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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针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

标 准 号: GB14585-93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局
起草单位: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矿冶部|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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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11月19日

【发布日期】1993-08-14
【实施日期】1994-04-01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原子能机构第85号安全众书(IAEA,SafetySeriesNo.85)《铀、钍开采和选冶中废物的安全管理》第1部分“实施规定”(1987年班)。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钍矿开采和选冶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控制原则和要求,也规定了废物管理设施设计、运行、退役等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运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钢、钍矿冶设施运行和退役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对于在役的铀、钍矿冶设施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非铀、钍矿采冶作业产生的、其放射性核素的含量超过有关标准规定的废物的管理,亦应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3术语

  3术语

  3.1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

  在铀、钍勘探、开采、选冶和退役等的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

  3.2废物管理

  铀、钍矿治放射性废物处理、加工、运输、贮存和处置在内的各项行政管理和业务活动。

  3.3退役

  使铀、钍矿治设施或废物管理设施有计划地永远退出使用所需要做的各项工作。

  3.4废石

  采矿过程中产生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围岩及表外矿石。

  3.5流出物

  排放到环境中去的流体(液体或气体)。这种流体中可能会含有固体颗粒

  3.6尾矿

  在提取轴戏针的矿石处理过程中形成的颗粒很小的母岩沉淀物。铀、钍选冶厂尾矿由下述两个主要部分组成:

  a.矿泥--尾矿里较轻、较细的那些粒子(微米和亚微米级的粒子),由粘土及其他细小的粒子组成;

  b.尾砂--较重、较大的粒子。

  3.7堆浸

  用浸取液溶浸采出的矿石堆或低品矿石,并将浸出液收集起来,以回收有价值金属的工艺过程。

  收集起来,以回收有价值金属的工艺过程。

  3.8地浸

  用没取液渗浸矿体或把浸取液经钻孔注入矿体内,并将浸出液收架起来,以回收有价值金属的工艺过程。

  3.9控制释放

  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和限值,有限制地向环境释放含有放射性核素的物质。

  3.10废物管理设施

  接收、运输、处理、加工、贮存和处置铀或钍矿冶废物的各种系统。

  3.11废物隔离

  使放射性波物以一种有效的方式与外界隔离,以避免放射性核素扩散到环境中去,或者只能以某种可接受的速率向外界释放。

  3.12尾矿库

  为贮存或处置选冶尾矿而专门建造的坝式系统。

  3.13废石场

  为贮存或处置废石而专门建造的坝式系统。

  3.14坝

  尾矿库和废石场为阻留废物而专门建造的隆起构筑物。

  3.15稳定化

  防止尾矿、废石或其他固体废物由于自然力或其他力而引起逸散的各种可能的措施。

  4、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控制

  4.1在铀、钍矿开采和选冶设施运行以前,必须对整个工艺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勘探、开采、选冶和退役)进行分析,评估每一工艺过程所产生的废物及其放射性污染影响。

  4.2在钢、钍矿开采和选冶期间,必须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废物产生量,控制液体和气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排放。应保证将固体废物置于适当的控制之下,并且严禁滥用废石和尾矿;控制氮和放射性粉尘向大气的释放;控制镭和其他放射性核素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控制由于固体废物受到浸取作用而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

  4.3运行停止以后,在退役期间及其以后,必须继续对固体废物进村管理和控制,控制废石和尾矿的放射性危害,控制废石和尾矿释放出来的氧及其子体在大气中扩散,控制销及其他放射性核素以任何可能的途径进入地表水和地下水。

  4.4鉴于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中含有长寿命的放射性核素,因此必须控制其从最终处置后的尾矿库和废石场向环境的释放,同时还必须考虑各种长期自然过程(如风化、洪水、河道流向改变、地震等),以及人为活动(如从事建筑或农业生产等)对最终处置后的尾矿库、废石场引起的破坏作用和放射性核素的迁移作用,并且应做到尽可能地消除或最大限度地减小这种作用。

  5辐射防护原则及一般要求

  5.1在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管理实践中必须遵守GB8703的有关辐射防护原则,即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和个火剂量的限制。

  5.2在考虑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处置的长期影响时,应对未来个人可能受到的剂量水平提出要求。

  5.3由于最终处置后的尾矿库和废石场会受到自然过程和人为活动的破坏,应考虑这种概率性事件对处置场的影响,

  6废物管理设施的设计

  6.1必须保证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设计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以及符合GB38703对相应情况规定的剂量当量限值的要求。

  6.2正确的设计必须包括。

  a.选择适宜的场址。场址的选择要根据各种社会、经济和实际条件的限制,力求获得所希望的各种指标的最佳效益。在场址选择中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气象、水文(包括洪水)、地形、地貌、地质和地震、矿物资源、人口分布与土地利用、动植物分布、退役和废物永久处置的燃易程度,以及废物的长期稳定和隔离等。

  b.完成全安分析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c、采取适宜的幅射防护最优化措施,以便限制个人有效剂量当量和减少集体有效剂量当量。这些措施包括:使裸露的废石和尾矿表面积最小,在整个设施运行期间以及退役以后,采用适当的封闭隔离系统,控制渗漏,以防止地下水和地表水由于放射性核素迁移而引起的污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由于废石和尾矿中析出的氡、射放性粉尘引起的污染;以及制订合适的退役、处置计划等。

  6.3设施设计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分析报告必须以足够的可信度证明:拟建的设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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