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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16日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考核实施办法

发 文 号:安组委〔2015〕1号
发布单位: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
发布日期:2015-06-03

 为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有效评价各省(区、市)、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中央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情况,促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创新形式和内容,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有关活动,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各省(区、市)、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中央企业发挥职能作用情况。考核标准如下:
  1.领导重视,组织有力。主要领导同志或分管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月”活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动员,亲自挂帅并积极参与活动。
  2.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经费充足。专门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设立组委会办公室,明确责任部门,指定熟悉安全生产宣教工作的人员作为活动联络员,活动经费有保障。
3.活动方案具体,部署周密。根据全国性活动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创造性地编制活动方案,区域性行业性活动与全国性活动相结合,科学合理、便于实施,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办公室。
4.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活动,充分调动多种资源,组织有序,配合密切,协调有力,共同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月”氛围。
  5.认真指导检查所属地区、部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层层开展督导检查,强化考核评比,做到有部署、有督导、有考核、有奖惩。
6.按时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信息。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信息的跟踪调度,每周至少向全国组委会办公室报送1次动态信息。
7.注重活动期间视频图片等资料的拍摄、收集、整理工作,按时向全国组委会办公室报送。
8.认真总结,及时报送相关材料。认真对当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客观分析问题和不足,切实提出改进措施,总结材料简明扼要、真实准确、突出特色。
  (二)各省(区、市)、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考核标准如下:
  1.紧扣主题,内容充实,形式新颖,深入基层,围绕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突出,效果明显。
2.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参与每年统一开展的各项全国性宣教活动,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3.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不断改进活动方法,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注重活动实效,打造一批富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宣教品牌活动。
4.广泛动员所属地区、部门、单位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社会各界参与活动的人数和关注度逐年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切实强化。
5.“安全生产月”活动和日常安全宣教活动相结合,做到以月促年,安全宣教活动全年化、常态化。
6.把握正确宣传导向,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发出最强音,传播正能量。
7.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
  8.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一个周期年内(上年7月至当年6月)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考核的组织领导
  “安全生产月”活动考核工作在全国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全国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传教育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全国组委会领导审定。
  三、考核方法及程序
  “安全生产月”活动考核采取考评工作组集体评议的办法进行。集体评议以现场督导、审读相关活动汇报材料(文字、图片、视频等)为主,并参考相关统计数据。
  (一)提交相关材料。各省(区、市)、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中央企业要分别编制“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拍摄活动视频图片等材料,并对照当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考核评分表》,如实填写落实情况。上述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全国组委会办公室。
  (二)成立考评工作组。由全国组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专家组成考评工作组进行集中评议考核。为了体现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全国组委会办公室每年将分别邀请各省(区、市)、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中央企业代表各2-3名参与考核、监督(考核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时回避)。
  (三)综合考核评审。考核采用对全部评价指标按赋分比例综合加权评分的方法,主要单项评价指标满分各100分,赋分权重标准如下:
1.各地区和有关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机构发挥职能作用情况,赋分权重40%,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此项指标的赋分权重为50%。
2.各地区和有关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赋分权重40%,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此项指标的赋分权重为50%。
  3.安全生产情况赋分权重20%,主要考核各地区、各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一个周期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此项为参考指标。
  (四)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别按各省(区、市)、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企业三类,依据加权得分情况由高到低依次排名,并各按3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其中,各省(区、市)所属区域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中央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省(区、市)、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企业总部,将推荐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授予年度“全国安全生产月优秀组织单位”荣誉称号。
  (二)各省(区、市)、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企业要参照本评分标准,结合实际,对所属地区、部门、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月”活动考核,每年按全国组委会的统一部署向全国组委会办公室推荐“全国安全生产月先进单位”候选名单。
  经全国组委会考核优秀的将推荐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授予年度“全国安全生产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三)全国组委会将在每年召开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交流会上对“全国安全生产月优秀组织单位”和“全国安全生产月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四)考核结果建议纳入地方、部门、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并加大考核权重。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获得“全国安全生产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作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表彰的“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表彰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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