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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面护具通用技术条件

标 准 号: GB14866-1993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北京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许昌眼镜玻璃厂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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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02月06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眼面护具的分类、结构、规格、材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眼面护具的研究、设计、生产、使用和检验。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 术语
  3.1 眼面护具equipments for eye and face protection
  防御电磁波、烟雾、化学物质、金属火花、飞屑和粉尘等伤害眼睛、面部(含颈部)的防护用品。
  3.2 防护眼罩cover for eye protection
  在头带框架内装有单片或双片镜片的眼护具。
  3.3 防护眼镜spectacles for protection
  在眼镜架框内装有各种护目镜片的眼护具。
  3.4 防护面罩protective face mask
  遮盖面部(含颈部)的各种护具。
  3.5 护目镜片protective optics
  防御有害因素伤害眼部的各种透光构件。
  3.6 镜片水平基准长度optical horizontal reference length
  镜片顶部和底部之间的中心水平基准线长度。
  3.7 镜片垂直高度optical vertical height
  垂直于镜片水平基准线的中线长度。
  3.8 镜片中心范围optical vertical height
  距镜片边缘5mm以内区域。
  3.9 光焦度focal power
  表征光学系统会聚或发散光束能力的量。其值为镜片后顶点至焦点距离的倒数。单位:屈光度(D)。
  3.10 平行度(又称棱镜度)depth of parallelism
  光束通过镜片的偏折程度。单位:cm/m,符号:△。
  3.11 保护片cover
  透明镜片,置于滤光片前面,以保护滤光片不致受外界划伤和金属熔渣等污损。
  3.12 侧护板side shield
  弧形或平面形部件,附装在眼镜框架上,以防从侧面来的有害因素对眼睛的伤害。
  3.13 滤光片filter
  将具有危害的红外线、紫外线,耀眼可见光及其他辐射线减少到标准水平用的镜片(一般都具有一定的颜色)。
  4 分类及标记
  4.1 眼护具
  4.1.1 眼护具分类
  按外形结构进行分类,见表1。
  表1
  

  4.1.2 眼护具标记
  眼护具标记见表2。
  表2
  

  4.1.3 标记示例
  防6328nm的塑料材质的激光防护镜,标记为:JG-S-6328nm。
  遮光号为10号的玻璃材质焊接滤光镜,标记为FS-B-10。
  4.2 面罩
  按结构分类,见表3。
  表3
  

  5 技术要求
  5.1 材料
  5.1.1 眼护具
  眼护具的各部分材料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 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弹性和刚性;
  b. 不能用有害于皮肤或易燃的材料制作;
  c. 眼罩头带使用的材料应质地柔软,经久耐用。
  5.1.2 面罩
  面罩必须使用耐高低温、耐腐蚀、耐潮湿,并具有一定强度的非导电材料制作。
  面罩观察窗:
  a. 无色透明的有机或无机材料;
  b. 带色透明的有机或无机材料;
  c. 金属丝网;
  d. 几种材料组合;
  e. 带滤光镜片不透明框架。
  5.2 结构
  5.2.1 眼护具
  眼护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要求表面光滑、无毛刺、无锐角或可能引起眼面部不舒适感的其他缺陷;
  b. 可调部件应灵活可靠,结构零件应易于更换;
  c. 应具有良好的透气性。
  5.2.2 面罩
  a. 铆钉及其他部件要牢固,没有松动现象,金属部件不能与面部接触;
  b. 掀起部件必须灵活可靠。
  5.3 规格
  5.3.1 眼护具
  单镜片:长方形镜片(包括单片眼罩)尺寸:长×宽:108±0.8mm×50±0.8mm,厚度:不大于3.8mm。
  双镜片:圆镜片直径φ62~65mm。不规则单镜片水平基准长度×垂直高度:45mm×40mm,厚度不大于3.2mm。
  5.3.2 面罩
  面罩的质量(除去镜片、安全帽等附件)不得大于500g。
  5.4 视野
  眼面护具观察窗的前方视野不得小于80°,对于双镜片组成的眼护具最小下方视野为60°,单镜片组成的眼面护具最小下方视野为67°。
  5.5 光学性能
  5.5.1 表面质量及内在疵病
  要求镜片中心范围平滑、着色均匀、没有划痕、条纹、气泡、霉斑、橘皮、霍光、异物或有损光学性能的其他缺陷。
  要求面罩表面光滑、无突然袭击起物、薄厚均匀,不得有起层及汽泡等缺陷。
  5.5.2 可见光透射比
  无色透明镜片,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或等于0.89。
  5.5.3 颜色
  有色镜片(滤光镜片)的颜色不能用单色,最好为黄、绿、茶和灰等混合色。左右眼镜片的颜色差、光密度(d)值不得超过0.4m。
  5.5.4 屈光度偏差
  

  5.5.5 平行度
  a. 曲面型镜片
  镜片几何中心与其他各点之间垂直和水平三棱镜偏差均不得超过0.125左右眼镜片几何中心的三棱镜偏差不得超过0.18
  b. 平面型镜片
  平面型镜片三棱镜偏差不得超过0.125
  5.6 非光学性能
  5.6.1 强度性能
  分为A类和B类两种。
  A类:45g钢球从高度为1.3m处自由下落到镜片中心三次无任何坏损。
  B类:45g钢球从高度为0.6m处自由下落到镜片中心三次无任何坏损。
  5.6.2 耐腐蚀性能
  经腐蚀处理后,表面无腐蚀现象。
  5.6.3 耐高温性能
  经高温处理不变形,不脱落,无破损现象。
  5.6.4 耐低温性能
  经低温度处理,镜片无脱落和损坏。
  5.6.5 耐磨性能
  镜片表面磨损率H应小于表4规定值。
  表4
  

  6 技术性能测试方法
  6.1 视野
  采用医用视野计。
  6.2 表面质量及内在疵病
  6.2.1 装置
  采用镜片测试仪。
  6.2.2 方法
  暗室中,将镜片置于镜片测试仪的观察孔中,观察测镜片中心范围内无疵病。
  6.3 可见光透射比
  6.3.1 仪器
  分光光度计,精度为±1%。
  6.3.2 方法
  在波长380~780nm范围内,每隔10nm测取镜片透射比的读数,计算出积分平均值。
  6.4 颜色
  6.4.1 仪器
  分光光度计,精度为±1%;密度计,精度为±0.03d。
  6.4.2 方法
  测量出镜片中心范围的透射比,其透射比最大值的波长应在500~620nm之间(特殊要求的色片除外)。
  左右眼镜片的同一颜色深浅差,用密度计测镜片的中心范围。
  6.5 屈光度偏差
  6.5.1 仪器
  采用格值为±0.01D的屈光度仪。
  6.5.2 测试方法
  首先将要测试的镜片划出水平基准线和垂直基准线,确定出几何中心点,分别测试出几何中心点、水平基准线上和垂直基准线上任一点的屈光度。
  6.6 平行度
  6.6.1 仪器
  采用屈光度测定仪。
  6.6.2 方法
  与6.5.2方法相同。
  6.7 强度试验
  6.7.1 装置
  试验装置见图1,所用头模为中国标准头型7号,头模由硬木制成,水平放置在底座上,并用螺栓固定其位置。
  

  图1 强度冲击试验装置
  6.7.2 方法
  将待测眼护具按人们平时使用的正常位置,带在头模上。再在白纸上放一张复写纸,白纸在头模一方,复写纸在眼护具一方,将其共同插入眼护具和头模之间,钢球投放点在眼护具的正上方,着落点为:
  a. 镜片中心5mm范围内;
  b. 框架鼻梁处;
  c. 框架的二个铰链处。
  6.8 耐腐蚀性能试验
  将成形眼面护具金属部件清洗后放置于煮沸的10%(m/m)食盐溶液中15min后取出,不擦去表面液本,使其在室温干燥24h后,用温水洗净,视表面有无腐蚀现象。
  6.9 耐高温性能试验
  将眼护具放入恒温箱中加热到55±2℃,恒温1h,室温冷却不变形,冲击试验镜片无脱落、破损现象。
  6.10 耐低温性能试验
  把眼护具放入低温箱中冷却到-20±2℃,保持4h取出后立即进行冲击试验,镜片不允许脱落和破损。
  6.11 耐磨性能试验
  6.11.1 装置、仪器
  落砂试验机见图2。
  

  图2 落砂试验装置
  透光率/雾度测定仪,精度为0.3%。
  6.11.2 试验条件
  a. 研磨材料下落量每分钟约为60~80g;
  b. 磨料应垂直下落在镜片中心,并与镜片表面成45°角;
  c. 镜片转盘必须每分钟转动5转;
  d. 磨料为人造金刚砂(SiC),粒度为125~297μm;
  e. 磨料每应用10次后,检验一次粒度,使其在规定的范围以内。以使用50次为限度。
  落砂试验应按表4规定的磨料重量依次进行,每次落砂试验后测定的H值应分别低于表4的规定。
  6.11.3 方法
  首先,把试样装夹到图2所示的落砂试验机的转盘上,转盘转动时,落下研磨材料,除去镜片表面灰尘后,用透光率/雾度测定仪测其表面磨损率H。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必须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获得产品检验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使用。
  7.2 产品出厂前需按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
  8 包装、标志、运输
  8.1 包装
  眼面护具小包装应以个(片、付)为单位装袋,大包装的包装箱(盒)要求由各产品标准而定。
  8.2 标志
  8.2.1 眼护具
  a. 每付(片)眼护具在不影响视场的右上方标记出表2内容的永久字样。例:遮光号为10的玻璃焊接镜片标志见图3。
  

  图3 眼护具标志图样
  b. 在每付眼护具的镜框或镜架腿的里侧标出不少于以下四项:制造厂名代号(需在说明书中注明本厂代号);许可证编号;结构代号;其他需标出的标号。
  

  图4 镜架腿标志图样
  8.2.2 面罩
  在面罩的右上方标记出如下的永久标志:结构代号;制造厂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其他(如生产日期或商标)。
  8.3 运输
  a. 不得与酸、碱、油、水及有机溶剂等同车箱运输;
  b. 防止雨淋、重压,要轻拿轻放,防止破碎;
  c. 包装箱运输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许昌眼镜玻璃厂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李树贤、陈安莉、夏川寿、和新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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