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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辅设施安全检查表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6月17日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签字

电气仪表系统

1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2009

第3.0.2条



2

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环境区域的划分,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根据释放源的种类和性质确定,其中室内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见7.1.1表2的规定。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1.1



3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符合GB50058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定。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1.2



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1.4



5

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1.5



6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若需设电缆沟,则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的措施,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1.6



7

在1区内应采用铜芯电缆;在2区内宜采用铜芯电缆,当采用铝芯电缆时,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一铝过渡接头等措施。所有导线和电缆,五年内至少做一次绝缘试验。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1.8



8

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后的地板,应铺设绝缘板。变、配电室,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杆等。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2.1



9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应大于12V。安全电压的电路应是悬浮的。

《焦化安全规程》

GB2710-2008

7.2.6



10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于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四周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第4.2.1条



11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第4.2.4条



12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遮拦或外护物,遮拦或外护物的底部距地面不应低于2.2m。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第4.2.6条



13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第4.3.2条



14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门槛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第4.3.4条



15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和,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置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第4.3.7条



16

仪表气源应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备用气源也可采用干燥的氮气。

《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

第3.0.1条



17

中央控制室应设置空气调节。

《化工厂控制室建筑设计规定》第2.6.1条



18

中央控制室按需要设置不同用途的电话。

《化工厂控制室建筑设计规定》第2.11.1条



19

控制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化工厂控制室建筑设计规定》第3.3.7条



20

控制室应设置事故照明系统,事故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为30~50lx。

《化工厂控制室建筑设计规定》第3.4.4条



21

控制室的进线方式宜采用架空进线或地沟进线方式。

《化工厂控制室建筑设计规定》第3.6.1条



22

控制室内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化工厂控制室建筑设计规定》第3.8.1条



23

信号报警系统应以声、光形式表示过程参数越限和/或设备异常状态。

《信号报警、安全联锁系统设计规定》第2.1.1条



24

安全联锁系统的复位信号,应采用手动方式给出。

《信号报警、安全联锁系统设计规定》

第3.1.5条



25

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首先要对涉及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危险气态化学品(液氨)、使用危险工艺(硝化、氧化、磺化、氯化、重氮化)的化工装置自动化装备水平提出要求,确保选用安全可靠的自动化控制仪表、联锁保护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要严格限定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从源头上降低储存设施的风险。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



燃气锅炉系统

1

煤气管道和附件的连接可采用法兰、螺纹,其它部位尽量采用焊接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6.1.1



2

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6.1.3



3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连接处(热发生炉煤气管除外)必须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6.2.1.10



4

煤气管道应安装低压警报装置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7.1.2



5

煤气管道应在煤气设备和管道的最高处、煤气管道以及卧式设备的末端设置放散管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7.3.1.1



6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产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锅炉产品制造,锅炉制造单位对出厂的锅炉产品性能和制造质量负责。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1



7

锅炉一般安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2.1



8

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燃料供应管路应当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时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用气体作燃料时,应当有燃气检漏报警装置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2.3



9

每台锅炉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安全阀。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1.2



10

在用锅炉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检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1.15



11

锅炉的以下部位应当装设压力表:蒸汽锅炉锅筒、给水调节阀前、省煤器出口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2.1



12

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甲铅封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2.3



13

每台锅炉锅筒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彼此独立的直读式水位表。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3.1.1



14

水位表应当安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000mm时,应当加装远程水位测量装置或水位视频监视系统。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3.3(1)



15

蒸汽锅炉锅筒、立式锅炉的下脚圈和水循环系统的最低处都需要装设排污阀。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5(1)



16

每台锅炉装设独立的排污阀,排污阀尽量减少弯头,保证排污畅通并且接至安全地点。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5(5)



17

蒸汽锅炉应当装设高、低水位报警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6.1(1)



18

锅炉应有水处理设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员,水质化验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许可证,才准独立操作。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第9条



19

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应先给煤气后点火。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10.1.4



20

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地方,应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4.12



给排水系统

1

生产给水系统应向软水站、脱盐水站、化学药剂设施、循环冷却水设施以及其它单元供给生产

用水。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

3.2.2



2

生活饮用水系统应向食堂、浴室、化验室、生产单元、生活间、办公室等供给生活及劳保用水。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

3.2.3



3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向压缩机、冷凝器、冷却器、机泵以及需要直接冷却的物料供给冷却用水.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

3.2.3



4

工厂内未受污染的雨水、锅炉排污水、脱盐水站的酸碱中和水、清水池的放空和溢流水应排入

雨水或清净废水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

4.2.2



5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排污直接排入清净废水系统。当确定有污染时,应排入生产污水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

4.2.3



6

生产装置区、罐区、装卸油区内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

4.2.4



7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回水宜利用余压送回冷却塔:当不能利用余压回水时,可采用重力流回水或

在工艺装置内设加压泵送回。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

3.3.6



8

循环冷却水不应做直流水使用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2007)

3.2.7



9

密闭式系统因试车、停车或紧急情况排出含有高浓度药剂的循环冷却水时,应设置储存设施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2007)

7.0.7



10

冷却水池应设置便于排除或清除淤泥的设施,冷却水池出水口或循环冷却水泵吸水池前应设置便于清洗的拦污滤网,拦污滤网宜设置两道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2007)

3.2.11



11

较高的通行、操作和检修场所,应设平台或防护栏杆。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3.10



12

阀门安装位置不应妨碍本身的拆装、检修和生产操作,手轮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宜为(1.2m)。阀门的数量应保证每台设备或机组均能可靠地隔断。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7.2.8



13

按《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93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在离地高度等于大于20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m。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钢直梯、钢斜梯、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1.2.3-2009



14

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2011年版 5.1.11



15

经常有人管理的泵站内,应设隔声值班室并有通讯设施。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

5.1.12



16

水泵宜选用同一型号,台数不应少于2台,不宜大于8台。当水量变化很大时,可配置不同规格的水泵,但不宜超过两种,或采用变频调速装置,或采用叶片可调式水泵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  2011年版  5.4.1



17

水泵布置宜采用单行排列。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  2011年版5.4.6.



18

水泵机组基础间的净距不宜小1.0m。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 2011年版  5.4.7.1



19

机组突出部分与墙壁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 2011年版5.4.7.2



空压制氮系统

1

装有活塞空气压缩机或离心空气压缩机,或单机额定排气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螺杆空气压缩机的压缩机站宜为独立建筑物。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2.0.3



2

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种、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3.0.1



3

空气压缩机的吸气系统,应设置空气过滤器或空气过滤装置。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3.0.3



4

空气压缩机的吸气系统的吸风口,宜装在室外,并应有防雨措施。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3.0.4



5

储气罐上必须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3.0.14



6

压缩空气站宜设置隔声室。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3.0.18



7

螺杆空气压缩机组及活塞空气压缩机组,宜单排布置,机器间的通道为1.5-2.0米。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4.0.6



8

空气压缩机组的联轴器和皮带传动部分,必须装设安全防护设施。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4.0.12



9

螺杆式空气压缩机冷却水入口的压力应在0.15-0.4兆帕。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7.0.3



10

空气压缩机的排水管上,必须装设水流观察装置或流量控制器。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7.0.6



11

压缩空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9.0.2



12

压缩空气管道的连接,除设备、法门等处用法兰或罗纹连接外,宜采用焊接。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9.0.6



13

压缩空气管道在用气建筑物入口处,应设置切断阀门、压力表和流量计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9.0.9



14

锅炉、压力容器及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而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5.6.3



15

设备本身应具备必要的防护、净化、减振、消音、保险、联锁、信号、检测等可靠的安全卫生装置。对突然超压或瞬间爆炸危险的设备,还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泄压、泄爆等安全装置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5.6.5



16

空压站氮气罐无色环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7231-2003



17

有关压力容器必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检验,并提   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变压吸附制氧、制氮设备》

JB/T6427-2001

7.2



18

制氧、制氮设备应在明显部位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产品铭牌内容应包括:

 a)产品型号;

 b)产品名称;

 c)主要性能参数;

 d)出厂编号;

 e)制造日期;

 f)制造厂名称。

《变压吸附制氧、制氮设备》

JB/T6427-2001

8.1



脱盐水站

1

生产装置(单元)外部循环水管网,可采用枝状布置或环状布置。采用环状布置时,应设必要的切断阀门。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

(SH3015-2003)

6.3.1



2

离子交换使用的压缩空气应有除油及稳压措施

《脱盐水站技术规定》(Q/SH0700-2008)

4.2.10



3

浓酸或浓碱宜采用负压抽吸、泵输送或自流方式卸车,不宜用压缩空气挤压方式卸车。

《脱盐水站技术规定》(Q/SH0700-2008)

4.4..2.1



4

酸、碱储存设备应设置事故快速冲洗设备和事故排放、检修、清洗的措施,排放或溢流的酸、碱液接入中和池

《脱盐水站技术规定》(Q/SH0700-2008)

4.4..2.2



5

酸、碱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淋浴器和洗眼器

《脱盐水站技术规定》(Q/SH0700-2008)

4.4..2.5



6

酸、碱计量罐宜各设一台,其容量应能满足单台离子交换区最大一次再生用量

《脱盐水站技术规定》(Q/SH0700-2008)

5.3.2



7

反渗透装置宜布置在室内,气象条件适宜时也可布置在室外

《脱盐水站技术规定》(Q/SH0700-2008)

6.2.3



8

水泵机组应集中布置,并按重量设置固定或移动式起吊设备

《脱盐水站技术规定》(Q/SH0700-2008)

6.2.7



9

酸碱罐宜布置在室外,寒冷地区布置在室内

《脱盐水站技术规定》(Q/SH0700-2008)

6.2.9



10

酸碱的设备应集中布置,并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采取防腐、通风、冲洗设施

《脱盐水站技术规定》(Q/SH0700-2008)

6.2.10



11

酸碱储存间和有腐蚀性质的化学品储存和操作间的地面、墙裙、沟道、通风设备钢平台扶梯和设备外管道表面,均应采取防腐措施,地面应有冲洗排水措施,室内应有通风设施,并不得装设电气操作箱、照明应采用防腐灯具,单独设置碱储存间时,仅作地面、墙裙、沟道防腐,地面应有冲洗排水设施

《脱盐水站技术规定》(Q/SH0700-2008)

7.1.3



制冷站

1

每台机组应有耐久性铭牌固定于明显部位铭牌的尺寸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的规定铭牌上应标示下列内容:

1、制造厂的名称

2、产品型号和名称

3、主要技术参数名义制冷量冷水出口温度冷水流量冷却水进口温度冷却水流量加热源耗

量及压力电压频率相数消耗电功率重量

3、产品出厂编号

4、制造年月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T18431-2001)8.1.1



2

机组按加热源分为

蒸汽型

热水型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T18431-2001)4.1.1



3

机组按制冷循环分为

单效型

双效型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T18431-2001)4.1.2



4

电源为三相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额定频率为50HZ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T18431-2001)4.3.2.2



5

溴化锂溶液的技术要求见附录A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T18431-2001)5.1.5



6

按6.2.1.1方法试验时机组整机漏率应不大于2×10-6pa.m3/s

按6.2.1.2方法试验时机组水侧应无异常变形或泄漏

按6.2.1.2方法试验时机组加热源侧应无异常变形或泄漏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T18431-2001)5.3.1



7

机组能量调节装置应灵敏可靠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T18431-2001)5.3.6.1



8

每台机组应有耐久性铭牌固定在明显部位,铭牌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 制造厂名称和商标;2 机组型号和名称;3 冷、温(热)水和冷却水系统工作压力;4 机组制造编号;5 机组制造日期。

《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安全要求》(GB18361-2001)

6.2



9

机组基础应平整牢固。

《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安全要求》(GB18361-2001)6.3.5.a



10

操作人员应常备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并应对其内容充分了解。

《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安全要求》(GB18361-2001)6.3.6.a



11

操作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后,应立即停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重新启动。

《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安全要求》(GB18361-2001)6.3.6.b



12

安全保护器件应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时不应使用。

《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安全要求》(GB18361-2001)6.3.7.a



13

机组应进行维护、保养,使其在正常状态下运行。

《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安全要求》(GB18361-2001)6.3.7.b



14

机组装有外罩时,应采用通风良好的结构,避免高温气体或可燃气体等滞留在罩箱内。

《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安全要求》GB18361-2001

4.1.1f)



15

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安全要求》GB18361-2001

4.1.2c)



16

机组应设置显示发生器温度或压力数值的仪表。

《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安全要求》GB18361-2001

4.3.3a



17

机房是用来安置制冷机械的,但不是仅仅容下该机械就可以了,整个机房的大小应给全部部件的检修,保养和操作都留有足够的空间。

处于设备下方的过道,净空高度不能低于2m。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9237-2001)

6.1



18

制冷机房应有安装良好,朝外开的门(门如开在建筑物内则应能自动关闭)。机房应有足够数量的门,以确保人们在紧急情况下能自由离开,不应有使逸出的制冷剂流向建筑物内其他部分的开口。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9237-2001)

6.1.1



19

机房中制冷剂的储存量除制冷系统中制冷剂的充装量外不应超过150kg。

除充装于制冷系统中的外,易燃、易爆的制冷剂不能储存在机房中,对这类制冷剂应专门提供储存场所。制冷剂从制冷系统中排出时只能装入经认可的容器内,制冷剂不应排向下水道、河流、湖泊中。

对用于盛装回收的制冷系统中的制冷剂的容器,在每次使用时都应仔细称重,容器的盛装量不得超过其允许盛装量。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9237-2001)

6.2.2



20

压缩机、压缩机组、冷凝机组、蒸发机组和制冷剂输送泵的标志每台压缩机(组成压缩机组的压缩机、冷凝机组或蒸发机组的压缩机)和每台制冷剂输送泵都应有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标牌:
  a) 制造厂或代理商名称;
  b) 型号或型式;
  c) 系列编号;
  d) 标准制冷剂代号(见GB/T 7778);
  e) 最大工作压力;

f) 每分钟的最大转数;

g) GB   4706.17-1996所要求的电器特性。

对功率消耗小于等于3kW的压缩机可以省去e)、f)两项。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9237-2001)

6.2.7.2



21

任何时候都应尽可能少地向大气中排放制冷剂,应特别避免比空气重的制冷剂在低处沉积。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9237-2001)

6.2.11



22

每个制冷系统都应按其大小和型式进行管理和维修,操作人员应接受足够的训练,并应具备足够的技能且懂得有关的设备。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9237-2001)

7.1



25

所有的设备部件都应由指定的负责人员看管,以避免损伤设备和危害人员,一旦有故障和泄漏应立即修理。假如操作人员不能胜任,就应通知适当人员排除故障。所有为安全需要而安装的仪器仪表及控制器件都应定时维护和检查。制冷系统不论在何时进行过修理,都应进行检查。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9237-2001)

7.2.3



消防设施

1

大中型焦化厂宜设消防站,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

《焦化安全程》GB12710-2008

6.1



2

粗苯生产、粗苯加工、焦油加工和甲醇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有直通消防站的报警信号或电话,并应有灭火设施。

《焦化安全程》GB12710-2008

6.2



3

下列场所应设消防灭火设施:

a)粗苯、精苯储槽区,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设施,槽区周围应有消防给水设施;

b)粗苯和精苯的洗涤室、蒸馏室、原料泵房、产品泵房、装桶间,精蔡、工业蔡、蔡醉及焦油泵房,精蔡和工业蔡的转鼓结晶机室、毗陡储槽室、装桶间,均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c)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茶醉生产中的汽化器、氧化器、薄壁冷却器,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d)二甲酚、葱、沥青、酚油等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储槽或其他设备和管道易泄漏着火地点,应设半固定式蒸汽灭火设施。

《焦化安全程》GB12710-2008

6.3



4

灭火蒸汽管线蒸汽源的压力,不应小于0.4MPa,其操纵阀门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6.4



5

泡沫混合液管线宜地上敷设,不应从槽顶跨越。与泡沫发生器连接的立管段应固定在槽壁上,防火堤内的水平管段应敷设在管墩管架上,但不应固定。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6.5



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选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3 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和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0m3 的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可选用中倍数泡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4.0.2



7

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6.6



8

多层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塔区各层操作平台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器,并宜设蒸汽灭火接头。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6.7



9

甲、乙、丙类液体储槽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距槽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槽可使用的数量内。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6.8



10

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0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8.5.6



11

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四周道路的周围,其间距不宜超过60.0m。工艺装置设有道路时,应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8.5.6



12

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4.3.4



13

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4.3.4



14

路面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6.0.9



15

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灭火器,灭火器的类型及配置数量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6.9



16

6.10干熄炉主框架中装入层平台及干熄炉底层平台应设置事故用水管。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

6.10



17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11.3.1.2



采暖通风除尘

1

高温作业车间应设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远离热源,采取通风、降温、隔热等措施,使温度小于等于30℃;设有空气调节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4~28℃。对于可以脱离高温作业点的可设观察(休息)室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6.2.1.13



2

特殊高温作业如高温车间桥式起重机驾驶室、车间内的监控室、操作室、炼焦车间拦焦车驾驶室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6.2.1.14



3

多尘、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或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7.3.1



4

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应充分利用门、窗;当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可关闭的孔洞、风帽、无动力式通风设备

《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HG/T20689-2009)

5.2.4



5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保准,或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应设计机械通风

《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HG/T20689-2009)

5.3.1



6

火灾或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设备,应用不燃烧材料制成,并应有接地和清除静电的措施。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7.3.3



7

下列场所应安设自动或手动事故排风装置:

a) 煤气净化车间鼓风机旁;

b) 苯蒸馏泵房,精苯洗涤厂房和室内库房;

c) 吡啶生产厂房、库房和泵房。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7.3.5



8

下列房间的排风系统应分开设置:

1、放散爆炸性气体的房间和一般房间

2、放散极毒物质的房间、放散剧毒物质的房间和放散较毒物质的房间

《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HG/T20689-2009)

5.4.5



9

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得小于12次/h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6.1.5.2a



10

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6.1.5.2b



11

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设置导流措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6.1.5.2c



12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7.1.1



13

产生粉尘、毒物等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7.1.2



1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应符合下列要求: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为4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为6 mg/m3.其外排气体的含尘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7.1.3



15

粉碎机室、焦炉炉体、干熄焦炉、筛焦楼、储焦槽、运焦系统的转运站以及熄焦塔等散发粉尘处应密闭或设除尘装置。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7.1.5



16

除尘设备应同相应的工艺设备连锁,做到比工艺设备先开而后停。

《焦化安全规程》

GB12710-2008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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