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的设施技术要求、入窑废物特性要求、运行操作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的水泥产品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当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若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超过入窑(炉)物料总质量的30%,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土壤样本库建设规范
土壤普查数据库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第一阶段)
汽车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测算方…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57部…
生态系统评估 农田生态系统服务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