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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2年03月02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 文 号:南安委办〔2022〕16号
发布单位: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2-24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2022年“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4日

2022年“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推动落实渡运安全责任,加强渡运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保障全国“两会”期间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桂安委办﹝2022﹞18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压实渡运管理各方责任,加强渡口渡运安全基础建设,推进打造“四好渡口”工程(好渡口:渡口建设规范适用;好渡船:渡船适航证书有效;好渡工:渡工持证适任本职;好管理:渡运管理机制完善),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水上安全出行的难题,防范化解渡运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渡运安全生产事故。

二、活动时间

2022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三、活动主题

打造“四好渡口”工程,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四、活动内容

(一)强化源头管理,开展渡口清乱清废清查行动。

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当地乡镇政府全面核查、评估渡口实际运行情况,开展非法渡口清乱、废弃渡口清零、已批准渡口清查行动。对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渡口,渡口渡运安全管理部门要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对具备撤渡条件或通过“公路替渡”“渡改桥”项目撤销的废弃渡口,渡口渡运安全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撤尽撤”的原则,书面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办理撤销审批手续,并由县级政府进行公布,清除渡口标识和上落客设施,妥善处置渡船,及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对于已批准的渡口,要结合历年安全生产考核中的水上交通内容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在县(市、区)政府是否以文件形式明确了渡口的设立或撤销、是否以文件形式指定了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部门、是否建立了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是否落实了渡口渡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等方面查漏补缺。

(二)强化基础管理,提升渡口渡船本质安全水平。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牵头组织海事、应急、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开展渡运安全运营环境综合评估行动,分析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渡口基础建设、经营性质、安全运营现状,查找影响渡运安全的因素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当地政府书面报告,推动渡口渡运安全基础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

对于义渡和半义渡,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推动县级人民政府明确渡口、渡船的公益性质,将船员(渡工)列为政府公益性岗位,将渡口建设和后续管理维护资金、渡船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适当提高船员(渡工)薪酬和福利待遇,保证队伍稳定。对于经营性渡口和渡船,当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经营者诚信档案,推行信用管理,督促运营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渡口的日常维护,加大渡口基础建设投入,设置警示牌与警示标语。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渡运安全基础管理水平的提升。推动一级、二级渡口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汽车渡口应设置减速带、缓冲区、防护墩和人车分流设施,有条件的应安装计重设备,杜绝超限超重车辆上船,督促渡运船舶按规定统一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客流高峰时段,要在当地政府组织协调下,强化运力配置,安排专人负责、专人值班、专人指导,强化责任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渡运安全。

(三)强化素质管理,提升涉渡从业人员履职能力。

渡口渡运安全管理部门要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联合核查公益性渡口渡船船员配备及其工资薪酬待遇落实情况,主要核查是否按规定配足合格渡船船员,渡船船员工资薪酬是否保障,是否使用不适任船员上岗等,建立完善相关台帐,提出意见建议,专项报告渡口所在地县级政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要组织开展船员、渡工的培训教育活动和安全警示教育,保证不少于四小时的安全教育学时。渡口渡运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政府配备的渡口专门管理人员、签单发航人员、汽车渡船指挥人员等开展全员岗位轮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并监督渡口相关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维护正常的上下渡秩序,严格落实人车分离要求、恶劣天气禁限航要求等。

(四)强化风险管控,推进水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职能部门要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精准开展水上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标准,核查渡口引道、码头上落客(车)设施、交通便(栈)桥、浮桥、浮式码头、临(亲)水平台等设施是否存在水上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整改渡口基础设施建设或维护不到位问题(包括渡口守则设立和维护不到位、渡口硬化不到位、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线设立不到位等);海事管理机构重点排查渡船是否适航、适装,特别是载车渡船是否依规载运,配备的渡船船员是否适任、是否存在健康状况问题;农业农村部门重点评估水上捕捞作业、水产养殖点是否对通航安全影响,排查是否存在商渔船碰撞风险和渔用船非法载客问题,认真组织落实禁渔期管理规定;水利部门结合库区蓄调水作业情况,研判对通航安全是否存在影响,充分做好调度预警。各职能部门按职能分工,对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分别制定措施进行管控和整治,不属于职能范围的要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并报当地安委会办公室。各地安委会办公室将安全风险隐患按规定分级挂牌督办,挂图作战,推动纳入同级地方政府重大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工作内容,强化闭环管理。

(五)强化协作管理,持续打击非法违法渡运行为。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三无”船舶整治回头看行动,继续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载客行为,认真组织落实《南宁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督促乡镇政府持续推进农(自)用船、涉渔“三无”船舶登记造册,纳入规范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事、水利和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职责分工严肃查处涉嫌使用涉渔、涉运、涉旅“三无”船舶非法载客从事渡运、水上观光、休闲渔业体验等活动的行为,对无证驾机开船的人员要依法移交至公安机关查处。

(六)强化共治共管,营造水上安全宣传浓厚氛围。

各地要认真汲取去年贵州省六盘水“9·18”客船侧翻事件以及今年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1·23”浮桥侧翻涉险事件和平乐“2·2”渡口交通事件等教训,举一反三,组织渡口运营人、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过渡群众深入开展典型事故、隐患剖析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动,确保警钟长鸣。通过采取广播播发、悬挂横幅、印发宣传册等方式,深入城镇及农村地区开展渡口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文明乘船、有序登离船等安全常识,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渡口渡运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凝聚合力,推动解决机构、制度、经费和责任落实问题以及农村公益渡口船员配备和工资待遇等问题。各级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水利、旅游、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常态化、网格化的联动执法机制,协同提升水上交通本质安全水平。

(二)注重活动实效。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协调下开展“渡运安全月”各项活动,与当前开展的城市安全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有机结合。各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精心组织安排,落实好相关措施、要求。对于活动期间排查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于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经费不到位、管理人员不足等深层次、复杂性问题要研究解决,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达到以月促年、以短期促长期的效果。要注意丰富活动方式,提倡利用微信、抖音等线上平台实行远程宣传。

(三)加强疫情防控。各地要严格执行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开展“渡运安全月”活动时注意做到“三不”(不搞现场仪式、不集中开会、不搞集中检查督查),确需举办现场活动,应严格控制规模,力防形式主义。渡口渡运安全管理部门要督促渡口运营人对值班房、渡船进行全方位消毒,做好乘客体温测量和应急处置,严格落实好从业人员防护、健康监测和疑似感染人员移交等措施。

(四)加强督导调研。各地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督导调研,通过“四不两直”、突击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深入督促指导,对存在制度不全、职责不明、措施不实等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约谈或追责问责。市安委会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对重大安全隐患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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