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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

标 准 号: HJ 1254-2022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发布日期: 2022-04-27
实施日期: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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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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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以粘土、页岩、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烧结制品生产过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为主要原料的砖瓦非烧结制品生产过程的自行监测。利用淤泥(江河湖海淤泥)、污泥(城市污泥)、建筑垃圾等生产砖瓦制品的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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