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混装制剂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将药物活性成分制成兽药的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中成药制药企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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