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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锤类工具的专用要求

标 准 号: GB3883.7-2005
替代情况: 替代 GB3883.7-1991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起草单位: 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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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1月11日

【发布日期】2005-08-01
【实施日期】2005-08-01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 60745-2-6:2003(2.0版)《手持式电动工具 安全 第2-6部分:电锤的专用要求》,与等同采用IEC 60745-1:2003(3.2版)制定的GB 3883.1-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一起使用。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3883.7-19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锤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与GB 3883.7-1991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1)删去GB 3883.7-1991的引言。

  2) 标准名称改为“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锤类工具的专用要求”。

  3) 将GB 3883.7-1991第1章适用范围的1.1“本部分适用于电镐、电锤和锤钻。本部分内所涉及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镐、电锤和锤钻”。

  4)第3章定义,删去GB 3883.7-1991中2.2.23正常负载定义,增加3.103,锤钻定义。

  5)GB 3883.7-1991第7章标志,本部分改为第8章标志和说明书。增加8.12.1的附加警句:“戴好耳罩,暴露在噪声中会引起听力损伤”。

  6)GB 3883.7-1991第11章中11.2的“发热试验时负载条件”修改为本部12.4“工具断续运行30个期间或直至达到热稳定,取首先达到者。每个期间由30 s连续运行期和90 s停歇期组成。运行期间通过测功机调节工具负载使其达到额定输入功率或额定电流,此时,锤击机构脱开或拆除,温升在‘接通’期结束时进行测量。应制造商选择,工具也可连续运行直至达到热稳定状态。规定的外壳温升限值不适用于锤击机构的外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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