饮服务,违法在地下室使用液化气,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因其已在爆炸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二)建议追究法律责任人员 1.陈坤,颐荷酒店承包经营人。作为酒店的承包经营人,未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在没有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从事餐饮服务,在地下室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设置厨房、餐厅和员工宿舍,并违规使用和储存液化气,且未建立液化气安全使用制度,未指定专人对液化气进行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王云泽,颐荷酒店厨师。根据调查,王云泽 5 月 18 日晚最后使用液化气灶具为酒店客人做菜,其安全意识淡泊,缺乏必要的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用气意识,使用完灶具后没有关闭 50 公斤液化气钢瓶角阀,导致液化气泄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 12 - 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和问责人员 1. 王俊海,作为市公安消防局市南大队负责八大湖社区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未发现颐荷酒店违规在地下室存储和使用液化气的消防安全隐患,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隋正新,作为市公安消防局市南大队负责八大湖社区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未发现颐荷酒店违规在地下室存储和使用液化气的消防安全隐患,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史全,作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执法大队负责燃气安全执法工作的副大队长,对鸿鑫源公司长期无证经营行为查处措施不力,致使鸿鑫源公司在被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后,仍非法从事液化气销售经营,对鸿鑫源公司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李兵,作为八大湖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的副主任,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彻底,督促指导安全员开展辖区内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发现酒店在地下室违规存放和使用液化气行为;对办事处安全员履行安全检查工作职责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郭进奎,作为市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贯彻落实燃气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开展燃气管理执法工作和专项治理工作不力,没有履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 13 - 场所储存和使用液化气的违法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张铸祥,青岛市公安消防局市南大队教导员,分管防火工作(2015 年初任现职)。未将颐荷酒店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7.李之强,中共党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执法大队大队长,分管燃气安全执法工作。对鸿鑫源公司长期无证经营行为查处措施不力,致使鸿鑫源公司在被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后,仍非法从事液化气销售经营。李之强对鸿鑫源公司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8.孙立强,中共党员,市南区八大湖街道办事处主任。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未督促颐荷酒店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企业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彻底,社区安全生产网格队员履职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9.许群,中共党员,市南区城市管理局局长。落实区政府分配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治有关工作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0.管寿果,中共党员,市南区副区长,负责城市管理、城管执法等工作,分管区城市管理局、城管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贯彻落实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不到位。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牵头部门不明确;督促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 - 14 - 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青岛颐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建议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 50 万至 100 万元的行政处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吊销该公司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该公司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王元,颐和酒店法人代表。王元在与陈坤签订的承包协议中,未专门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约定;在陈坤承包经营后,也没有对注册在其名下的酒店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未要求承包经营人注意经营安全,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酒店违规使用液化气等行为,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青岛鸿鑫源能源有限公司。建议青岛市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建议青岛市质监局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4.青岛永鑫源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建议青岛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柳耀杰送气时使用的青岛永鑫源燃气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鲁 B70E59 号牌车辆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15 - 5. 青岛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虽然目前福彩中心正通过法律手段收回事故建筑,但其产权在福彩中心名下,应加强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建议责令福彩中心限期改正,加强对出租房产的管理。(五)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市南区人民政府向青岛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2.责成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市南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3.责成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市北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4.由市南区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吴兴路社区安全助理荆颜琴和社区网格队员吴珍青予以辞退等处理。对被公安、检察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责任人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六、整改措施及建议(一)继续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建议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巩固深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燃气领域存在的问题,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理顺监管执法职责并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生产、经营、充装、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不间断的开展执法检查,坚决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充装、违规使用和储存等行为,使各个环节处于可控和受控状态。 - 16 - (二)严格对燃气市场的监管。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及运输配送企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燃气管理、特种设备、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并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开展打非治违工作。要加强液化气钢瓶管理,严格禁止向超过检验期限、报废及标识不清、来源不明的钢瓶进行充装;建议出台激励措施开展钢瓶置换工作,由燃气经营企业将用户钢瓶逐步转换为企业自有钢瓶,并保证钢瓶的定期检验;对不符合灌装条件或已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质监部门要及时报请许可部门取消其气瓶充装许可证;加强对燃烧器具市场的管理,坚决杜绝三无产品销售;加强对配送车辆及人员的管理,严肃查处无资质配送液化气行为。(三)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燃气经营企业直接面向用户,是保障燃气安全的关键环节。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燃气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加强对燃气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除做好储存、配送安全外,还要做好入户使用的安全工作,要做好用户登记,落实液化气用户安全检查告知制度。对不符合使用安全条件的用户坚决不予送气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燃气使用单位特别是餐饮场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要规范燃气设施的设置,使用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瓶装燃气,设立专门人员负责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加强燃气设施日常检查,按照安全用气规划正确使用燃气。(四)加大燃气使用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建议由燃气主管部门牵头,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及报刊杂志等媒体途径, - 17 - 利用燃气经营企业平台,结合全国范围内及本市发生的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安全使用燃气和应急处置救援知识,使尽可能多的人了解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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