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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燃防护服【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8965-1988 UDC 614.89
替代情况: 替代 被 GB 8965.1-2009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起草单位: 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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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年12月04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阻燃防护服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运输、保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金属热加工、焊接、化工、石油等场所从事有明火或散发火花或在熔融金属附近处操作以及在有可燃物质并有发火危险的地方工作时,所穿用的阻燃防护服(以下简称阻燃服),以减免人体由于衣物的燃烧而受到火灾的伤害。
  2 术语
  阻燃防护服:是指在直接接受火焰及炽热物件后,能减缓火焰蔓延,使衣物炭化形成隔离层,以保护人体的安全与健康使用的防护服。
  3 技术要求
  3.1 阻燃服成品的质量要求
  3.1.1 外观:服装质量要求按GB 2661-81。
  3.1.2 服装的接合部位贴合或缝合的强度:按4.2的规定方法进行试验,其抗拉强度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3.2 结构设计
  阻燃服包括帽、衣、裤、外衣和鞋盖。
  3.2.1 一般结构设计的阻燃服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3.2.1.1 轻便并有一定的牢固性,以利于人体的活动。
  3.2.1.2 便于穿着和解脱,具有一定舒适感。
  3.2.1.3 阻燃服上一般要求明衣袋应带有衣盖,以免积存飞溅熔融的金属或其他污染物。
  3.2.1.4 缝制加工按GB 2661—81。
  3.2.2 阻燃服必须在适宜处留有通气孔隙,以利排汗和调节体温。但通气孔隙不得影响服装的结构强度,以及孔隙结构不得使外界异物串入服装内部。
  3.3 材料
  3.3.1 衣料要求:采用经阻燃整理且能耐受多次洗涤(在洗衣机内置入合成洗衣粉,按一般洗衣浓度,温度60℃,洗涤时间15min,洗涤50次以上)的织物。不得采用热熔性和能集聚静电及放电的织物。
  3.3.2 缝线要求:不得使用合成纤维纱线。
  3.3.3 附件:扣、钩应便于连结和解脱。扣、 钩的材质不得使用易熔易燃的材料(若扣、钩缝在服装里面时,不受此限制)。
  4 检验方法
  4.1 外观检验:检查服装结构形式是否符合3.1,3.2的规定要求。
  4.2 服装结合部位的强度试验:从衣、裤成品的四个部位剪取缝合处中心宽50mm,长200mm的试片,将其安装于拉伸试验机上,夹持具宽度为50mm,夹持间距为150mm,以200mm/s的拉伸速度进行拉伸试验,求出各试片的断裂荷重,取最低值作为结合部位的抗拉强度。
  4.3 阻燃性能试验:采用GB 5455-85《纺织织物 阻燃性能测定 垂直法》。
  4.4 阻燃性能试验指标要求见表2:
  


  表2
  经阻燃整理后的织物,达到二级者为合格。一级者为优秀品。试验布经过50次洗涤后,不得低于三级,在试验中发现纺织产品有熔化收缩现象时为不合格品。
  5 检验规则
  5.1 凡生产阻燃织物及生产阻燃服产品需经国家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监检,如产品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发给合格证书,方准批量生产。
  5.2 国家指定的技术部门对阻燃织物生产厂或服装厂及使用部门的产品应进行定期抽检,当发现产品不合格时,应在同批号产品中复检,如复检仍然不合格时,此批产品立即停售,听候处理。
  5.3 产品在三年贮存期内,阻燃性能应基本稳定,连结的部位应牢固可靠。超期贮存的产品,应按规定送检,重新认定是否合格。
  5.4 产品用的纺织品织物质量性能试验由纺织部门相应单位承担。由生产厂负责产品自检,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5.5 衣料产品中应剪下1m作为送检样品,如产品每批大于10000m时,每10000m应剪下1m送技术检验部门检验备查。
  5.6 生产阻燃服厂家生产2000套以下时送检2套,每增加2000套时要再送检2套。
  6 标志、运输和保管
  6.1 产品外包装应具有以下的标志:制造厂名(或商标)、合格证编号、产品名称、数量、等级、货号、生产批量及日期、毛重、包装日期。
  6.2 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应避免曝晒、雨淋及受潮,不得与酸、碱、 油及有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 保管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 产品存放的位置应在离地面和墙壁200mm以上。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达义、刘昌懿、蔡名义、吴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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