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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ZW—JB—2014—003

作者:ZW—JB—2014—003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1月02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ZW—JB—2014—003

一、评价范围

以建设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为准,并包括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评价范围还应包括与实际建设内容相关的设备设施利旧内容。

二、 评价方法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采用现场调查、职业卫生检测、检查表分析法、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以及定性和定量评价,必要时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

三、评价过程

1.现场调查

1)建设项目概况调查:主要调查建设项目规模、地点、主要工程内容、“三同时”执行情况及试运行情况等。

2)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调查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开展工时调查(或工作日调查)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相关情况调查等。

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调查:调查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在线监测设施、日常监测制度和各种数据记录等。

4)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调查:针对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来源与分布,调查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种类、数量设置地点及运行维护状况等;针对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可导致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特点、可能发生泄漏(逸出)或聚积的工作场所,调查各类应急救援设施的种类、数量、设置地点及运行维护状况等。

5)个体防护用品调查:结合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及其相关工作地点的环境状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状况等,调查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所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性能参数、适用条件以及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6)建筑卫生学调查:调查建筑结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等建筑卫生学情况。

7)辅助用室调查:调查工作场所办公室、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等)、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等)、妇女卫生室等辅助用室的设置及使用情况。

8)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调查:调查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及执行情况、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执行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设置情况、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等内容。

 9)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调查:调查职业健康检查的实施范围与种类、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以及职业禁忌证和职业病病人的安置情况。

2.职业卫生检测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并结合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频度及作业方式,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整理和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在设备满负荷或正常运行情况下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测,并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整理和分析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性能参数的检测结果。

3)建筑卫生学检测:开展建筑卫生学现场检测,并按相关要求整理和分析检测结果。

3.职业病危害评价

1)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

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调查和检测、建筑卫生学调查和检测、辅助用室调查及职业健康监护调查等结果,对照GB/T 16758等相关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要求,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应核实分析所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存在不足,并提出针对性的防护设施改进建议。对于建设单位已经按措施建议完成的整改,应进行复核。

2)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结合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接触人员、接触时间与接触频度,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结果和个体防护用品调查结果,对照GBZ 2等标准,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的符合性。

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超过GBZ 2或其他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应分析超标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建议。对于建设单位已经按措施建议完成的整改,应进行复核。

3)职业卫生管理评价

    根据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的调查结果,对照相关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要求,评价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及日常监测、职业健康监护等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及执行情况的符合性。

4)职业健康监护评价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调查结果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结果,对照相关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要求,对建设单位(包括外委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内容及落实情况、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等进行分析与评价。

5)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分析

根据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分析建设项目设置的事故预防和应急设施及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可行性,是否满足要求。

6)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

根据各种工程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措施、管理制度设置及运行情况,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监测结果,对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治效果进行预期分析与评价。

4.提出措施建议

在对建设项目全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针对试运行阶段存在的不足,从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措施与建议。对于建设单位已经按措施建议完成的整改,应进行复核。

5.给出评价结论

在全面分析评价工作的基础上,总结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给出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等各分项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当前是否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明确建设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四、报告编制

1.汇总获取的各种资料、数据,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与资料性附件的编制。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主报告应全面、概括地反映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的结论性内容,应用语规范、表述简洁,并单独成册。

3.资料性附件应包括评价依据、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建筑卫生学、职业病防护设施性能参数的检测过程、数据计算过程以及其它评价内容的调查与分析过程,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地理(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原始资料和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主报告的章节和内容组成以及报告格式参见附录A、 B。

附 录 A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主报告的章节与内容组成

1 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单位、主要工程内容、试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及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等,并划分评价单元。

2 职业病危害评价: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特点及分布,给出所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结论;针对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给出所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及其符合性与有效性评价结论;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接触人员、接触时间与接触频度等,给出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及其符合性评价结论;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给出所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符合性评价结论。给出建设项目所采取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性评价的结论,并列出其中的不符合项。

3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针对建设项目试运行阶段存在的不足,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对策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方面应尽可能明确其设置地点、设施种类、技术要求等内容,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应说明各类制度的具体内容、执行要求等措施,以便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描述建设单位整改情况。

4 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明确建设项目

当前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附 录 B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格式

封页:  XX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报告编号

评价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封二: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

封三:

                          声 明

XXXX(评价机构名称)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XX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过程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XX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评价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项目负责人:姓名、技术职务、资质证书号,签名

报告编写人:姓名、技术职务、资质证书号,签名

报告审核人:姓名、技术职务、资质证书号,签名

报告签发人:姓名,职务,签名

封四:目录

正文:按照目录内容编写,纸型规格A4纸,字体为国标仿宋体,标准4号,28行/页,30字/行。页眉: XXXX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报告书编号,字体为国标宋体,标准小5号。页脚:评价机构名称,页码(第X页共XX页),字体为国标宋体,标准小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201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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