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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事故的五大原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1日

  对于人的事故,有海因里希(Heinrich)法则,例如跌倒这样的事故,如反复发生,将会遵守这样的比率:无伤害300次,轻伤29次,重伤1次。这就是众所周知的“1:29:300的法则”。

  这个比率是学者海因里希从很多次伤害事故统计数字中总结出来的。实际上,这个比率随事故种类不同而不同,例如坠落、触电等事故的重伤比例非常高。因此,这个法则并不只是数学比率的意义,而是意味着事故与伤害程度之间存在着偶然性的概率原则。

  因而,事故和损失之间有下列关系:“一个事故的后果产生的损失大小或损失种类由偶然性决定”。反复发生的同种事故常常并不一定产生相同的损失。

  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时,被破坏设备的种类,有无负伤者或人数多少,负伤部位或程度,爆炸后有无并发火灾等以及所有的爆炸事故当时发生的地点、人员配置、周围可燃物数量等都是由偶然性决定的,一律不能预测。

  也有在事故发生时完全不伴有损失的情况,这种事故被称为险肇事故(near accident)。即便是像这种避免了损失的危险事件,如再发生,会产生多大的损失,只能由偶然性决定而不能预测。因此,为了防止造成大的损失,唯一的办法是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因而可以说,事后不管有无损失,作为防止灾害的根本的重要的事情是防患于未然,因为如果完全防止了事故,其结果就避免了损失。

  灾害这个概念就是由事故及其损失两部分构成的,同样的事故其损失是偶然的,这个原则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三)继发原因的原则

  如前所叙,防止灾害的重点是必须防止发生事故。事故之所以发生,是有它的必然原因的。亦即,事故的发生与其原因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事故与原因是必然的关系,事故与损失是偶然的关系,这是可以科学地阐明的问题。

  一般地说,事故原因常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又称为一次原因,是在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通常又进一步分为两类:(1)物的原因;(2)人的原因。

  物的原因是指由于设备、环境不良所引起的;人的原因则是指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

  其次,事故的间接原因有五项,列举如下:

  1)技术的原因 包括:主要装置、机械、建筑物的设计,建筑物竣工后的检查、保养等技术方面不完善,机械装备的布置,工厂地面、室内照明以及通风、机械工具的设计和保养,危险场所的防护设备及警报设备,防护用具的维护和配备等所存在的技术缺陷。

  2)教育的原因 包括:与安全有关的知识和经验不足,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性及其安全运行方法无知、轻视、不理解,训练不足,坏习惯,没有经验等。

  3)身体的原因 包括身体有缺陷,例如头疼、眩晕,癫痫病等疾病,近视、耳聋等残疾,由于睡眠不足而疲劳,酩酊大醉等。

  4)精神的原因 包括:怠慢、反抗、不满等不良态度,焦躁、紧张、恐怖、不和、心不在焉等精神状态,偏狭、固执等性格缺陷,以及白痴等智能缺陷。

  5)管理的原因 包括:企业主要领导人对安全的责任心不强,作业标准不明确,缺乏检查保养制度,人事配备不完善,劳动意志消沉等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说来,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外乎上述五个间接原因中的某一个,或者某两个以上的原因同时存在。

  实际上,这些原因中要数(1)、(2)及(5)项原因占大部份,(3)及(4)项原因比较少。换句话说,技术、教育及管理这三个原因占大部份,可以说这三项是极其重要的事故原因。

  除此之外,还必须考虑以下原因:

  6)学校教育的原因 由于小学、中学、大学等教育组织的安全教育不彻底。

  7)社会或历史的原因 由于有关安全的法规或行政机构不完善,社会思想不开化,产业发展的历史过程等。

  因此,上述的(6)和(7)两项原因由来是很深远的,要有针对性地直接提出对策是困难的。但是必须深刻认识到这些问题同样是防止事故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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