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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作废】

标 准 号: GB 13271-2001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发布日期: 2001-11-12
实施日期: 200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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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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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 W (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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