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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高塔柱式轨道起重机技术条件

标 准 号: GB/T16562-1996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武汉市内河港口机械厂、佳木斯港务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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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高塔柱式轨道起重机是用于多用途码头进行集装箱和重大件作业的一种新型机械。对于大水位差码头装卸作业具有一定优越性。
  本标准是参考了国内外同类产品的现行技术标准,向国际标准接轨根据我国国情而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武汉市内河港口机械厂、佳木斯港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范宜、刘乐元、杨新民、张伟、高宝贵。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高塔柱式轨道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的条件和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吊装集装箱和重大件作业的起重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700-88 碳素结构钢
  GB 985-88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型式与尺寸
  GB 986-88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型式和尺寸
  GB 1182~1184-80 形状和位置公差
  GB 1497-85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 1801~1802-79 公差与配合
  GB 3323-87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 3766-83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 3811-83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 4942.1-85 电机外壳防护等级
  GB 4942.2-93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 5905-86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GB 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10095-88 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
  GB 10096-88 齿条精度
  GB 11345-8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GB J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15361-94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技术条件
  CB* 3092-81 船体除锈标准
  CB* 3123-82 轧制钢材气割面质量标准
  JB 2759-80 机电产品包装 通用技术条件
  JB 3167-82 工程机械检修用开口部位最小尺寸
  JB 3774-84 工程机械 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
  JT 2299-78 矿山、工程起重运输机械产品涂漆颜色和安全标志
  JT 5020-89 港口装卸机械司机室
  3 技术要求
  3.1 工作条件
  3.1.1 工作环境温度为-20~+45℃。
  3.1.2 最大相对湿度95%。
  3.1.3 工作时风速不大于13.8m/s。
  3.2 整机
  3.2.1 起重机的主要性能参数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的规定。
  3.2.2 起重机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3.2.3 起重机的设计应符合GB 3811的规定。
  3.2.4 产品采用的材料和配套件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明书。
  3.2.5 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符合GB 6067的规定。
  3.2.6 起重机各机构固定结合面不应渗油,相对运动部位不得有滴漏现象。
  3.2.7 起重机作业时操纵室处的噪声的测量方法应符合JB 3774的规定,工作噪声限值不大于80dB(A)。
  3.2.8 起重机检修用开口部位的尺寸应符合JB 3167的规定。
  3.3 金属结构
  3.3.1 金属结构中主要承载的构件材料应不低于GB 700-88中的Q235-A的规定。
  3.3.2 钢结构件形状及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3 用于连接钢结构件的高强度螺栓、螺母、垫圈应符合GB 1228~1231的规定。
  3.4 焊缝
  3.4.1 焊缝的型式应符合GB 985和GB 986的规定,但对未注焊缝高度的角焊缝,其值不得小于最薄板厚度的0.8倍。
  3.4.2 重要焊缝的探伤检验必须达到GB 3323和GB 11345的规定。
  3.4.3 凡是在现场安装时施焊的重要焊缝,应在构件上用钢印或涂漆的方法作出标记,指明“安全重要焊缝”,并必须进行X射线或超声波检验。
  表1 基本焊接结构件形状及位置允许偏差 mm
  

  表1(续) mm
  

  表1(续) mm
  

  表1(完) mm
  

  3.5 热处理要求
  对主要零件经热处理后的表面硬度要求应符合GB/T 15361-94中4.3.6的规定。
  3.6 主要零部件技术要求
  3.6.1 车轮
  3.6.1.1 车轮踏面直径的精度不低于GB 1801、GB 1802中的h9级。
  3.6.1.2 车轮踏面对基准轴线的圆跳动公差值不低于GB 1181中的9级。
  3.6.1.3 车轮不得有裂纹,踏面不得出现砂眼、气孔、夹碴。
  3.6.2 钢丝绳、滑轮及卷筒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偏斜角、滑轮卷筒的绳轮比技术要求应符合GB 3811-83中4.4.2规定。
  3.6.3 齿轮减速器
  3.6.3.1 齿轮副的精度不低于GB 10095-88中规定的8-8-7级,齿条的精度应不低于GB 10096-88中规定的9-8-8级。
  3.6.3.2 减速器,在正常润滑条件下以工作转速无负载正反各运转1h,不得有异常声音,轴承处温升不得高于45℃。
  3.6.4 制动轮与制动器
  3.6.4.1 制动器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GB 3811-83中4.2.1.3和GB 6067-85中2.6的规定。
  3.6.4.2 制动轮不得有裂纹,其轮面上不得有影响使用性能的缺陷,也不得修补。
  3.6.4.3 制动器弹簧经三次全压缩后,不得有永久变形。
  3.6.4.4 制动轮的径向圆跳动和端面圆跳动分别不低于GB 1182~1184-80中的9级和10级。
  3.6.5 液压系统及其元件
  3.6.5.1 液压系统应符合GB 3766中的规定,液压系统装配前,接头管路及通道(包括铸造型、钻孔)必须清除干净,不允许有任何污物(如铁屑、毛刺、纤维状杂质等)存在。
  3.6.5.2 对主要液压元件(液压缸、液压泵、阀类等)在总装前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合格性试验。
  3.6.6 润滑系统
  润滑系统应在出厂前逐台检查油路,确保畅通。
  3.7 装配与安装要求
  3.7.1 结构件的安装精度
  主要结构件包括门架、转台、立柱、臂架等。
  3.7.1.1 结构件安装后,相连接的两部分的对称度偏差不得低于9级。
  3.7.1.2 立柱与臂架的连接铰轴中心线对其各自的中心线的垂直度以及立柱与转台的连接铰轴中心线对其各自的中心线的垂直度偏差不得低于9级。
  3.7.1.3 相配合的两结构件连接铰轴孔的同轴度不得大于ø2mm。
  3.7.2 回转支承安装精度
  3.7.2.1 安装后,回转支承座圈上平面对下平面的平行度不得大于支座直径1/1 500。
  3.7.2.2 大轴承对门架回转支承中心的位置度不得大于ø5 mm。
  3.7.3 行走轮安装精度
  3.7.3.1 同侧轨道上各车轮滚动圆的中心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其同位差应符合表2、图1的规定(允许在车轮基准端面上检测)。
  表2 mm
  

  

  图1
  3.7.3.2 同一轨道上一对车轮的偏斜方向应相反,其水平偏斜值ax不得大于L/1000(图2)。
  

  图2
  3.7.4 均衡梁安装精度应符合图3、表3的规定。
  

  图3
  表3 mm
  

  注:①均衡梁系指最上一层大均衡梁。
  ②对角差系指行走支承中四点支承的对角线之差值。
  3.7.5 电缆卷筒的安装精度应符合图4、表4的规定。
  

  图4
  表4 mm
  

  3.7.6 支架(图5)
  a)跨度a和基距b的偏差均不得大于±5mm;
  b)高低差△d不得大于2mm。
  

  图5
  3.8 主要机构
  3.8.1 起升机构
  3.8.1.1 起升机构应采用恒功率调速。
  3.8.1.2 电动机容量选择应符合GB 3811的规定。
  3.8.1.3 机构起动或制动时,货物的加(减)速度可为0.3~0.6m/s2,空载(仅载吊具)时加(减)速度选取偏大值。
  3.8.2 变幅机构
  3.8.2.1 变幅机构为工作性平衡变幅,全变幅行程内吊钩或吊具水平位移高度差不应大于工作幅度的0.02。
  3.8.2.2 变幅机构的驱动可采用绳牵滑轮组型式,液压型式等。当采用绳索滑轮组型式驱动时,在变幅全行程内必须保证绳索具有一定的张力,以防重载收幅时产生臂架后倾现象。
  3.8.2.3 变幅机构应设置有效的缓冲装置和防后倾装置。
  3.8.3 回转机构
  3.8.3.1 当采用大型滚动轴承回转支承装置时,其安装螺栓的预紧力应达到(0.5~0.7)δs
  3.8.3.2 回转支承装置下支承平面的倾斜度为1/1000,表面平面度为0.2mm。
  3.8.3.3 回转机构应设置可靠的常开式制动器。
  3.8.4 运行机构
  3.8.4.1 大车的内外车架最小间隙不得小于2.5mm。
  3.8.4.2 车轮安装后允许偏差值应符合GB/T 15361—94中3.5.5的规定。
  3.8.5 司机室
  司机室应符合JT 5020的规定。
  3.9 涂漆
  3.9.1 涂漆前对构件表面均应进行防锈处理,其质量等级应达到CB* 3092的规定,用手工方式除锈为t2级。
  3.9.2 一般结构件要求涂二层防锈底漆,二层面漆,漆层厚度为140~240μm,对主要结构件要求涂二层底漆,三层面漆,漆层总厚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3.9.3 由于运输、安装、焊接等损坏的漆膜均应补涂,其除锈和涂层厚度应符合3.9.1、3.9.2条的规定。
  3.9.4 产品涂漆颜色,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JT 2299的规定。
  3.10 电气
  3.10.1 起重机电气设备的设计和选择应符合GB 3811的有关规定及本标准的要求,电气元件应符合GB 1497的规定。
  3.10.2 电气设备的安装、施工及验收的一般原则必须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并符合GB J232的规定。
  3.10.3 设置在室外的电动机、限位开关、电磁阀组件、照明灯具等电器元件,宜选用防水型,否则应有防水措施。
  3.10.4 设置在室外的接线箱,分线盒必须为水密型,所有填料函均要用防水填料密封。
  3.10.5 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良好,低压设备用500V兆欧表测量,电动机、电阻器的绝缘电阻,冷态时不得低于1MΩ,热态时不得低于0.5MΩ,控制柜、操纵台等成套设备的绝缘电阻,一次回路不低于1MΩ;二次回路不低于0.5MΩ;单独的电器元件的绝缘电阻不低于1.5MΩ,500V以上的高压设备和回路,采用2500V或5000V兆欧表测量,按GB J232进行检查。
  3.10.6 所有连接导线两端套有与原理图及配线表一致的明显编号(标明线号、线束号、走向等)。
  3.10.7 高低压开关柜宜采用整体防护型,防护等级为IP23。所有高压电线、隔离开关、熔断器及接线端子,不允许有带电部分裸露在柜外。电缆进出口,在电缆敷设完毕后,必须采用密封措施。所有按钮、转换开关、仪表、指示灯应设在正面,并有功能指示标牌。
  3.10.8 电器的安装,应考虑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护等级一般不低于GB 4942.1—85、GB 4942.2—93规定的IP54。
  3.10.9 起重机的电力系统,采用保护接零系统,要求轨道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整机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3.10.10 严禁用接地线及机体直接作载流线或220V照明系统中作回路零线。
  3.10.11 照明
  3.10.11.1 机器房、电气室、司机室照明度为50~100lx。
  3.10.11.2 各主要通道及扶梯平台入口处,照明度为20~50lx。
  3.10.11.3 臂架上应有足够功率的照明灯具,使下方工作的平均照明度达到50lx。
  3.10.12 电缆卷筒
  电缆导向轮半径,不得小于电缆直径的10倍,转动时不得有卡缆现象。
  3.11 安全保护装置
  3.11.1 起重机安全装置应符合GB 6067规定。
  3.11.2 起升机构必须设置、上下终点减速和停止保护、超负荷保护装置,当负荷达到110%起重量时,发出警报,并切断起升控制电源。
  3.11.3 变幅机构应设置幅度限位开关和幅度指示器。
  3.11.4 行走机构应设置防碰撞、缓冲击、运行报警,安全联锁等保护装置;并应设置夹轨器、锚定装置及防倾覆锚定拉索。
  4 试验
  4.1 试验应符合GB 5905的规定,起重机新产品和产品有重大改型时应进行型式试验,包括合格性试验、空载试验、静载试验、动载试验、稳定性试验和工业性试验。
  4.2 静载试验:起重机臂架处于垂直轨道方向最大幅度位置,将1.25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重块,吊离地面(不得小于200mm),悬挂10min,检验起重机的静强度和稳定性。
  4.3 动载试验:起吊1.1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重块,分别进行起升、变幅、回转动作,起重机运转应无异常现象。
  5 验收
  5.1 产品验收条件
  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应按本标准及图样的规定,对产品质量逐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准予产品验收,并签发产品合格证明书。
  5.2 验收项目
  5.2.1 主要性能参数的验收参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其允许偏差见表5。
  表5 主要性能参数允许偏差
  

  5.2.2 试验验收按第4、5章的规定。
  5.2.3 外观质量
  5.2.3.1 结构件、零部件表面不得有明显变形及损伤,应平整无粘砂和余留冒口,焊缝要均匀美观。
  5.2.3.2 油漆颜色应符合合同的规定,色泽均匀,没有涂斑、漏漆和剥落现象。
  5.2.3.3 紧固件无松动和漏装(各相同部位的紧固件的外漏长度基本一致)。
  5.2.3.4 管线排列整齐
  5.2.3.5 标牌、性能标牌、吊装标志和功能标志应齐全,安装位置要合理,表示要清楚。
  5.3 产品出厂应交付的文件:
  a)产品合格证明书;
  b)产品说明书;
  c)总图及部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及布线图、润滑图;
  d)试验报告;
  e)易损件清单;
  f)主要外购机电产品的合格证和说明书;
  g)包装发运清单。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每台产品在明显处装设制造厂的标牌,内容如下:
  a)额定起重量标志及载荷曲线;
  b)制造厂厂名;
  c)产品型号及名称;
  d)制造编号;
  e)制造日期。
  6.2 包装
  6.2.1 成品在解体运输时,应在解体的零、部件的连接处打上清晰的钢印标记和编号;电线接头应密封。
  6.2.2 外露加工面应涂上防锈剂,防止锈蚀。
  6.2.3 随机文件要放好防潮。
  6.2.4 大型零、部件和包装箱必须垫平放置,以免变形。其重量及重心吊挂点应有标记。
  6.2.5 危险、易碎、防潮等包装箱、件,应分别注明危险、易碎、放置方向等符号字样。
  6.3 运输
  6.3.1 运输中对长大件和可自由移动的部件必须垫平绑扎牢固,防止运输变形,移位碰撞。
  6.3.2 产品的包装与运输应符合JB 2759和铁路、公路、航运的有关运输要求。
  6.4 贮存
  6.4.1 零、部件必须妥善保管,对露天存放的大型物件,必须垫平位置,以免变形。
  6.4.2 放置仓库中保管的零、部件,应注意防潮和通风。
  附录A
  (提示的附录)
  主要性能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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