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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的处理与预防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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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1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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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安全事故的处理与预防知识培训内容介绍

第一节   工伤事故的统计报告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一)职工伤亡事故及理解
企业职工发生伤亡,大体上分两类:一是因工伤亡(简称“工伤”),即因生产(工作)发生的;二是非因工伤亡,即与生产(工作)无关造成的伤亡。
1、 工伤事故
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称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具体来说,就是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
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日文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的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2、工伤事故的判定
判定是否属于因工负伤可以依据事故的发生职工下列几点:事故的发生地点是否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是否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在生产时间内;是否在生产岗位上;是否与生产直接有关。
3、对一些特殊情况,原劳动部给予了解释和界定,可以参照。同时要把因工负伤和享受因工待遇区别开来。有关待遇问题可以参照《工伤保险知识介绍》一章的相关内容。
(二)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根椐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伤亡事故分为: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四类。
1、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根椐劳动部(60)中劳护久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是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1)食指、中指、无名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肉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1)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健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椐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其中可能还有人员的轻伤和重伤,下同)。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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