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公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网友评论评论:2
1 楼: 周是宏律师 于 2021-07-12 评论道:
个人认为,其他行政机关的惩戒措施是依法执行公告黑名单行为的必然结果。公告黑名单行为是一个对相对人产生直接影响的独立的行政行为,而不是一个过程性行政行为。因为一旦相对人对后续惩戒措施提起行政诉讼,如不先撤销公告行为,法院很难对后续惩戒措施裁判。
2 楼: 周是宏律师 于 2021-07-11 评论道:
个人认为公告黑名单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过程性行为,这是因为后续惩戒措施一旦被相对人行政诉讼,不撤销这个公告,被诉的惩戒措施就难以进入实体审查。因为新安法明确规定了惩戒措施是公告的必然结果,其他行政机关仅仅是执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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