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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册 门式起重机

标 准 号: SLJJ 1-7-1981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水利部基本建设总局
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 1981-06-02
实施日期: 198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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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9月24日
内容摘要

 基本规定
 1.司机必须身体健康,经检查合格,证明无心脏病、高血压、精神不正常等疾病,并具备高空作业的身体条件。
 2.司机须经专门技术训练,了解本机的构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保养规程和起重工作的信号规则,具有相当熟练的操作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单独操作。
 3.学员只有在司机的监护下才允许进行操作。监护时,司机不得从事其它工作。
 4.司机必须穿工作服,女司机须将头发塞入帽内。
 5.轨道基础必须坚实可靠,栈桥要有足够的承载能力,距轨道两端3 米处应设置终端碰撞装置。轨道坡度不得超过1/1500,轨距偏差和同一断面的轨面高差均不得大于轨距的1/1500,每季度由测工用仪器检查一次。轨道要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 欧。轨道终端限位装置要经常保持完好。
 6.新机安装或搬迁、修复后投入运转时,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转,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7.起重机禁止吊运人员。吊运易爆等危险物品和重要物件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由司机操作。
 8.起吊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本机的额定起重量,禁止斜吊、技吊和起吊埋在地下、与地面冻结以及被其它重物卡压的物件。
 9.变幅指示器应灵活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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