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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8度以下的地区及非抗震设防地区,以轻质条件隔墙(以下简称条板隔墙)作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非承重板材隔墙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条板隔墙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