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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访谈

作者:光明日报  来源:光明日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6月02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印发的通知提到,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17年6月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同时开展。从6月开始,全国将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题开展系列活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当前,我国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过程中存在哪些短板?如何有效推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孙华山。

       记者:有人称,目前我国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突出,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不落实,重大安全风险没能有效管控。请问当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主要存在哪些深层次问题?

       孙华山:目前,从大量事故统计分析情况看,90%以上的事故都是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所致。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一些企业缺乏“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基本认识,特别是在市场好转的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与效益、与发展的关系,重效益、轻安全的倾向依然存在。

       安全生产违法成本过低。对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追责力度不够。目前的刑法责任追究,只有导致一定程度事故结果的,才能适用,而事故前的责任追究震慑力不够,导致一些企业逐利而往,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能力不足。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一些行业领域经过粗放式增长、低水平发展给安全生产埋下重大隐患,工艺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下,一些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没人管、不会管”的现象比较普遍;另一方面,随着新经济新业态的出现、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张、新旧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运用,企业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安全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增多。

       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还不完善。一些地方安全生产检查多、执法少,监管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依然存在。市场激励约束机制作用没有发挥好,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推动作用还不明显。

       记者:多年来的经验教训表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健全和落实,是预防事故的基本保障,反之就是最大的隐患。请问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应如何有效推进?

       孙华山: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必须建立在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推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修改刑法有关条款,研究将无证生产经营建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抬高违法成本。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盲区,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监管和安全问题集中治理等,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推进安全生产源头治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通过“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减少危险工序和环节的作业人员,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加快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全国“一张网”建设,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预警管控系统。

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充分运用保险价格杠杆手段,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充分运用安全生产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和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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