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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标 准 号: GB8334-1999
替代情况: 替代 GB 8334-1987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北京航天航空大学、金州重型机器厂
发布日期: 1999-10-10
实施日期: 200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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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3月10日
 
外观初检与评定
5.1 逐只目测检查(5.1.5需用工具)易于发现和评定的外观缺陷,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检瓶,按报废处理。
5.1.1 无任何制造标志的钢瓶。
5.1.2 有纵向焊缝或螺旋焊缝的钢瓶。
5.1.3 耳片、护罩脱落或其焊缝断裂以及主焊缝出现裂纹的钢瓶。
5.1.4 因底座脱落、变形、腐蚀、破裂、磨损以及其他缺陷影响直立的钢瓶。
5.1.5 底座支撑面与瓶底中心的间距小于表1规定尺寸的钢瓶。
 
1
   
   
YSP-0.5,YSP-2.0,YSP-5.0
4mm
YSP-10,YSP-15
6mm
YSP-50
8mm
 
5.1.6 局部或全面遭受火焰或电弧(制造焊缝除外)烧伤的钢瓶。
5.1.7 磕伤、划伤或凹坑深度大于7.2.2.3规定或腐蚀部位深度大于7.2.2.7规定的钢瓶。
5.1.8 主焊缝上及其两边各50mm范围内凹陷深度在6mm以上或其他部位凹陷深度大于7.2.2.4和7.2.2.5规定的钢瓶。
5.1.9 瓶体倾斜、变形或封头直边存在纵向皱褶深度大于钢瓶外径0.25%的钢瓶。
 
残液残气回收与蒸汽吹扫
6.1 在保证不泄漏、不污染环境、不影响操作人员健康的前提下,采取适当密闭方法逐只回收瓶内残液和残气。
6.2 外观初检报废的钢瓶亦必须逐只回收瓶内残液和残气,并按6.4和6.5要求进行蒸汽吹扫。
6.3 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将瓶阀卸掉并作上记号以备装回原钢瓶。在卸瓶阀时,一般不应卸掉可拆式护罩;如需要拆卸,则必须做上记号以备装回原瓶。
6.4 将钢瓶倒置于蒸汽吹扫装置上,利用蒸汽吹扫瓶内残气和残留物。蒸汽压力和吹扫时间按工艺参数确定,在一般情况下,蒸汽压力应大于等于0.2MPa,吹扫时间应大于等于3min。
6.5 用可燃气体检测器测定瓶内吹扫后的残气浓度,凡浓度高于0.4%(体积)的钢瓶必须重新进行蒸汽吹扫。
 
外观复检与评定
7.1 准备
7.1.1 将钢瓶制造标志和阀座螺纹加以妥善保护免于受损。
7.1.2 采用不损伤瓶体的除锈装置,逐只清除钢瓶外表面的锈蚀物和涂敷物等。
7.2 检查
7.2.1 阀座
7.2.1.1 用目视或低倍放大镜逐只检查阀座状况,对阀座存在裂纹或陷入瓶体的受检瓶按报废处理。
7.2.1.2 螺纹不允许存在裂纹或裂纹性缺陷,但在有效螺纹中允许有不超过3牙的缺口,且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1/6,缺口深度不超过牙高的1/3。
7.2.1.3 螺纹存在轻度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可用符号GB10878规定的丝锥修复,修复后须用符合GB/T8336规定的量规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钢瓶按报废处理。
7.2.2 外观
7.2.2.1 瓶体上不允许有裂纹、明火烧伤、电弧损伤和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等缺陷。
7.2.2.2 同一截面最大最小直径差不大于0.01Di(钢瓶内直径)。
7.2.2.3 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钢瓶应报废[测量方法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对未达到报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渡,但修磨后的壁厚应大于设计壁厚的90%。
7.2.2.4 瓶体凹陷深度超过10mm或大于凹陷短径的1/10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见附录B)。
7.2.2.5 深度小于6mm的凹陷内,其磕伤或划伤深度大于0.4mm以及深度大于或等于6mm的凹陷内存在磕伤或划伤缺陷的钢瓶应报废。
7.2.2.6 瓶体上孤立的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2/3的气瓶应报废。
7.2.2.7 瓶体线腐蚀或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90%的气瓶应判废。
7.2.3 焊缝
7.2.3.1 焊缝外观检查必须逐只进行,凡存在下列缺陷之一者按报废处理:
    a)焊缝及其热影响区存在裂纹、气孔、弧坑、夹渣或未熔合等缺陷;
    b)主体焊缝或零部件焊缝在瓶体一侧存在咬边缺陷;
    c)焊缝表面存在凹陷或不规则的突变;
    d)主焊缝及其两边各50mm范围内,存在深度大于0.5mm的划痕或深度大于6mm的凹陷。
7.2.3.2 对于118L钢瓶的纵焊缝和它与环焊缝交接处的外观质量,应作重点检验。
7.2.3.3 焊缝超高、焊缝两侧飞溅物或其他超高缺陷,可进行修磨并圆滑过渡至母材。
7.2.3.4 对焊缝缺陷的类型和严重性有疑问时,应采用其他无损探伤方法逐只复验,其探伤率应不小于20%。按JB4730评定,Ⅲ级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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