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酚中毒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8日

酚(PHENOL)又称苯酚或石炭酸,为细胞浆毒物,属高毒类,能使蛋白变性、沉淀,故对各种细胞有直接损害。可经皮肤、呼吸道侵入人体,可引起皮肤、粘膜烧伤和全身中毒。

工业上用于橡胶、油漆、塑料、合成树脂、炸药、木材防腐、纺织、制药、肥皂及农药等。医药上用作烧灼剂、消毒剂、止痒剂。在生产过程、包装、运输及使用时,因意外情况可经皮肤接触或呼吸道吸入酚蒸气而致中毒,有时可因误服、服毒所致。

【临床诊断要点】

一、有确切的酚接触史。

二、全身中毒表现:酚皮肤大面烧伤(>13%)。吸入高浓度酚蒸气以及经口进入体内均可发生。表现头昏、头痛、乏力、意识障碍、昏迷、抽搐;呼吸困难、呼吸节律改变、肺水肿、呼吸衰竭;脉搏细速、血压下降、尿成棕黑色、尿少、无尿、急性肾功能衰竭。口服酚可有胸骨后疼痛、腹痛、腹泻、呕吐、便血等。

三、局部烧伤表现:溅入眼内、皮肤可发生灼伤、坏死,颜色可由苍白转为红色、棕色乃至黑色。

【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

一、眼部损害、视力减退至失明,评定请参照甲醇中毒中有关部分。

二、皮肤烧伤其疤痕大小不一,对其功能影响不一,因此伤残程度可评为:

1.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70%以上,评为伤残四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2.面部轻度毁容,评为伤残五级,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

3.全颜面植皮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评为伤残六级,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

4.全身瘢痕面积50%—59%,评为伤残七级,劳动能力部分丧失。

5.全身瘢痕面积40%—49%,评为伤残八级,劳动能力部分丧失。

6.全身瘢痕面积30%—39%,评为伤残九级,劳动能力部分丧失。

7.全身瘢痕面积<30%,评为伤残十级,劳动能力部分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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