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网友评论评论:3
1 楼: 游客 于 2017-01-11 评论道:
而且安监局工作人员就这么点人,不可能每个行业都能精通,都知道安全隐患常出现在哪里,有些安全隐患你不干这一行的根本就不会发现。古人云,术业有专攻。查找安全隐患的工作只能由企业自行负责,安监局来监督。
2 楼: 游客 于 2017-01-11 评论道:
楼上说的很对,但是有一点我的理解和楼主不太一样。安监局是综合监管,不是所谓的去企业帮他们查找隐患,应该是去企业监督,检查企业有没有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这方面的。如果是去企业帮他们查隐患,一个地方的安监局二三十来号工作人员,哪有那个时间帮他们查隐患?这点是由企业来完成的,安监局是来监督他们有没有做这方面的工作。
3 楼: 393268289 于 2017-01-09 评论道:
各位领导专家好: 我是一名基层安全管理人员,也是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别的内容不说,只是《条例》中一些不确定、不准确的词应该最好不用,最好一个也不要有。如:“协助”、“应当逐步”类似的字眼和词语。因为这个是《安全生产法》的具体执行和解释,用这些字眼和词语会更给不作为的企业一把上方宝剑。因为它们原来就是把安全放在生产之后的,不注重事前要求和事中管理,只有事后处理一条是不能更治安全领域的事故不生率的。 再有,安监总局是综合监管,在类似建筑行业的检查中是否有专业人员进行检查指导,常常安监检查人员去施工现场检查,说一些外行话,看一些一般事故隐患,大的隐患看不到。这和检查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学习是分不开的,能不能增加一些专业人员或考取注安(建筑行业),提高一下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 还有,《安全生产法》中说的应当配备,应理解为必须配备,怎么到条例里面就还是这个语气?甚至还不如《安法》直接了当。这样除了大型和国企外,中小型企业哪个会认真执行此条?安全管理人员得不到质的转变,待遇没有提高,职责越来越大,必然会造成优秀管理人员流失,不利于事故的遏制。没有权是有职的工作没人愿意长久的去做。 最后希望我们的事故发生越来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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