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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泡沫塑料

标 准 号: HJ/T 233-2006
替代情况: 替代 HJBZ 42-2000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起草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发布日期: 2006-01-06
实施日期: 200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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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1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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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泡沫塑料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发泡剂的使用物质,进行了限定。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CFCs 泡沫塑料》(HJBZ 42-2000)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与《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CFCs 泡沫塑料》(HJBZ 42-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泡沫塑料》
        ——在范围中规定为泡沫塑料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 年1 月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 年3 月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CFCs泡沫塑料》(HJBZ 42-2000)。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42-2000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泡沫塑料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检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除一次性发泡餐具外的所有泡沫塑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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