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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8日

天津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津安监管二[2010]101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0-12-28
实施日期:2010-12-28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审批管理程序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制度。

  (一)不得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无相应资质的单位。

  (二)工程规划设计前,应向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询取得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信息资料。尚无地下管线现状信息资料的区域,应当委托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现状进行测绘。

  (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资源环境、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的地下管线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四)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地下管线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五)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信息资料,因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信息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地下管线,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应委托测量单位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同步编制竣工图,连同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信息及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确保地下管线工程信息准确。

  (七)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实施安全监理。

  (九)在组织项目施工前,应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十)凡是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项目,要召集管线权属单位、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召开安全施工协调会,对安全施工作业职责分工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措施,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现场实行旁站式监理,并作好监理记录。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一)在组织项目施工前,应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线的分布和走向,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联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配备应急抢险队伍和装备。

  (二)现场造成地下管线破坏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立即报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抢险恢复。

  (三)地下管线施工方案及防护措施,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签字审批,报经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四)地下管线施工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消除隐患。

  (五)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因措施不全面、执行不力或无保护措施导致地下管线破坏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不得将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无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条 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为政府决策、应急指挥提供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应当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查询制度,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时,将下列资料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拟开挖基坑宽度、深度,周边管线类型及示意图;

  (二)涉及地下管线的专项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

  (三)专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凡未经备案擅自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因擅自施工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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