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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放炮 多人伤亡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一.事故情况

  1982年4月20日,陕西省略阳县金家河磷矿的1名副队长带领4名矿工在1#排洪洞作业过程中,发现其中有1人打的炮眼不符合1.3米要求,只有7.5厘米,便让其补眼。该工人补眼后,深度仍然不够,便在副队长装炮时,征得同意,再次补眼,致将部分已装好的导火索淋湿。
  副队长等人在点燃导火索时,未注意到部分导火索已湿,难以点燃而延长了点炮时间,49个炮只点燃了40个,点炮引线已全部熄灭。但此时他们未迅速脱离现场,反而再点引线继续点炮,致使先点的炮爆响后,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2人。
  《化学矿山安全规程》第488第(一)项,关于“装药品应对峒室、药壶、蛇穴和深孔进行清理和验收工程。在不能保证安全条件下禁止装药爆破。”的规定,而这次作业在验收尚未完毕时,便进行装药,致在打眼和装炮平行作业中淋湿导火索;第479,关于“每个放炮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持有放炮合格证”的规定,而这4名点炮人员均系采掘工;第490条(二)项,关于“导火索长度须保证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的规定,而作业中使用的导火索过短:又作业中未按有关规定,没有采用一次点火或成组点火,在对导火索进行单个点燃时,也未使用信号线或记时信号线……,由于作业中一系列的违章,最终引发了多人伤亡事故。

  二.评析

  放炮作业是具有很大危险性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尤其是组织放炮作业的领导者,更应一丝不苟的不折不扣的贯彻好有关安全规程。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发生血肉横飞的祸害。


——摘自《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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