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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守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3月12日

一、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二、牵引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加挂保险链条。
三、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时,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四,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须获得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行驶,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在场(厂)内行驶时,主干道限速30公里/小时,其他道路限速20公里/小时。
五、行驶中车辆不得无故紧急制动或突然停车,不得做 “之”字型行驶。
六,在进出公司大门和车间大门及车间内时(包括倒车、拖挂车)的机动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遇视线不良.人员稠密地段应慢速、谨慎行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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