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配备于工业、商业或住宅,作为独立的发电系统或其子系统的自动化、固定式的微型燃气轮机发电装置的安全性要求。涵盖输出电压为交流不超过1kV或直流不超过1.5kV,单机功率500kW及以下,燃用液体或气体燃料,在常规或危险的位置安装或使用,包括在浮动生产平台等在内的海洋用以及陆用,涉及开式循环、闭式循环和半闭式循环(简单、联合、回热、再热等)等所有循环类型的微型燃气轮机,以及其控制与检测系统、相关辅助设备等。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与微型燃气轮机相连的传动机械(如齿轮箱);或位于微型燃气轮机箱体内成为微型燃气轮机箱装体危险区域范围一部分(如位于箱体内的发电机);或是对微型燃气轮机安全运行有直接影响的驱动装置。本标准详细规定了与微型燃气轮机相关的预期重要危险并指出了降低和消除这些危险的合理方法和过程,提出了对人员伤亡及对环境带来的风险,不包括对人员及环境无伤害的装置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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