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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重大生产安全案件可提级管辖

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对重大、敏感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可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提级管辖。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刑罚,对“打非治违”活动中发现的非法违法重特大事故案件及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及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腐败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非法、违法生产,发现安全隐患不排除,无基本劳动安全保障,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坚决依法按照“情节特别恶劣”法定幅度量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要依法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定罪处罚。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关联性,职务犯罪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要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具有上述情形的案件和数罪并罚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应当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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