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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炒锅的特殊要求

标 准 号: 佚名
替代情况: 替代 $False$
发布单位: 国家质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广州日用电器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
更新日期: 2007年10月04日
目次
  1 范围
  2 术语
  3 一般要求
  4 试验中的一般说明
  5 额定值
  6分类
  7标志
  8 防触电保护
  9 电动器具的启动
  10 输入功率和电流
  11 发热
  12 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过载情况下工作
  13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14 无线电和电视干扰的抑制
  15 防水
  16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17过载保护
  18耐久性
  19 非正常工作
  2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21 机械强度
  22 结构
  23 内部布线
  24 元件
  25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26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27 接地措施
  28 螺钉和接线
  29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30 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31 防锈
  32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附录A GB 4706.1-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中的附录在本标准中的使用情况(补充件)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IEC 335-2-13(198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煎锅、深油炸锅和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电炒锅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应与GB 4706.1-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标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 4706.1-92中的相应章条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中写明“代替”的部分, 则以本标准中的条文为准;本标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 4706.1-92中相应的条文外,还必须符合本标准中所增加的条文。

  1范围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1.1代替: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输入功率不大于3kW、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整体式或分体式电炒锅。
  注:①本标准未考虑托儿所和无人照管的老幼病残者等场所存在的某些特殊危险。
  ②本标准不适用于:
  存在腐蚀性和爆炸性的特殊条件下(如尘埃、蒸汽或可燃性气体)使用的电炒锅。
  2术语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本章有关电动机、三相电源术语解释均不适用。
  2.2.16、2.2.17、2.2.20、2.2.25~2.2.28该七条不适用。
  2.2.29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充分放热条件:电炒锅内盛高温硅油,油面距锅底2 cm,并通电加热油,使其温度达到250±15℃,可用控温器或人工操作来通、断电源保持该温度。
  2.2.30、2.2.31、2.2.32、2.2.38、2.2.46该五条不适用。
  3一般要求
  GB 4706.1-92中的该章,均适用。
  4试验中的一般说明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4.5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试验室的室温应保持在20±5℃。
  4.6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电炒锅试验时的电源为交流额定电压220V,频率为50Hz。
  4.8、4.10、4.13、4.14该四条不适用。
  5额定值
  GB 4706.1-92中的该章内容,由下述内容代替:
  额定电压为单相交流220V。
  通过视检标志确定是否合格。
  6分类
  6.1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1) 按防触电保护类型分:
  ——Ⅰ类电器;
  ——Ⅱ类电器。
  (2) 按防水保护程度分类为:
  普通型器具。
  7标志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7.1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对带有控温器、连接器的电炒锅,在说明书上应注明,并配有相应的连接器及其配套的插座。
  7.1条中对电动器具的规定的条款及7.3、7.8、7.9不适用。
  7.10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电炒锅的调节装置和开关的不同位置,应用数字、字母或其他直观的标志标明。
  如果用数字表示不同位置,则断开(off)位置必须用“0”表示。
  7.12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说明书应包括如下资料,增加:
  ——电炒锅不能浸入水中清洗。
  7.14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标志应清晰明了,经久耐用,标在显要部位上,但不能标在不用工具可拆卸部件上。
  是否合格,通过视检和用沾水湿布擦标志15s,紧接着再用浸过汽油的布擦15s来确定。通过本标准的全部测试后,标志仍应清晰明了。
  8防触电保护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8.2、8.3、8.8、8.9该四条不适用。
  9电动器具的启动
  GB 4706.1-92中的该章不适用。
  10输入功率和电流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第10章表中对电动器具的要求不适用。
  10.2该条不适用。
  11发热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11.2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电炒锅放在测试角中,该测试角由两块成一直角的围壁和一块底板组成。这些围壁、底板都由涂有无光黑漆20mm厚胶合板制成。测试时,电炒锅应尽可能放在靠近围壁的底板上。对于不带底盘或底脚的电炒锅,应放置在支架上,锅底离测试角底板为20mm,锅边与测试角的围壁保持20mm的距离。
  11.3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电炒锅各部位温升、用热电偶测定,所选用的热电偶及其放置位置应对被测部件的温度影响最小。
  用于测量直角壁、底板表面温升的热电偶,焊在铜或黄铜制成的直径为15mm、厚为1mm小圆片的圆心上,将小圆片的平面嵌入与直角壁、底板表面平齐位置上。
  电炒锅的油温用热电偶测定,在充分放热条件下,将其感温点淹没在电炒锅中心油面之下,但不应接触到锅底进行测试。
  11.5、11.6该二条不适用。
  11.7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电炒锅的工作周期为其按充分放热条件下工作(对带有控温器的电炒锅,使其调到最大整定位置)所需时间。
  11.8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试验期间,应将控温器调到最大整定值,要连续观察各部位的温升,其值不应超过表1的要求,电热元件的密封材料不应流出。
  表1
  


  注:依次测量电炒锅在直角壁投影面内上、中、下三点的温升,取最大值。
  此外,对于带有控温器连接器的电炒锅,允许其器具插座的插销有较高的温升,但不能出现本标准所不允许的损坏。
  11.9、11.10该二条不适用。
  12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过载情况下工作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12.2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电炒锅要放置在离开墙的水平支架上,按照充分放热条件,经受15个循环,每一个循环包括11.7条规定的一个工作周期和一个使电炒锅冷却到室温的冷却周期(为了缩短冷却周期,可以强制冷却)。在试验期间,电源电压要调到使其输入功率等于最大额定功率的1.27倍或1.21倍加12W,两者取其较大值。电炒锅内不得有可燃气体积聚。
  12.3该条不适用。
  13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13.1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在工作温度下,电炒锅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试验时,电源电压应调到使其输入功率等于最大额定功率的1.15倍,试验时间按11.7条的规定进行,通过13.2和13.3条的试验来确定是否合格。
  13.2泄漏电流的测试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测试标准值由下述内容替换。
  电炒锅按11.7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之后,其泄漏电流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a. 电源任一极到易触及的金属部件或金属箔:
  Ⅰ类电器——0.75mA,或按每千瓦额定输入功率为0.75mA计,取其较大者,但最大不得超过3mA;
  Ⅱ类电器——0.25mA。
  b. 电源任一极到只用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的Ⅱ类电器的金属部件之间,如按防水等级测试泄漏电流时:
  普通型电器——5mA
  测量时,如果电炒锅不是通过隔离变压器供电,则必须与大地绝缘。
  装有控温器的电炒锅,泄漏电流的测量,应在发热试验期间、控温器切断电路之前立即进行。
  14无线电和电视干扰的抑制
  GB 4706.1-92中的该章适用。
  15防水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15.1、15.2该二条不适用。
  16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16.1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电炒锅应具有良好的电气性能。电气性能的检验是在电炒锅处于冷态、不接电源并做完15.4条试验后,立即在湿热箱(室)内按16.2和16.4条的规定检验是否合格。
  16.2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对于带有控温器连接器的的电炒锅,应使插座干燥后进行试验。
  泄漏电流的测量,应在16.4条表中第1和第4项规定的部位上进行。Ⅱ类电器,测试电压施加在带电部件和仅用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的金属部件之间。测试电压为额定电压的1.06倍,在5s内进行测量。
  泄漏电流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Ⅰ类电器——0.75mA或按每千瓦额定输入功率为0.75mA计,取其较大者,但最大不得超过5mA;
  Ⅱ类电器——0.25mA。
  在带电部件和仅用基本绝缘与带电部件隔离的Ⅱ类电器的金属部件之间,如按防水等级分类,则普通型电器为5mA。
  16.3该条不适用。
  17过载保护
  GB 4706.1-92中的该章适用。
  18耐久性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对带电动机部分规定不适用外,其余均适用。
  19非正常工作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19.1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电炒锅在设计时应尽量做到避免由于非正常操作或误操作而引起火灾,机械损害或触电事故,通过19.2和19.3条规定的试验来确定是否合格。
  对于具有控温器装置的电炒锅,还应按19.4进行试验确定是否合格。
  19.2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电炒锅按11.7条规定的工作周期,不带负载(即锅内不装食品)进行测试,如有盖子、盖上或移去两者选择不利的情况。电源电压应调到使其输入功率等于0.85倍的额定输入功率。
  19.3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重复19.2条的试验,如有控温器,应将其调至最高整定位置,电源电压调到使其输入功率等于1.24倍的额定功率进行试验来确定是否合格。
  19.6~19.10该五条不适用。
  20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20.1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电炒锅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将电炒锅按使用中所处的状态放置在一个与水平面成15°的倾斜面上,其电源线以最不利的位置放在同一倾斜面上,向锅内注入液体,直至不溢出为止,进行测试,试验时电炒锅不应翻倒。
  20.2该条不适用。
  21机械强度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21.1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电炒锅的保护装置,只有在正常使用中可能损坏时才进行检验。
  21.2~21.4该三条不适用。
  22结构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22.1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电炒锅具有Ⅰ类、Ⅱ类电器的结构。
  22.2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电炒锅的防水等级为普通型电器。
  通过视检和进行有关的测试来确定是否合格。
  22.8~22.9、22.11、22.14、22.16和22.17该六条不适用。
  22.26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在正常使用中,电热元件不应随电炒锅的移动和变换位置等而松动或损坏。通过视检确定是否合格。
  22.28、22.31、22.32和22.34该四条不适用。
  23内部布线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23.4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电炒锅各部件之间的导线和接地装置连接在一起的连接点,在正常使用中或运行维修时,不应受到过大的拉力。
  23.7该条不适用。
  24元件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24.1“对于与电动机绕组串联的电容器……该电容器额定电压的1.1倍。”由下述内容代替:
  电炒锅连接器的外壳不得用金属材料制成。在连接器的连接部分施加上5N力时,不应拉出。
  24.8~24.11该四条不适用。
  25电源连接外部软缆和软线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25.1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电炒锅连接电源的装置是一个器具输入插孔,或者是一条带卷盘器的电源软线(分体式允许不带卷盘器)。
  25.4该条不适用。
  25.6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电源线采用纤维编织或橡胶绝缘护套以及具有类似性能的铜芯软线,其有效长度不少于1.8m。
  Ⅰ类电炒锅,供电软线应具有绿/黄双色线,接地线其一端连接到电炒锅的接地端子上,另一端应连接到插头的接地极上。
  供电软线的标称截面积不应小于表2数值。
  

  通过视检和测量来确定是否合格。
  25.7、25.10~25.14该六条不适用。
  26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GB 4706.1-92中的该章不适用。
  27接地措施
  GB 4706.1-92中的该章适用。
  28螺钉和接线
  GB 4706.1-92中的该章,均适用。
  29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29.1该条第2至第5段“如果绕 组和电容器……在拆除皮带后再进行一次测量。”由下述内容代替:
  电炒锅应插入与其配套的连接器进行测量。
  30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GB 4706.1-92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30.5该条不适用。
  31防锈
  GB 4706.1-92中的该章适用。
  32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GB 4706.1-92中的该章,用下述内容代替:
  电炒锅不应放出辐射性、毒性或类似危害的物质。
  是否合格应按国家卫生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附录A
  GB 4706.1-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中的附录在本标准中的使用情况
  (补充件)
  GB 4706.1-92中的该附录除下述内容外,均适用。
  附录B、附录D不适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广州日用电器研究所负责修订。
  本标准参加修订单位:轻工业部北京家用电器研究所等。
  本标准主要负责修订人:陈漱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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