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提出了水处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处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污泥,厂界环境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处理量小于500m3/d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生活污水处理厂。
单一行业类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若相应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第一阶段)
汽车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测算方…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57部…
生态系统评估 农田生态系统服务评估…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