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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 准 号: DB 44/765-2010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
发布日期: 2010-06-09
实施日期: 2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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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1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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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用于生活和生产的燃煤、燃油、燃气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适用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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