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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作废】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文档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JGJ 130-2001
替代情况: 被 JGJ 130-2011 替代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 2001-02-09
实施日期: 200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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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0月05日

  6.5.3 单排脚手架过窗洞时应增设立杆或增设一根纵向水平杆(图6.3.5)。
  6.5.4 门洞桁架下的两侧立杆应为双管立杆,副立杆高度应高于门洞口1~2步。
  6.5.5 门洞桁架中伸出上下弦杆的杆件端头,均应增设一个防滑扣件(图6.5.1),该扣件宜紧靠主节点处的扣件。
  6.6 剪刀撑与横向斜撑
  6.6.1 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6.6.2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按表6.6.2的规定确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 表6.6.2
  


  (2)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图6.6.2);
  


  图6.6.2 剪刀撑布置
  (3) 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4)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
  (5) 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
  6.6.3 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斜撑的固定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第2款的规定;
  (2)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
  (3) 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 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
  6.7 斜道
  6.7.1 人行并兼作材料运输的斜道的型式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 高度不大于6m的脚手架,宜采用一字型斜道;
  (2) 高度大于6m的脚手架,宜采用之字型斜道;
  6.7.2 斜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道宜附着外脚手架或建筑物设置;
  (2) 运料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宜采用1∶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
  (3) 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
  (4) 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5) 运料斜道两侧、平台外围和端部均应按本规范第6.4.1~6.4.6条的规定设置连墙件;每两步应加设水平斜杆;应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的规定设置剪刀撑和横向斜撑。
  6.7.3 斜道脚手板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板横铺时,应在横向水平杆下增设纵向支托杆,纵向支托杆间距不应大于500mm;
  (2) 脚手板顺铺时,接头宜采用搭接;下面的板头应压住上面的板头,板头的凸棱外宜采用三角木填顺;
  (3) 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宜为20~30mm。
  6.8 模板支架
  6.8.1 模板支架立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支架立杆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6.3.1、6.3.2、6.3.3、6.3.5条的规定;
  (2) 支架立杆应竖直设置,2m高度的垂直允许偏差为15mm;
  (3) 设支架立杆根部的可调底座,当其伸出长度超过300mm时,应采用取可靠措施固定;
  (4) 当梁模板支架立杆采用单根立杆时,立杆应设在梁模板中心线外,其偏心距不应大于25mm。
  6.8.2 满堂模板支架的支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堂模板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四排支架立杆应设置一道纵向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 高于4m的模板支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3) 剪刀撑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6.6.2条的规定。
  7 施工
  7.1 施工准备
  7.1.1 单位工程负责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脚手架的要求,向架设和使用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7.1.2 应按本规范第8.1.1~8.1.5条的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钢管、扣件、脚手板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7.1.3 经检验合格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平稳,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
  7.1.4 应清除搭设场地杂物,平整搭设场地,并使排水畅通。
  7.1.5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2 地基与基础
  7.2.1 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必须根据脚手架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2)的有关规定进行。
  7.2.2 脚手架底座底面标高宜于自然地坪50mm。
  7.2.3 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放线定位。
  7.3 搭设
  7.3.1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7.3.2 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本规范表8.2.4的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
  7.3.3 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2) 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
  7.3.4 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2) 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不得在同一高度内,错开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
  (3) 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4) 当搭至有连墙件的构造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5) 顶层立杆搭接长度与立杆顶端伸出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3.5、6.3.6条的规定。
  7.3.5 纵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水平杆的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构造规定;
  (2) 在封闭型脚手架的同一步中,纵向水平杆应四周交圈,用直角扣件与内外角部立杆固定。
  7.3.6 横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搭设横向水平杆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构造规定;
  (2) 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m;
  (3) 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不应设置在下列部位:
  1) 设计上不允许留脚手眼的部位;
  2) 过梁上与过梁两端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梁或梁垫下及其两侧各500mm的范围内;
  5) 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200mm和转角处450mm的范围内;其它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0mm和转角处600mm的范围内;
  6) 独立或附墙砖柱。
  7.3.7 纵向、横向扫地杆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3.2条的构造规定。
  7.3.8 连墙件、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构造规定。当脚手架施工操作层高出连墙件二步时,应采取临时稳定措施,直到上一层连墙件搭设完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2)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规定,并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均必须支承在垫块或垫板上。
  7.3.9 门洞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构造规定。
  7.3.10 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φ48或φ51)相同;
  (2) 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3) 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 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5) 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100mm。
  7.3.11 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图7.3.11);
  (1) 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
  (2) 上栏杆上皮高度应为1.2m;
  (3) 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4) 中栏杆应居中设。
  


  1―上栏杆;2―外立杆;3―挡脚板;4―中栏杆
  图7.3.11 栏杆与挡脚板构造
  7.3.12 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架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2) 采用对接或搭接时均应符合本规范第6.2.3条的规定;脚手板探头应用直径3.2mm镀锌钢丝固定在支承杆件上;
  (3) 在拐角、斜道平台口处的脚手板,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连接,防止滑支;
  (4) 自顶层作业层的脚手板下计,宜每隔12m满铺一层脚手板。
  7.3.13 模板支架搭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8节构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7.4 拆除
  7.4.1 拆除脚手架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
  (2) 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进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4) 应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7.4.2 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3) 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4) 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本规范第6.4.32条第4款、第6.6.3条第1、2款的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7.4.3 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2) 运至地面的构配件应按本规范第8.1.2~8.1.5条的规定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随时码堆存放。
  8 检查与验收
  8.1 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8.1.1 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2) 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
  (3) 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4) 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本规范表8.1.5的规定;
  (5) 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
  8.1.2 旧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本规范表8.1.5序号3的规定。锈蚀检查应每年一次。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锈蚀严重的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2) 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本规范表8.1.5序号4的规定。
  8.1.3 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
  (2)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3) 新、旧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8.1.4 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冲压钢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脚手板应有产品质量
  2) 尺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8.1.5序号5的规定,且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
  3) 新、旧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2) 木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脚手板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2) 竹笆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的材料应符合规范第3.3.4条的规定。
  8.1.5 构配件的偏差应符合表8.1.5的规定。
  构配件的允许偏差 表8.1.5
  


  续表
  


  8.2 脚手架检查与验收
  8.2.1 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1) 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2) 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3) 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
  (4) 达到设计高度后;
  (5) 遇有六级大风与大雨后;寒冷地区开冻后;
  (6) 停用超过一个月。
  8.2.2 进行脚手架检查、验收时应根据下列技术文件:
  (1) 本规范第8.2.3~8.2.5条的规定;
  (2) 施工组织设计及变更文件;
  (3) 技术交底文件。
  8.2.3 脚手架使用中,应定期检查下列项目:
  (1) 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2) 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
  (3) 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4) 高度在24m以上的脚手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本规范表8.2.4项次1、2的规定;
  (5) 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 是否超载。
  8.2.4 脚手架搭设的技术要求、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4的规定。
  脚手架搭设的技术要求、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 表8.2.4
  


  续表
  


  注:图中1―立杆;2―纵向水平杆;3―横向水平杆;4―剪刀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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