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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查处火灾隐患不力公安领导将被处分

作者:新华网  来源:新华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1月21日

11月20日,辽宁省消防总队提请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工作通告》,重申了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对12类严重危害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提出了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的意见。

《通告》明确要求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理,除了采取强制措施的三类违法行为外,还要求对人员密集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的,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以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或者采取查封措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擅自拆除封条或者使用被查封场所的等九类违法行为,将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等三种违法行为,要依法采取查封取缔措施,对埋压、圈占消防栓等三种违法行为予以强制拆除和清除。

《通告》还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责任。首次提出对于存在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公安机关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职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还明确了对火灾事故的问责,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依法履行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明确提出,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将予以奖励。举报电话:024—86934577、86934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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