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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作废]

标 准 号: GB 50352-2005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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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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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 、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
  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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